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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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什麼意思

勞動爭議調解是指在企業與員工之間,由於社會保險、薪資、福利待遇、勞動關係等發生爭議時,由第三方(例如專業性的人才機構、爭議調解中心等)進行的和解性諮詢,透過勞動爭議調解達到法律諮詢、和解方式等的說明。

一、勞動爭議調解的原則

1、自願原則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遵循雙方當事人自願原則進行調解。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雙方自願原則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是否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由當事人自行決定,任何一方不得強迫。

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在我國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中不是必經的程序,是否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由爭議雙方自願選擇。當事人任何一方或雙方也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促裁。

(2)在調解過程中,始終貫徹自願協商的原則。

調解委員會作爲調解機構本身並我決定權,勞動爭議的解決主要依靠雙方自願。經調解達成的協議,由當事人自願執行,不得強迫。調解機構在調解過程中不能強行調解或勉強達成協議,更不允許包辦代替。調解的過程是一個自願協商的過程,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行強迫另一方。

(3)調解協議的執行是自願的。

經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協議,沒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調解協議只能依靠當事人之間的承諾、信任以及道德約束自覺遵守。如果一方反悔,不履行協議,任何人無權強制其履行,對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履行協議的,任何一方可以透過仲裁或訴訟解決問題。

2、民主說服原則

這是由勞動爭議調整委員會的性質決定的。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專門處理企業內部勞動爭議的羣衆性組織,不像司法、仲裁機構和行政機關那樣擁有國家授予的權力,調解活動的參與不享有訴訟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對勞動爭議沒有強制處理權,對調解達成的協議也沒有法律強制力的保障。因此,在調解勞動糾紛時,主要依據法律、法規,運用民主討論、說服教育的方法,擺事實,講道理,做深入細緻的思想工作,在雙方認識一致的前提下,動員其自願協商後達成協議。堅持這一原則,要反對強迫命令、用權勢壓服的做法。

二、勞動爭議調解的步驟

(1)調解申請

指企業勞動爭議的雙方當事人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提出的調解請求。但是,調解並非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階段,雙方當事人可以申請調解,也可以申請仲裁。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只有在收到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後,才能受理並行使調解。

(2)案件受理

案件受理是指企業調解委員會在收到調解申請後,經過審查,決定接受案件申請的過程。調解申請可以是雙方當事人共同提出,也可以是一方提出,但必須是在雙方合意的情況下。

調解委員會受理審查中,主要就三項內容進行審查:一是調解申請人的資格;二是爭議案件是否屬勞動爭議案件;三是爭議案件是否屬調解委員會受理的範圍。調解委員會在對案件進行審查後,就可以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及時將決定通知雙方當事人。

(3)進行調查

案件受理後,調解委員會的首要任務是做了調查工作。調查的內容主要包括:爭議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及對調解申請提出的意見和依據;調查爭議所涉及的其他有關人員、單位和部門及他們對爭議的態度和看法;察看和翻閱有關勞動法規以及爭議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等。

(4)實施調解

實施調解是指透過召開調解會議對爭議雙方的分歧進行調解。調解會議一般由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參加人員是爭議雙方當事人或其代表,其他有關部門或個人也可以參加。

實施調解有兩種結果。一是調解達成協議,這時要依法制作調解協議書。二是調解不成或調解達不成協議,這時要做好刻錄,並製作調解處理意見書,提出對爭議的有關處理意見。

(5)調解協議的執行

調解協議達成後,爭議雙方當事人都應按達成的調解協議書內容自覺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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