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起徵時間的確定是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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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稅自1986年10月1日開徵。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餘值按年進行徵收,分期繳納。從價計徵的稅率爲1.2%,從租計徵的稅率爲12%。
法律依據:
《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餘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沒有房產原值作爲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覈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爲房產稅的計稅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