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都屬於醫療過錯 - 規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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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都屬於醫療過錯,規定是

哪些都屬於醫療過錯

醫療過錯,是指醫療行為人通過違背法律和道德的行為表現出來的主觀狀態。

過錯是侵權行為學的一個概念,包括故意和過失。醫療過錯也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包括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某一行為的損害後果,而積極追求這一損害後果發生的心態;間接故意是明知某一行為的損害後果,而放任這一後果發生的心態。無論哪一種故意,放在醫療行為中,均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這在醫療損害中是極少見的。

醫療過失也包括兩種形式,即: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這種過錯也可能構成犯罪,即醫療事故罪。對於醫療事故罪,有些人可能受《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影響,認為只有經醫學會鑑定為醫療事故,才能追究行為人的醫療事故罪,這是錯誤認識。《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醫療事故罪並非以經醫學會鑑定為醫療事故為追究行為人的責任的前提。

醫療過錯的認定是醫療糾紛案件審理的難點。一般來説,法官沒有醫學知識,不能直接對醫療行為有沒有過錯及過錯的程度作出判斷,需要委託醫學會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但對於一些憑生活經驗可以認定的過錯,則不一定需要鑑定,如醫務人員脱崗等。醫療過錯的程度也是認定的難點,認定醫方的過錯程度要考慮損害後果與原發病的關係、醫學發展水平、醫療風險現況等因素。

一般來説,原發病較重的、醫療風險高的醫方過錯程度較小。至於醫學發展水平,這是一個較為複雜的問題,如果是目前醫學水平不能治癒或治療效果不好的,醫方責任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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