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運人轉包怎麼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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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承運人轉包怎麼承擔賠償責任

在貨物運輸過程中,承運人對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委託人將需要託運的貨物交付到承運人,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轉嫁到承運人。《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以下四種情形是在承運人能力之外,在承運人盡了妥善保管之義務後造成的損害,承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可抗力。

(二)貨物的自然屬性。

(三)貨物自身的合理損耗。

(四)由委託人或者收貨人的原因造成的。

二、民法典規定了承運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的三種情況

(一)不可抗力。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地震、颱風、洪水等自然災害,也包括戰爭等社會現象。第五百九十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法定負責事由。

(二)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主要是指貨物的物理屬性和化學屬性,例如運輸的貨物是氣體,而氣體的自然屬性就是易揮發。如果由於揮發造成損失,承運人就不承擔損失。貨物的合理損耗,主要是指一些貨物在長時間的運輸過程中,必然會有一部分損失,對於這一部分損失,承運人也不負賠償責任。

(三)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根據本章的規定,主要是指以下幾種情況:

1、是出於託運人對貨物包裝的缺陷,而承運人在驗收貨物時又無從發現;

2、是託運人自己裝上運輸工具的貨物,因加固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條件或違反裝載規定,交付貨物時,承運人又無法從外部發現;

3、是押運人應當採取而未採取保證貨物安全的措施;

4、是收貨人負責卸貨造成的損失;

5、是託運人應當如實申報而沒有如實申報,導致承運人沒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造成的損失等等。

三、承運人未聽通知放貨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承運人未按照託運單“聽通知放貨”的約定,在未收到託運人指示放貨的情況下,直接將貨物交付收貨人,致使託運人無法順利收取貨款,承運人應向託運人賠償貨款損失。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條【承運人強制締約義務】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託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第八百一十一條【承運人安全運輸義務】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

第八百一十二條【承運人合理運輸義務】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將旅客、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

第八百一十三條【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承運人未按照約定路線或者通常路線運輸增加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輸費用。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以下四種情形是在承運人能力之外,在承運人盡了妥善保管之義務後造成的損害,承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可抗力。

(二)貨物的自然屬性。

(三)貨物自身的合理損耗。

(四)由委託人或者收貨人的原因造成的。

承運人轉包怎麼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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