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房產抵押借款是否屬於詐騙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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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房產抵押貸款屬於貸款詐騙罪,不屬於一般的詐騙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貸款詐騙罪的處罰根據數額大小而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罰金等。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虛假房產抵押貸款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法律分析

以虛假的房產作爲抵押物進行貸款的,是屬於詐騙的行爲,但是按貸款詐騙罪進行處罰,而不是按詐騙罪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檔案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二)》第五十條

拓展延伸

虛假房產抵押借款:揭示背後的欺詐伎倆

虛假房產抵押借款是一種極具欺詐性的行爲,涉及虛構或誇大房產價值,以獲取高額貸款的目的。這種伎倆往往伴隨着一系列欺騙手段,如僞造房產證明檔案、虛構購房合同等。這些欺詐行爲嚴重損害了金融機構和借款人的利益,給整個經濟系統造成了巨大風險。揭示背後的欺詐伎倆是爲了讓人們認識到這種行爲的危害性,並加強對虛假房產抵押借款的監管和打擊力度。只有透過加強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執行,加強金融機構的風險防控措施,纔能有效遏制虛假房產抵押借款的蔓延,維護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結語

虛假房產抵押借款是一種極具欺詐性的行爲,涉及虛構或誇大房產價值,以獲取高額貸款的目的。這種行爲嚴重損害了金融機構和借款人的利益,給整個經濟系統造成了巨大風險。加強對虛假房產抵押借款的監管和打擊力度,制定和執行更嚴格的法律法規,加強金融機構的風險防控措施,是維護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的關鍵。讓我們共同努力,揭示背後的欺詐伎倆,阻止虛假房產抵押借款的蔓延,建立更加健康和可靠的金融環境。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修改《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十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爲,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一百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修改《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五條 使用僞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並透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五節 金融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僞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爲。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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