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不合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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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不合理怎麼辦

交通責任認定書不合理可申請重新鑑定,條件包括:鑑定部門的結果不合理且有證據證明,鑑定機構或人員無資格、程序違法、結論不成立,或認定不能作為證據。

法律分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規定要是覺得交通責任認定書不合理,也可以申請重新鑑定的情形,以下情形是可以申請重新鑑定的。

當事人對相關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有意義,覺得結果不合理,並且有證據證明的詞結果不合理的。有以下證據也可以重新申請:

(一)有證據證明相關鑑定機構或者是鑑定人員沒有鑑定資格;

(二)有證據證明在鑑定程序違法行為;

(三)有證據證明鑑定結論是不成立的;

(四)或者是有證據證明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拓展延伸

交通事故認定爭議如何解決

解決交通事故認定爭議的方法有多種。首先,當事人可以嘗試通過協商解決爭議,雙方可以就事故經過、責任認定等進行交流和討論,尋求達成共識。如果協商無果,可以考慮通過調解、仲裁或訴訟等法律途徑解決爭議。調解是一種非正式的解決方式,可以由相關部門或第三方中介機構協助雙方達成和解。仲裁是一種由專業仲裁機構處理爭議的方式,仲裁結果具有法律效力。訴訟是最後的法律途徑,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裁決。在選擇解決方式時,當事人應該根據具體情況、法律規定和自身利益進行權衡,並諮詢專業律師的意見,以確保能夠合理、公正地解決交通事故認定爭議。

結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如果對交通責任認定書不合理,可以申請重新鑑定。可以申請的情形包括:對鑑定結果不合理並有證據證明的情況;有證據證明鑑定機構或鑑定人員沒有資格;有證據證明鑑定程序存在違法行為;有證據證明鑑定結論不成立;或有證據證明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解決交通事故爭議的方法有多種,包括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當事人應根據具體情況、法律規定和自身利益進行權衡,並諮詢專業律師的意見,以確保公正解決爭議。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章 調 查 第四節 檢驗、鑑定 第五十七條 重新檢驗、鑑定應當另行委託鑑定機構。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一章 總 則 第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與司法機關、保險機構等有關部門間的數據信息共享機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鄰省、市(地)、縣交界的國、省、縣道上,以及轄區內交通流量集中的路段,設置標有管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及道路交通事故報警電話號碼的提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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