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時效過期後如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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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一年後訴訟時效過了,勞動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用人單位賠償。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但可中斷和繼續計算。若勞動關係終止且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申請仲裁不受時效限制。根據《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需滿足起訴條件,包括直接利害關係、明確被告、具體請求和屬於法院管轄範圍。

法律分析

一、工傷認定一年後訴訟時效過了怎麼辦

工傷認定一年後訴訟時效過了,不能申請勞動仲裁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用人單位賠償。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適用範圍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結語

工傷認定一年後訴訟時效過了,勞動者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仲裁時效中斷或中止的情況下,時效期間可重新計算。同時,《民事訴訟法》明確了起訴的條件,包括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等。因此,勞動者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身權益。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八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章 工 傷 保 險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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