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中的第三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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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中的第三人是

確定第三人資格,應看以下要件:(一)參加勞動爭議仲裁或訴訟活動的時間,必須是在他人之間的仲裁或訴訟活動已經開始,但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尚未作出終局裁判之前(二)參加勞動爭議仲裁或訴訟活動的依據,必須是與本案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三)參加勞動爭議仲裁或訴訟活動的目的,必須是為了維護自己合法的勞動權益,並且是以自己的名義參加仲裁或訴訟活動。第三人蔘加勞動爭議仲裁或訴訟,可由第三人自己申請參加,也可由爭議各方申請追加,也可由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依職權追加。第三人蔘加勞動爭議仲裁或訴訟,對於提交糾紛處理效率,有效保護第三人及爭議各方的合法權益都很必要。

一、勞動仲裁主體不適格有哪些法律依據

單位主體或勞動主體有問題,就是被告的單位、勞動者不是勞動仲裁的受理範圍,相對應的法律依據如下:

《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二條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二、工程建設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1、和解

:和解可以在民事糾紛的仟何階段進行.無論是否已經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只要終審裁判未生效或者仲裁裁決未作出,當事人均可自行和解。例如,訴訟當事人之間為處理和結束訴訟而達成了解決爭議問題的妥協或協議,其結果是撤回起訴或中止訴訟而無需判決。和解也可與仲裁、訴訟程序相結合: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已提請仲裁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或調解書;已提起訴訟的,可以請求法庭在和解協議基礎上製作調解書.或者由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由法院記錄在卷。

2、調解:在我國,調解的主要方式是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行業調解以及專業機構調解。

3、仲裁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該法的調整範圍僅限於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糾紛”;勞動爭議仲裁等不受《仲裁法》的調整,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等不能仲裁。

仲裁的基本特點如下:

(1)、自願性。當事人的自願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點。

(2)、專業性

(3)、獨立性

(4)、保密性。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

(5)、快捷性。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6)、裁決在國際上得到承認和執行。

4、訴訟: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裁判、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各種訴訟關係的總和。訴訟參與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等。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仲裁管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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