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撤銷取保候審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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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觀:

批准逮捕的機關是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是執行機關,公安局沒有權辦理取保。《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 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 公安機關執行 。

公安局撤銷取保候審的流程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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