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購房定金能不能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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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購房定金能不能退嗎

1、補充協議難達一致,可要求退還定金。在交付定金簽訂認購合同時,可能會需要簽訂補充協議。如果購房者對協議內容存疑,對預售(銷售)契約及補充協議內容難以達成一致,並因此未能簽約的,賣方應把定金全數返還買方。

2、如果因賣方未取得預售(銷售)許可證,或者買方不具備購房資格,而導致雙方未能簽訂正式合同或者正式合同無效的,應按無效合同處理,賣方應將定金返還。但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另一方的利息損失或者其它損失。

3、如果買方在正式簽約時將認購書中確認的條件,如價格、戶型、面積等進行修改而導致簽約未成,視為賣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

4、若賣方在認購書中表明,有權在正式合同中對認購書中所列,的價格、面積等有修正之權利或宣告以正式為準的,應視為合同的主要條款未確定,正式合同如因此不能成立,賣方應將定金及利息返還買方。

5、《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定金擔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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