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婚姻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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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婚姻法的規定
法律主觀:
民法典關於婚姻的規定主要是為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並且我國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民法典新增了關於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具體為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若一方對離婚反悔的,可以在30日內撤回離婚申請。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婚姻法有什麼規定
婚姻法有什麼規定
我國的《民法典》,是調整人們婚姻、家庭關係的法規,是人們正確處理婚姻家庭關係的行動指南。它確定婚姻的原則、結婚的條件、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父女之間、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親屬之間的關係,以及離婚及離婚後子女撫養等規則。我國民法典的基本原則是: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的社會主義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這是處理婚姻家庭關係的基本準則。民法典是適用於一切公民,是關係到千家萬户、男女老少社會家庭生活的重要法律。
一、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一項基本原則,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方面。
結婚自由,即結婚須男女雙方本人完全自主、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主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干涉,只要雙方當事人建立了感情,自願組織家庭,符合民法典有關規定,就可登記結婚,不受家庭出身、社會地位、個人資歷、職業、財產等差別的和影響。結婚自由是公民在婚姻總是上享有的民主權利,不論是未婚男女結婚,還是離婚後再婚或復婚,都可以依法行使這種權利。
離婚自由,即男女雙方結婚(從結婚登記開始)後,由於各種原因,不能繼續維持夫妻關係,雙方自願離婚的,誰予離婚。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調解無效,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准予離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不準離婚。通過調解做好當事人和親屬的工作,促使和好。
二、男女平等的規定
我國《民法典》所確定的男女平等原則的內容是:
(一)男女雙方在結婚和離婚問題上的權利義務平等;
(二)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主也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三)夫妻之間在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上的權利義務平等;
(四)夫妻雙方在贍養各方老人總是上權利義務平等;
(五)父母在撫養和教育子女的問題上權利義務平等;
(六)子女可隨父姓,也可隨母性;
(七)兄弟姐妹等一切男性和女性的家庭成員在家庭中的權利義務平等。
三、具備什麼條件才能結婚
完全具備下述條件者,始得結婚:
(一)男女雙方本人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二)任何一方必須沒有與第三者存在的婚姻關係;
(三)必須達到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四)必須沒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五)雙方之間無不應結婚的血親關係,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
四、結婚要履行登行手續
男女雙方凡符合結婚的條件,又不違反禁止結婚的規定,而自願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經過登記機關的審查,符合民法典的規定,准予登記,併發給結婚證,才算確立了合法的夫妻關係,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按照《婚姻登記辦法》的規定,辦理婚姻登記機關,在城市是區或其它派出機構事處,在農村是鄉鎮。男女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應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户口簿和所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工作單位出具的關於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狀況(未婚、離婚或喪偶)的證明。凡離過婚的申請再婚時,應攜帶證明已與前配偶離婚的法律文書。申請婚姻登記的男女雙方對於婚姻登記機關必須瞭解的情況,都應如實反映。婚姻登記機關發現當事人有違反民法典的行為而故意隱瞞的,應當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當提請人民依法處理。
民法典關於婚姻法的新規定
法律主觀:
一、民法典關於婚姻的規定
1 、 婚姻家庭 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2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和遺棄。
3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4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5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3)未到法定婚齡。
7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8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 結婚登記 前如實告知另一方 ; 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民法典關於結婚條件
結婚的必備條件:
1 、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2 、達到法定婚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3 、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喪偶、離婚者。
4 、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三、民法典規定離婚的條件
協議離婚 ,要夫妻雙方自願,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訴訟離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判決離婚的條件就是:夫妻感情已破裂。
到時候可以選擇訴訟離婚或者是協議離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新婚姻法新規定內容是什麼
法律主觀:
新婚姻法離婚相關規定內容有,自願離婚應當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訴訟離婚到提起。認定夫妻感情應破裂並經調解無效的應當判決離婚。男方一般不能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提起離婚等。
一、新婚姻法離婚相關規定內容有哪些
新婚姻法離婚相關規定內容有:
1.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2.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離婚訴訟。
3.人民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4.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5.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二、訴訟離婚時需要的材料都有哪些
一方訴訟離婚需要的材料是:
1.離婚起訴狀;
2.結婚證書;
3.雙方身份證,子女出生證;
4財產清單。7.開庭審理後,若雙方無法調解,會根據開庭查明的事實並依據法律作出判決。判決送達即意味着離婚一審訴訟程序結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