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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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
根据规定,职工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为:对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需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超过一定标准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线和完全自费);对服用特殊药品发生的药品费用。支付标准为:参加职工大病保险的人员单次住院需个人负担的以及多次住院累计需个人负担的超过7000元以上合规医疗费用,按50%的标准支付,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支付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不超过10万元/人;参加职工大病保险的人员发生的符合特殊药品目录支付条件的药品费用,按50%的标准支付,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支付特殊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不超过10万元/人。保障对象大病保险的医疗费,应由个人负担的,本人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应由大病保险基金负担的,医疗机构记账结算。保障对象个人垫付大病保险的医疗费,及时到承办机构审核报销。各承办机构审核大病保险医疗费后,按规定时间向各级经办机构拨付,其中大病保险住院记账的医疗费支出,由各级经办机构与同级医疗机构按结算办法统一代为结算。年终,各级经办机构与承办机构按合同约定清算。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在市境内由定点医疗机构同步结算,在市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先垫支,出院后凭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特殊药品目录内药品费用的结算,根据药品的使用特点、与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供应商签订协议的内容等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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