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的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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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成立的合同效力認定要從法律適用和受害人的權益保護兩方面來看。1.《合同法》52條規定第一項,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的,同時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才無效。2.受害人權益保護。確認合同無效後,被害人依據刑事裁判文書,請求法院以追繳的贓款贓物清償債權。這對保護相對人合法債權有不利影響。因此,合同詐騙罪中在不能推定當事人合意或共謀的情況下,將合同效力定性為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較為恰當。【法律依據】《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刑法》第224條規定了合同詐騙罪,所謂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各種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合同詐騙罪的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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