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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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鉴定标准

工伤评定标准主要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该标准将工伤致残人员分为一至十级伤残,并规定了鉴定依据、鉴定程序和评残标准等内容。工伤评定标准是确定伤残待遇和安置工伤职工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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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的认定标准为:

1、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受到事故伤害;

2、从事预备或收尾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时,因工受伤或者发生事故失踪;

6、上下班路上,因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受伤;

7、依法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认定的程序如下:

1、申请人备齐工伤认定申请表和职工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社保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机构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

3、机构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4、机构经审查和调查取证,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5、依法将认定文书送达受伤害职工、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等级鉴定标准

法律主观:

工伤鉴定等级分为一至十级,符合评残标准一级到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到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到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常见的七到十级的评残标准。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者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法律客观:

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交通事故(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10月1日实施(已经被GB/T16180-2006代替)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5、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的轻微损害;6、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7、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8、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本标准列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9、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5499-1995本标准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10、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11、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1.适用于除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适用其他有关鉴定标准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2.2004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案件,如尚未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已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仍适用原规定;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关受害人是否鉴定残疾程度由审判组织决定;是否构成严重残疾的鉴定,仍按最高人民的要求,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4.如最高人民公布《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则按最高人民的要求执行;12、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发布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13、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一切自然人。

职工工伤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工伤认定标准、工伤与非工伤的界定、累及程度鉴定和劳动关系确认等。鉴定标准根据不同行业和职业特点进行细化,帮助确保职工权益。

职工工伤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伤认定标准。指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或受到职业病危害导致身体损害,需要鉴定是否属于工伤范畴,并评定伤残等级和抚恤金额等。国家和地方都有相应的工伤认定标准和程序。2. 工伤与非工伤的界定。对于职工身体损害原因不明确或可能与工作无关时,需要进行工伤与非工伤的界定。需要结合工作环境、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工作者个人特征等因素进行判断。3. 累及程度鉴定。指在工作中发生受伤或感染职业病后,需要评估身体损伤的程度,确定治疗方案和抚偿金额。4. 劳动关系确认。需要明确工伤发生时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以及职工是否在从事正常工作任务中受到损伤。鉴定标准根据不同行业和职业特点进行细化,例如对于高空作业、电气作业、危险品运输等特殊情况都有相应的鉴定标准。这些标准的制定能够帮助保障职工的权益,使得工伤认定更加公正和科学。

工伤鉴定的结果是否可以异议或上诉?工伤鉴定结果对于职工和用人单位都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但是双方都有权对结果提出异议或上诉。职工可以向鉴定机构或者人民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或者请求重新评估工伤等级和抚恤金额;用人单位可以对工伤认定结果提出复议或者上诉。在此过程中,需要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并按照程序进行处理。

职工工伤鉴定标准是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法律措施之一。合理的鉴定标准和程序能够在发生工伤时,及时为职工提供必要的治疗和补偿,同时也能够有效地防止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在实践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加强信息公开和意识教育,共同推进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有异议的,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复议;不服劳动行政部门复议决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

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认定的标准具体如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伤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发生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的情形。

当事人需要向人社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再根据伤残等级来享受工伤待遇。所以伤残等级不同,赔付的金额也会不同。一般伤残会分为十个等级,最重的是一级,最轻的是十级;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就会退出工作岗位了,不过会保留劳动关系,并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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