取保候審的辦理流程和所需材料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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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是指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一種申請,經相關司法機關審批後,可以在取保期間暫時獲得自由。申請需要書面形式,決定由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作出,並需報上級批准。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期間需遵守規定。符合法定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獲得取保候審措施。

法律分析

1、取保候審的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會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會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行。

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並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後,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要想對於某一個犯罪行為進行取保候審的話,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來進行確定,如果符合法定條件的話,那麼採取取保候審的措施完全是會的。

拓展延伸

取保候審的申請條件和程序是什麼?

取保候審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經過法院批准可以在保證人的監督下,暫時離開拘留場所的一種措施。申請取保候審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和按照特定的程序進行。一般來説,申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無法逃避刑事追究的風險、不會妨礙案件調查、有合法的住所和聯繫方式、有保證人擔保等。申請程序包括填寫申請書、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提交到法院審查、法院決定是否准予取保候審等環節。具體的申請條件和程序可能會因地區和案件性質而有所不同,建議諮詢當地法律專業人士獲取詳細信息。

結語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在7天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並按程序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取保候審期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遵守規定,若期間無違規行為,保證金將退還並解除擔保。取保候審是一項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的措施,確保案件調查的同時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具體申請條件和程序請諮詢當地法律專業人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取保候審的辦理流程和所需材料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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