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期間工資發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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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期間是停職留薪的,工資照常發放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

我們知道,如果員工工傷的,用人單位是需要負責的,需要進行工傷鑑定,確定工傷傷殘程度。員工在工傷期間,工資也需要發放。今天,小編整理了關於員工工傷期間工資發放標準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期間的工資發放標準:

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 按兩個月的底薪發放違反了勞動法律對於工資的規定。你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去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工傷期間工資發放金額標準,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之規定,停工留薪期的工資標準按照原工資標準計算。 實踐中,根據工作時間的長短,分別如下處理: (1)、發生工傷前在本單

工傷期間工資發放規定

第三十三條規定:

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醫療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就是説,上個月你的工資是多少,還開多少。 工傷醫療費。 按護理等級一、二級的,要支付護理人員工資。 住院伙食補助費,各地不一樣,問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勞動法規定,系按勞動合同工資全額支付的,直接到完全康復為止,如果合同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就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也要有視乎傷者受傷的情況具體分析,不能

工傷期間工資發放規定 第2張

第六十四條規定:

1、治療工傷需要確定停工留薪期,通常由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出具意見,由勞動能力鑑定 由單位按月支付。 2、具體來説,是按受傷之前12個月應發工資的平均工資來發放。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指的工資是交統籌,交醫保的那個基數。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當然這期間的請假是不能計入曠工的,好比年假。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按月發放。如,你在工傷發生前的工資是3000元,那麼你每月也應

工傷期間工資發放規定 第3張

總結

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由用人單位繼續發給原工資福利待遇的一段期間。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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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期間工資如何發放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公司員工工傷期間工資怎樣發放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認定期間工資怎麼發放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4、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5、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6號)  第三十一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擴展資料:  

停工留薪期期間的注意事項

1、嚴格遵守國家政策,落實停工留薪期待遇  

“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中的“工資”,是指職工工傷前12個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單位不能停發工資或降低工資福利待遇,這種做法是不人道的,也是極其錯誤的。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內由單位負責護理,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後,即可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要注意兩種護理費用的時間節點。  

停工留薪期內,保障工傷職工的治療是“第一要義”,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把職工一丟了之。  

2、活學活用國家政策,規範停工留薪期管理  

停工留薪期的長短與享受待遇的時間有直接關係,必須科學規範管理。  

職工發生工傷後,雙方要按規定科學合理確定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結束後,要及時辦理勞動能力鑑定、工傷待遇給付事宜。原則上講,停工留薪期滿,職工應回用人單位上班。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工傷職工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勞動的,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  

為避免職工小傷大養、擅自休假、不按要求復工等無理要求,用人單位在做好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保障與服務的同時,也要活學活用國家政策,進一步完善內部規章制度,明確違規行為處理依據,做到用政策和制度管人管事,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期間工資應怎樣發放?

職工在工傷期間,工資由原單位按月發放,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即按受傷前工資標準支付。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故工傷期間,職工的工資與受傷前的工資標準是一致的。

員工工傷期間工資怎麼支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由用人單位支付的費用如下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確定。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按月享受傷殘津貼。5-6級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在難以安排工作的情況下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70%;六級傷殘:本人工資×60%。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適用於5~10級傷殘,根據傷殘等級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未規定統一標準,具體標準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在各省的工傷保險條例或工傷保險辦法中查閲。

(四)停工留薪期護理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如果單位未安排護理,則由單位支付護理費。一般可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支付。

(五)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費用承擔。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職工發生工傷的,所有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費用均由用人單位自行承擔。

(六)不及時申請工傷認定的費用承擔。用人單位未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需要説明的是,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擴展資料: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費用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1、醫療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超出目錄及服務標準的醫藥費,由工傷職工還是用人單位承擔,目前實踐中各地處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數地區的做法是用人單位不承擔。

2、康復費: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保險條例未做統一規定。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保險條例未做統一規定。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需注意的是,輔助器具一般應當限於輔助日常生活及生產勞動之必需,並採用國內市場的普及型產品。工傷職工選擇其他型號產品,費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個人自付。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資×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資×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資×30%。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員工工傷費用,公司社保各有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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