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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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的产权和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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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权,即房屋所有权人依法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由房屋所有权派生的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

本条例所称房屋产籍,是指房屋的地籍、图纸、帐册、表卡等反映房屋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第三条 省、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地区行政公署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产权产籍工作。

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县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部门应当坚持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屋产权管理第五条 房屋产权实行登记发证的管理制度,依法登记的房屋产权受法律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取得、转移、变更、注销房屋所有权或者他项权利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申请房屋产权登记,领取、交回房屋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下同)。第六条 房屋产权证书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文本。

禁止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禁止涂改、伪造房屋产权证书。第七条 新建非商品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之日起九十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权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竣工验收证明;

(五)总平面图和分层平面图;

(六)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出具的勘测报告。第八条 新建商品房屋的,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九十日内、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前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资料。商品房已预售的,还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预售商品房的,预售人应当向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并从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九十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合同、身份证明等资料申请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依法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房屋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资料,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第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自房屋所有权转移发生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赠与;

(三)交换;

(四)继承;

(五)分割;

(六)国有房产划拨;

(七)投资入股、联营、合并、兼并、分立;

(八)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的判决、裁定、调解;

(九)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机构的裁决、调解;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合同、行政决定或者其他有关文件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改变房屋初始登记所确定的使用性质的;

(二)房屋所有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房屋坐落的街道或者门牌号发生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

(四)与房屋所有权转移或者变更相关的合同、协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行政决定等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三条 房屋因拆除或者灾害致使灭失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事实发生后三十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交回房屋所有权证,领取房屋灭失证书。

房屋普查登记是做什么

法律分析:房屋普查登记是为全面了解房屋现状,加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为制订年度住宅供应计划和中长期房产发展规划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市决定,对城市市区及相关区域范围内的房屋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登记。

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住建局普查房屋干什么用的?

住建局普查房屋是为全面了解房屋现状,加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为制订年度住宅供应计划和中长期房产发展规划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市决定,对城市市区及相关区域范围内的房屋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登记。

房屋普查登记不一定是要拆迁。房屋摸底主要会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同样的也会了解一下当地的发展情况,如果能够得到当地人的同意,而且各方面的拆迁规划设计也比较完善,那就有可能会动迁,不过需要的时间比较久,差不多都需要等一年到两年左右。

普查意义

房屋建筑是重要的承载体,是灾害隐患防治的重要对象。通过本次风险普查,可以摸清我市房屋建筑的自然灾害风险隐患底数。

查明重点地区的房屋建筑抗灾能力,对提升我市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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