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勞動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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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勞動調解

勞動者申請勞動調解的,可以通過書面、口頭兩種方式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一、處理勞動爭議的方式有哪些

1、雙方當事人自行或委託工會、律師等他人進行協商解決。

2、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地區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外地勞動力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應當向所在區縣的外地勞動力勞務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在仲裁階段,提起仲裁的一方當事人可申請撤訴,也可以與對方達成和解。

4、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後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5、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生效的調解書或裁決書,一方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6、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且不涉及勞動關係其他爭議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勞動局調解流程是怎樣的

勞動者需要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立案以後仲裁委員會會給當事人寄送立案通知書和舉證通知書,然後按指定的時間提交證據和送達回執後;仲裁委員會再發通知,告知雙方當事人進行庭前調解、交換證據、確認仲裁請求及召集調解的時間。調解不成功的,則會當庭通知正式開庭的時間,雙方到場開庭質證、辯論、仲裁員調查,正式開庭程序走完後,仲裁庭還會詢問雙方是否願意調解,願意調解,可繼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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