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於工傷期間工資的規定

來源:趣味經驗館 1.87W

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

我們知道,如果員工工傷的,用人單位是需要負責的,需要進行工傷鑑定,確定工傷傷殘程度。員工在工傷期間,工資也需要發放。今天,小編整理了關於員工工傷期間工資發放標準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依據:工傷保險法 是按出事前的工資發放 而且公司在工傷職工住院期間 公司支付醫藥費、護理費、營養伙食費用等

工傷期間的工資發放標準:

不是,應該是全資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1、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按工傷職工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發放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加班費等除外)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

工傷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但是在工傷治療完成後調崗的,是根據後根據現有崗位改變工資是合法的行為。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勞動法關於工傷期間工資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規定: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勞動法關於工傷期間工資的規定 第2張

第六十四條規定: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勞動法關於工傷期間工資的規定 第3張

總結

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擴充套件閱讀,以下內容您可能還感興趣。

勞動法員工工傷期間工資如何計算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勞動法關於工傷職工工傷期間的工資待遇怎麼發放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新勞動法關於工傷假期規定

你可以找就診醫院開具有關治療和休息的建議,拿到公司人事部,如果公司不遵守,可以去勞動局投訴。

一、工傷假期的定義

工傷假期就是指員工發生工傷,需要停工進行治療並保留薪資的期限。

二、工傷假的核定

1、工傷員工的傷害程度、傷害的部位;

2、就診醫院出具的有關治療和休息以及門診治療時間的建議;

3、實際住院治療的時間;

4、工傷職工所在工作崗位以及工作內容的性質;

5、工傷員工所在部門主管的意見;

6、工傷職工本人的意見;

7、對工傷員工的治療和工作有影響的其他因素。

8、工傷假期的期限不少於住院的期限,但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少於醫生建議休息的期限。

9、員工發生工傷申請工傷假期時,應當以所在事業體醫院(其中球場員工為主題醫院)核定的假期為準。

10、醫院應該根據工傷職工是否需要住院分別核定其工傷假期。如果不需要住院的,由醫院予以核定;如果需要住院的,其工傷假期包括住院期間以及出院後休息和治療期間。其中出院後的休息和治療期間由醫院根據就診醫院的建議和員工傷害程度以及傷害部位並結合其工作內容等因素合理確定。

11、員工對醫院核定的工傷假期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核定。傷勢嚴重的以及治療期間較長的,員工不服從醫院核定的工傷假期的,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核定工傷假期。

12、員工在核定的工傷假期內其薪資繼續發放,核定的工傷假期結束後,員工應當及時回公司上班,如因傷勢影響其從事原工作的,可由所在部門主管合理安排其他工作,但其原薪資不變,上班期間如仍需要門診治療的,醫院和所在部門應當予以適當照顧,保證其在上班期間不影響治療。

13、工傷員工超過核定的工傷假期不回公司上班的,應當申請事假,不申請事假者,以曠工論處。申請事假期間,其工資不再發放。

14、員工發生工傷,其本人或者所在部門應當在3天內填寫《員工意外事故報告書》,註明屬於工傷,並按照規定的程式會籤各部門和公司主管,公司認為屬於工傷即可按照上述規定享受一定的工傷假期和其他工傷待遇。

擴充套件資料:

面對著工傷,勞動者要做好這些事才能順利的得到賠償:

工傷認定程式具有非常嚴格的法定程式,需要遵守法定的期限、條件、申請人、認定機構等,做好下面三件事,才能有效地申請工傷認定。

1、首先是要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分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發生工傷後,職工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分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該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分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要注意其中的時效*。

2、當然,除了去當地有關部門申報,還可以通過電話申報或者上網申報。受到工傷的朋友可以通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諮詢電話12333申報,也可通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上申報。

3、緊接著就是,社會保險部門做出工傷認定,確定所受的傷是不是工傷。

社會保險部門根據第一步一般應當做出工傷認定,但是很多工傷保險部門因為種種原因,不能做出工傷認定的,就需要農民工起訴,由法院做出是否是工傷的認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勞動者或用人單位提起的工傷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時,可以根據查明的事實直接作出工傷認定。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工傷保險條例》有明確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三件事就是,病情穩定之後,需要做工傷鑑定。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受傷職工病情穩定後,由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勞動能力、停工留薪期、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

以上傷殘待遇並不是每個工傷職工都全部享有,即使應當享有也不能一概而論。工傷等級一共分為十級,十級最輕,一級最重,當然賠償數額根據等級不同,賠償數額也不同。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工傷假

《勞動法》規定的工傷工資是怎麼計算的?

勞動法中對於工傷工資並沒有規定,是由《工傷保險條例》進行規定的。停工留薪期間,原工資不變,停工留薪期結束後,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以確定不同的工資。

具體參考《工傷保險條例》如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勞動法關於工傷的規定

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擴充套件資料:

如工傷傷殘認定級別後,補償如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