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工合同到期後賠償嗎 - 都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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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合同到期後賠償嗎,都有哪些規定

調解依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因《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或者前條規定情形,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用工單位不續簽,退回派遣公司,用工單位不用補償。職工無工作期間,勞務公司應當按當地最低工資發放工資如果派遣公司不續簽勞務合同,或者不再派遣終止勞務合同,或者再派遣待遇低於原用工單位,本人不同意解除合同的,派遣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支付補償金

一、《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一)用工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二)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

(三)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

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後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第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因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因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被派遣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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