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詐與合同詐騙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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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合同欺詐與合同欺詐的區別:
1、適用範圍不同。合同欺詐罪不僅適用於合同訂立階段,也適用於合同履行階段。合同欺詐僅適用於合同訂立階段;
2、主觀故意不同。詐騙罪主觀上必須以非法佔有對方財產為目的,即行為人故意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明知自己沒有資格簽訂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能力,誘騙對方與對方簽訂或者履行合同,以達到騙取、佔有對方財產的目的。在一般的合同欺詐中,行為人在很多情況下不是為了騙取或者非法佔有對方財產。與一般合同欺詐相比,合同欺詐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程度較大;
3、客觀後果不同。合同詐騙罪必須以騙取對方財產數額較大為構成要件。行為人實施欺詐,但騙取的財產數額未達到較大程度的,不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以一般合同詐騙罪處理。兩者的法律後果也不同:詐騙罪中的合同應當作為無效合同處理;一般欺詐中的合同,除損害國家利益外,一般視為可撤銷合同。一般合同欺詐引起的糾紛屬於合同糾紛,合同欺詐罪屬於刑事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