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辦婚禮時是否需要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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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詐騙是以婚姻為誘餌來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在刑法中,騙婚需要具備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犯罪故意。判斷是否為詐騙犯罪可從故意產生的時間、虛構事實騙取信任、財產所有權和被害人態度等方面考慮。司法實踐中應區分不道德婚姻和詐騙犯罪,根據以上判斷方式來準確界定。

法律分析

騙婚指依據國家合法的婚姻登記程序,或以婚姻為誘餌的形式,來詐取他人的財物的詐騙行為,所以辦理婚禮不領證時,不存在非法佔有對方彩禮等目的,不認定騙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怎樣才屬於騙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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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詐騙,俗稱“婚騙”,是以婚姻為誘餌詐騙他人錢財的行為。婚姻詐騙,往往是以擇偶難的中青年或離異者為對象,以結婚為幌子,詐騙受害者錢財,然後以感情不和為由分手或尋機逃離。

司法實踐中,要把婚姻詐騙和不道德婚姻區別開來。那麼,如何準確分辨不道德婚姻還是詐騙犯罪呢?可以從以下幾個方式來判斷:

一、從犯罪故意產生的時間上看,以婚騙財的詐騙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產生在婚姻關係成立之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錢財的犯罪故意是認定婚姻詐騙犯罪的重要構成要件。

二、在客觀行為上,採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過欺騙手段獲取財物之後,行為人將財物用於個人揮霍。為了掩蓋詐騙事實,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為人有時也會將騙取的錢財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錢財在實質上仍被行為人個人控制和支配。

三、從騙取的財產的所有權上看,所騙取的財產是一方婚前財產或是與被害人有關係的其他人的財產,並非屬於婚姻關係成立後,“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四、案發後,參考被害人的態度,司法機關可以考慮是否有追訴犯罪的必要,以達到法制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結語

婚姻詐騙是一種以婚姻為誘餌來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與不道德婚姻有所區別。在司法實踐中,需要考慮犯罪故意產生的時間、虛構事實騙取信任、財產所有權和被害人態度等因素來準確判斷是否屬於騙婚行為。法律對詐騙罪有明確的規定和處罰,為了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對於婚姻詐騙行為應該依法追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章 結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婚姻登記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實施,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制定本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節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八條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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