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申请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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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疗保险申请报告怎么写

市医保局印发《关于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明确了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的基本原则、民办(社会办)公益性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的基本要求,同时明确民办(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暂不纳入医保定点,可试行医保购买专项医疗服务;转制的医疗机构医保定点资格需重新认定。

医疗保险申请怎么写

该试行意见自2005年4月12日起实施。

需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民办医疗机构,应递交以下有关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填写申报定点医疗机构信息表(附表一);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贵重医疗设备清单及市卫生局颁发的《上海市装备贵重医疗设备许可证》复印件;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上海市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复印件;

8、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9、其他有关资料如奖励证书等。

需进一步了解请点击以下链接:

1. 关于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50号)

2.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民办医疗机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03)70号)

3.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医保(2002)10号)

市医保局印发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

区医保办 2005-7-7

2. 办理医保申请书怎么写

医疗保险报销只要提供原始单据去所在管报销的地方就可以了,不需要申请吧。

门诊费报销须知 医疗保险中心规定以自然年为一个计算单位,如2005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为一年。 1. 在一个年度内门诊费起付线退休人员为1300元,在职人员为2000元。

2. 退休人员超过1300元以上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为70%,70周岁以上人员报销80%; 在职人员超过2000元以上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为50%。 3. 退休人员当年门诊费累计超过1300元,在职人员超过2000元时, 即可申请报销。

不要等到年底再来报销,以免拖延医疗费报销时间。 4. 我们单位收取医疗费报销单据的时间为每月14、15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

每年12月份报销时间为10~14日,务必将全年所有的医疗费单据交到单位。 15日~31日发生的门诊费,次年1月14~15日交到单位,逾期不予报销,后果自负。

5. 补充医疗保险暂时未定,将会另行通知。 6. 如何粘贴医疗费单据: ①挂号条(诊疗费)统一粘贴到一起放在报销单据的最上面。

②每一次发生的医疗费粘贴在一起,例如1月1日发生的门诊费,收报粘贴在最上面,接下来粘贴药费明细,然后是处方。 ③报销单据必须按时间顺序排列整齐,最上面是统一粘贴到一起的诊疗费,其次是1月份,然后2、3……,大月份的单据放在最下面。

④每次报销时所有人员务必先将自己的报销单据进行初步核算, 例如总费用多少元,单据多少张,从什么时间看的病到什么时候为止, 连续多少天。请每个人务必将以上情况写清楚并附在一张白纸上。

⑤报销时需要带《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即蓝本首页的复印件。 7. 医疗保险中心规定: ①检查费、治疗费超过2000元以上者(单次),需提供检查或治疗的明细。

②CT、核磁疗等项目检查费超过200元以上者,要由医院大夫提供诊断证明。 ③到医院看牙时,报销必须要有治疗明细,否则不予报销。

④检查费、治疗费超过200元以上者(单次要自付8%)。 ⑤1类药品属于可全部报销范围;2类药品费用需个人部分负担,要自付10%;3类药品属于自费药品,医保不予报销。

3. 医疗保险申请报告怎么写

“某某保险公司,我公司某某人因某种原因的需要,需要办理某种医疗保险业务,请给予办理”既可以了。

完后主要是填写各种表格,去了以后他们的业务人员会给你具体介绍的。 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程序 咨询→填写《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审核材料→缴纳保险费→签定《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办理缴费情况认定手续→领取医疗保险手册 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险种的参保对象 医疗保险分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两种形式。

下列人员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蓝印户口,以下同)的在职人员; (二)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三)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并由广东省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在职人员。 下列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一)非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 (二)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 (三)具有本市户籍,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经用人单位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也可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 1。

住院医疗救助对象 2。住院医疗救助范围。

住院医疗就医医院、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药品标准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标准,救助标准按住院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实际支付部分80%给予救助。 救助范围主要包括床位费、药品费、手术费、抢救费、常规护理费、检查费(单人单次限额500元)、治疗费(单人单次限额1000元)。

年度内住院医疗救助最高额度为60岁以上的(含60岁)为4000元;60岁以下的为5000元。 3。

住院医疗统筹救助程序。 住院医疗救助根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医疗统筹经个人申请、社区(村委会)核实、街道(镇)民政办审核后,填写《江宁区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医疗经费统筹花名册》加盖公章后报低保科,同时输入电脑报盘,经确认后统一办理住院医疗统筹。

每月5日、15日、25日三天为住院医疗救助结算日,由各街道(镇)民政办将填写的住院医疗救助审批表、住院病历、出院小结、发票原件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发票复印件(需由医保或合疗部门载明已报销金额并盖章)、住院医疗用药明细清单、低保证复印件、转院治疗的相关材料一同集中报送到低保科,低保科和计财科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核,符合救助规定的,每月20日左右由计财科将各街道(镇)住院医疗救助资金与低保资金一道汇入街道(镇)的低保金专户。 各街道(镇)根据住院医疗救助发放表将相关人员的医疗救助资金打入个人低保金帐户。

大病救助 1。大病救助对象。

患有重大疾病且在治疗中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患大病造成基本生活特别困难又无自救能力的特殊困难对象。 2。

救助标准。 大病救助标准分类确定,对患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手术及放化疗、肾移植手术及抗排斥治疗的一类人员救助最高限额为5000元。

患心肌梗塞、脑中风、冠状动脉手术、主动脉手术、白血病的二类人员,救助最高限额为3000元。患肺气肿、糖尿病、肝炎、高血压、活动性结核等慢性病的三类人员,最高救助限额为1000元。

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低保对象住院医疗统筹的,按报销后个人实际支付部分的30%给予救助;未参加的,按个人实际支付部分的50%给予救助。年度内住院医疗统筹救助和大病救助合计一类人员不超过10000元、二类人员不超过5000元、三类人员不超过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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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何写医保申请书

重症慢性病,是指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因患部分已确诊的重症慢性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和药物支持,其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病种。

申请鉴定重症慢性病,应提供完整的住院病历、六个月内各病种相应要求的检查报告单、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等资料。

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负责组织医疗专家对重症慢性病进行鉴定,鉴定工作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鉴定所需检查费用由个人承担。对符合病种标准的参保人员核发《职工重症慢性病门诊就医证》。

《职工重症慢性病门诊就医证》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病情无好转或加重,需延长治疗的,应提交“城镇职工重症慢性病复审表”及就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由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组织复查,合格者可根据病情延长1年,未经复审的《职工重症慢性病门诊就医证》到期作废,结核病有效期为1年到期不再延续。

那么,如何使用武汉医保卡申报重症门诊呢?方法如下:

参保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灵活就业人员向所在辖区社保处申报),提交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近一年的病情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相关检验报告单和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易地安置参保人员提交当地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统一登记,并将相关资料报辖区社保处办理。

辖区社保处初审合格后,参保人员填写《武汉市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审批登记表》,然后持该表到辖区社保处指定的医院鉴定病情。社保处复审合格后,根据参保人的意愿,按照方便就近原则,为其指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重症(慢性)疾病治疗,并向参保人员发放重症病历。

随后,参保人可持审批登记表到选定的定点医院医保办登记建档,之后即可持社保卡和重症病历在该院治疗。

医保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定点医院原则上一年只能变更一次。参保人将审批登记表从原定点医院取出后,携社保卡、《审批登记表》和重症病历,到辖区社保处办理变更手续,再到新定点医院医保办登记建档即可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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