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進行公司股權收購時 - 需注意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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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特定情況下需按合理價格收購股東股權,如連續五年不分配利潤但連續盈利、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等。若股東會決議通過後60日內未達成協議,股東可在90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股份有限公司可在減少註冊資本、與其他公司合併、獎勵職工股份、股東異議要求收購等情形下收購股份,但需經股東大會決議,且需在一定期限內轉讓或註銷。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法律分析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法第75條)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註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税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另外,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拓展延伸

公司併購:必備條件與實施策略

公司併購是指一家公司通過購買另一家公司的股權來實現業務擴張或戰略目標的行為。在進行公司併購時,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首先,雙方應具備合法經營資質,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其次,雙方應進行全面的盡職調查,包括財務狀況、合同條款、知識產權等方面的審查。此外,合併後的公司應具備協調的組織結構、人力資源和技術能力。在實施公司併購時,需要制定明確的實施策略。這包括確定合併的時間表、資源整合計劃、員工溝通和管理等方面的安排。同時,還需制定風險管理措施,以應對可能出現的法律、財務和運營風險。綜上所述,公司併購的成功離不開必備的條件和科學的實施策略。

結語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進行重大決策時,應遵循相關法律規定。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如果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或者發生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等情況,投反對票的股東有權要求公司按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對於股份有限公司,除非減少註冊資本、與其他公司合併、將股份獎勵給員工或股東對合並決議持異議並要求收購股份外,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公司併購需要滿足合法經營資質、進行盡職調查、制定實施策略和風險管理等條件。成功實施公司併購離不開科學策略和必備條件的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第二節 股 份 轉 讓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註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註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第一節 股 份 發 行 第一百三十四條 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公告新股招股説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並製作認股書。

本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的規定適用於公司公開發行新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設 立 第八十六條 招股説明書應當附有發起人制訂的公司章程,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

(二)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

(三)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

(四)募集資金的用途;

(五)認股人的權利、義務;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以撤回所認股份的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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