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房產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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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房產歸誰

兩個人離婚房子歸誰如下:。如果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子由當事人自行協商分配方式,協商不成,由法院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如果房子屬於個人財產的,則不用分配,房產證上登記誰的名字就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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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寫房子歸誰就歸誰嗎

離婚協議寫房子歸誰就歸誰,具有法律效力。離婚協議書是男女雙方決定離婚後,處於自願,在人身、財產和撫養關係上,經過共同協商,達成一致的書面協議,因此對男女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離婚財產分割如下: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二婚夫妻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

1、離婚時,再婚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並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2、再婚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

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應於給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爲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

綜上所述,離婚以後財產分割方式如下: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還是歸個人所有;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可以由雙方協商分割,也可以讓人民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離婚協議書說房子歸誰算數嗎

離婚協議書說房子歸誰算數。

在離婚時,雙方可以自行對財產的劃分進行協商。具體情況如下:

1、如果說雙方已經辦理了離婚手續,那麼雙方自願達成的離婚協議是有效的,房產所有權歸約定方所有。

2、如果離婚後,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協議,那麼雙方可以對房產所有權再進行協商。如果在離婚後,另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約定把房子過戶給你的,你可以向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離婚協議合法有效,並依法判決一方履行協議中規定的相應義務;

3、但是,如果簽訂離婚協議後,雙方實際並未離婚的,則該協議無效。

協議離婚手續辦理流程如下:

1、準備相關證件。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外籍人士、港澳臺胞在我國辦理協議離婚則需提供以下檔案:本人的有效護照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有效身份證件,港澳臺胞還需提供來往內地通行證或回鄉證等有效旅行證件;

2、準備相關材料。每人兩張兩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免簽名,一式三份),在離婚協議書裏面,必須明確說明雙方是自願離婚,並且雙方已經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否則該離婚協議書是無效的;

3、夫妻雙方本人共同親自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申請。民政局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工作人員進行初審。如果有一本結婚證丟失,丟失結婚證的一方應當作出書面遺失聲明。到檔案室調取結婚登記檔案複印件,加蓋檔案專用章,再進行辦理。初審之後,工作人員發給雙方《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雙方回家等待;

4、夫妻雙方拿到回執單後,需要回家等待30日冷靜期;

5、30日冷靜期後,雙方再次共同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民政局工作人員經查證情況屬實後,收回結婚證,發給離婚證。

綜上所述,離婚協議書裏,房屋歸女方所有,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簽訂離婚協議後,雙方實際並未辦理離婚的,則該離婚分割財產協議無效。在離婚協議中,雙方對共有財產進行的分割,屬於對自己的權利的合法處分,雙方可以約定全部財產都歸女方所有,這個約定並未違反法律規定,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房產證寫夫妻名字離婚後房子歸誰

房子登記在夫妻雙方的名下,一般認爲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時該房屋原則上由夫妻雙方平均分配。

因爲房子所有權以不動產登記爲準,一般登記在誰的名下,就歸誰所有。若是登記在夫妻名下的,就是雙方共同共有,離婚時一般均分。

協議離婚需要的材料如下:

1、離婚申請書:是協議離婚的標準文書之一,需要詳細說明當事人的姓名、基本情況、離婚協議內容等內容;

2、離婚協議書:是協議離婚的核心檔案,需要明確雙方離婚的意願、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探視等具體內容。離婚協議書需要由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和公證;

3、結婚證和身份證:需要提供結婚證和雙方身份證的複印件;

4、房產證和車輛證明等財產證明:如果涉及到房產、車輛等財產分割,需要提供相關的財產證明材料;

5、子女相關材料:如果涉及到子女撫養和探視等問題,需要提供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本、學籍證明等相關材料;

6、其他證明材料:根據具體情況,可以提供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如醫院的診斷證明、收入證明等。

協議離婚的流程如下:

1、離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親筆簽名或按指印;

3、雙方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協議書、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

綜上所述,協議離婚是夫妻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達成離婚協議,向人民提出離婚申請,經審查後,領取離婚證書的一種離婚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離婚協議書寫明房產歸誰有用嗎

法律主觀:

1、離婚協議書裏,房屋歸女方所有,具有法律效力。2、男女雙方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時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到起訴。經判決後仍不履行的,由強制執行。3、男女雙方經以調解書形式確認的調解協議書,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4、但是,如果男女雙方只簽署離婚協議書,但未辦理離婚手續的,該離婚協議書關於財產分配的約定尚未生效。會按法定的分配方法予以判決。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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