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受贿人写借条的人怎么认定 - 打借条形式的受贿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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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借条形式的受贿怎么认定

你好,打借条形式的受贿并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帮受贿人写借条的人怎么认定 打借条形式的受贿怎么认定

借条是指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条是一种期待性利益的债权。

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其他可用金钱计量的财产性利益。借条具有财物属性,可以成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

需要指出的是借条是一种以给付金钱为内容的债权,行为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借条,虽然没有现实兑现,但是该借条是财产性利益,而且具有实现的客观可能,所以构成受贿罪的既遂。

2.有关行贿欠条的认定

欠条的拥有者就是债权的拥有者。请托人为了谋取利益而将此欠条送给受贿人,那么此时欠条就成为请托人向受贿人行贿的财物了,只不过这种财物是债权。在此情况下,债权发生转移,首先由请托人把这部分债权行贿给受贿人,案发后,国家依法要没收这部分债权,用通俗的话讲,就是此时受贿人欠国家的钱了。

但是依照我的观点,有一种情况也许我们可以换个思维来理解。就是以借款为名索贿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此时的欠条只不过是受贿行贿的幌子,欠条本身并不能真正表明债务的律属关系,此时欠条本身应该不具备其他意义了。

以上是我的观点,不知道你是否满意。如有疑问,我们可以继续沟通。

3.如何认定"以借为名"的受贿犯罪

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最常见的形式之一,也是当前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中占比最大的罪名之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水平的提高,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也在增强,受贿的手段呈现出更加“隐藏性、合法化、智能化”的特点。 在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借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罪。

但这种以借为名的受贿,行为人大多有出具借条,使法律关系在民事与刑事之间交织,给检察机关侦查带来很大的困难。 为此,对这类案件如何侦查取证,以准确认定犯罪,追究受贿人刑事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审查借据的形成过程 对于受贿人提供的借据等证明借款的凭证,在办案中,要首先把它作为一种物证,审查其形成情况。查明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哪些人参与下形成的借据。

审查这些目的,是因为大多数受贿人在受贿时,是不会与行贿人商量将来如何应对组织上的调查,也不会向行贿人出具借据。 借据的形成常常是纪委或检察机关开始调查时,行为人为了掩盖犯罪事实而出具借据给行贿方。

这样的借据根据物证检验的方法,如对书写时间、纸张、出厂日期等进行鉴定,很容易查出受贿人的陈述与出具借条形成的客观物证表现相矛盾,能及时攻破其“是借款不是受贿”的谎言,为破案打下坚实基础。 二、审查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 借款事由对形成借款非常重要,借款的事由是否合法、合理也是受贿认定的重要方面。

受贿人受贿,往往要编造一些“合法”的事由来掩盖腐败贪婪的表象,但真实的“借款”原因行受贿双方均心知肚明。有些事由,看起来是合理的,合法的,但仔细审查就是非法的。

如受贿人向行贿人提出,自己子女上大学需要学费,请“借”一下支持。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子女上大学不是事实,而编造事由敛财;也有可能子女上大学是真实的,但借款时自己并不缺钱。

要查明其事由,就能为侦破受贿发挥作用。 三、审查借款去向 犯罪嫌疑人借款后,钱的去向如何,是判定是否受贿的主要方面。

当时说的借款是因何而借,借去做什么,钱是如何“借”到手的,钱款最后用在了什么方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情理,才能认定借款的合法性。 否则,行为人受贿的事实就难以查证。

如以子女上学缺钱为由借款,但借款没有用于子女上学,而是存在银行里,或自己挥霍了等,可以证明“借”不是事实,而是为了掩盖其受贿的事实。 四、审查双方平时关系和有无经常往来 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没有职务上的内在必然联系,双方主体之间除了情感上的依托关系外并不存在某种依赖关系,一般来讲双方结识时间长、交往多,互相了解、信任,关系融洽,有正当的书面手续。

而以借为名的行贿受贿则围绕着行贿人谋取的利益与受贿人利用职务便利而进行的权钱交易,这样双方主体之间必然存在某种特殊联系,这种联系,以职权为媒介表现为仅仅在工作关系上有一面之交,缺乏借贷关系赖以存在的信任基础,又没有任何借贷手续。 这种既无信任基础,又无借贷手续的不正常现象正是行贿受贿的典型表现。

因此,只要我们认真审查分析双方主体间的真实关系,仍然可以摸到定性的脉络,找到行贿受贿的客观基础。 五、审查出借方有无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谋利的目的 出借方为何要借出款,是什么目的意图,要认真审查。

但核心是审查出借方有无要求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获利的行为。关于利用职务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制约关系的其他工作人员的职权。

关于谋利,是出借方要求的。在审查谋利上从受贿方“承诺、实施和实现”的三个行为阶段审查,只要一个阶段成立,则为他人借利要件即具备。

如收受他财物时,根据他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是为他人谋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借,视为承诺他人谋利。也就是说,只要谋利的一个阶段行为,受贿后为他人谋利的要件具备,认定为出借方的目的成立。

六、审查借款后的归还情况 借款是否归还是认定“借”为受贿罪的最后一步。在审查归还情况时,要着重审查三个方面,即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行为,是否有归还能力,未归还原因及现实状况 从借贷延续的时间来分析,正常借贷时间较短,借款时约定有归还日期,而以“借”为名收受贿赂的“借”便等于给,不存在归还的行为,对于行贿一方,“出借”以后不积极催要“借款”,甚至根本不要,而受贿一方经过一段时间,有偿还的能力,然而却以其他“适当”理由不归还他人的财物,或者根本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对于这种“借贷”时间较长,双方均无讨债或还债的行为,应以贿赂犯罪查处。

七、审查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要通过收集证据证明,借款后有归还的意思表示或行为没有,口头还是书面的,或直接归还等等,这是判明受贿方有无非法占有目的重要方面。同时认真审查受贿方还款能力,从其正常收入,兼职收入等方向审查,还可通过查询其实名的存款、对外债权等方面收集证据来判定。

对于尚未归还的,查。

4.有借条算是行贿受贿吗

有借条的,是否构成受贿行为或构成受贿罪,应根据具体情节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向服务对象或下属人员借款,有明确的还款时间,借款用途明晰,借款理由充分合情合理,如家庭经济来源差,确需借款的,不涉嫌受贿。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借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罪。

如何认定以借为名受贿,可以参考:

5.如何认定"以借为名"的受贿犯罪

受贿罪家工作员职务犯罪见形式前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占比罪名随着社发展治水平提高犯罪嫌疑反侦查能力增强受贿手段呈现更加隐藏性、合化、智能化特点 司实践家工作员利用职务便利借名向索取财物或者非收受财物借取利益应认定受贿罪种借名受贿行具借条使律关系民事与刑事间交织给检察机关侦查带困难 类案件何侦查取证准确认定犯罪追究受贿刑事责任显尤重要笔者认几面握: 、审查借据形程 于受贿提供借据等证明借款凭证办案要首先作种物证审查其形情况查明间点哪些参与形借据审查些目数受贿受贿与行贿商量何应组织调查向行贿具借据 借据形纪委或检察机关始调查行掩盖犯罪事实具借据给行贿借据根据物证检验书写间、纸张、厂期等进行鉴定容易查受贿陈述与具借条形客观物证表现相矛盾能及攻破其借款受贿谎言破案打坚实基础 二、审查合理借款事由 借款事由形借款非重要借款事由否合、合理受贿认定重要面受贿受贿往往要编造些合事由掩盖腐败贪婪表象真实借款原行受贿双均知肚明些事由看起合理合仔细审查非 受贿向行贿提自需要费请借支持种情况能事实编造事由敛财;能真实借款自并缺钱要查明其事由能侦破受贿发挥作用 三、审查借款向 犯罪嫌疑借款钱向何判定否受贿主要面说借款何借借做钱何借手钱款用面必须符合律规定情理才能认定借款合性 否则行受贿事实难查证缺钱由借款借款没用于存银行或自挥霍等证明借事实掩盖其受贿事实 四、审查双平关系经往 民间借贷关系没职务内必联系双主体间除情依托关系外并存某种依赖关系般讲双结识间、交往互相解、信任关系融洽书面手续 借名行贿受贿则围绕着行贿谋取利益与受贿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双主体间必存某种特殊联系种联系职权媒介表现仅仅工作关系面交缺乏借贷关系赖存信任基础没任何借贷手续 种既信任基础借贷手续现象行贿受贿典型表现要我认真审查析双主体间真实关系仍摸定性脉络找行贿受贿客观基础 五、审查借利用家工作员职务谋利目 借何要借款目意图要认真审查核审查借要求工作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利行关于利用职务便利既包括利用本职务主管、负责、承办公共事务职权包括利用职务制约关系其工作员职权 关于谋利借要求审查谋利受贿承诺、实施实现三行阶段审查要阶段立则借利要件即具备收受财物根据具体请托事项承诺谋取利益谋利益要件 明知具体请托事项借视承诺谋利说要谋利阶段行受贿谋利要件具备认定借目立 六、审查借款归情况 借款否归认定借受贿罪步审查归情况要着重审查三面即归意思表示行否归能力未归原及现实状况 借贷延续间析借贷间较短借款约定归期借名收受贿赂借便等于给存归行于行贿借积极催要借款甚至根本要受贿经段间偿能力却其适理由归财物或者根本归意思表示于种借贷间较双均讨债或债行应贿赂犯罪查处 七、审查归意思表示或行 要通收集证据证明借款归意思表示或行没口书面或直接归等等判明受贿非占目重要面同认真审查受贿款能力其收入兼职收入等向审查通查询其实名存款、外债权等面收集证据判定于尚未归查明何未归理由否立特别受贿规避律恶意归要认真审查 借款同具借条注明款期款期两意造借诉讼效达归目查明意规避则受贿立于尚未归现少没归未款原数途已少部都要查清于恶意少部部归规避律应结合认定其非占故意 除几面析认定外借款使用手段行贿财物源案发反表现等面进行析要些间接证据提借贷双能反驳且反驳理由同能够形完整证据链便认定事双借贷名行贿受贿犯罪事实。

6.如何认定"以借为名"的受贿犯罪行为

认定“名为借贷,实为贿赂”,证据上应当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借款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

二是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款项的去向情况;

三是有无还款期限约定,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是否有归还的能力;

四是有无第三人在场。如果行贿或受贿嫌疑人讯问时均否认第三人知晓其“借款事宜”,则可杜绝在审判环节出现作伪证的证人。

综合以下四个方面的证据认定涉嫌受贿:一是借款方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的行为;二是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款项去向与借款理由不符的;三是借款后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元,无归还能力的;四是无第三人作证或有第三人作伪证的。

7.以借款为名的受贿罪如何认定,认定受贿罪要注

一、以借款为名的受贿罪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款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

(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

(2)款项的去向;

(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

(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

(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

(7)未归还的原因;等等。

二、认定受贿罪要注意什么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以酬谢费、手续费、提成、回扣等各种名义收受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要作具体分析,区分不同情况: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区分开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受贿罪的不可缺少的要件。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为他人推销产品,购买物资、联系业务,以“酬谢费”等名义索取、收受财物的,不应认定受贿罪。对于其中违**政机关工作人员严禁经商的规定,或违反有关工作制度和纪律的,由所在单位处理。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按其他法律规定处理。

(2)合理报酬与违法所得区分开来。如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为外单位提供业务服务,按规定得到合理奖励的;为本单位推销产品、承揽业务作出成绩,按规定取得合理报酬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专门机构,从事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咨询服务等工作,按规定提取合理手续费的;取得这些合理的劳动报酬,均不属于受贿。

(3)对搞活经济、发展生产有利与无利区分开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不论对搞活经济有利或者无利,其性质都是受贿行为。

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借款如何认定受贿的法律规定

一、最高检没有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最高法有相关规定。

二、法律依据:

2003年出台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专门规定了以借款为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行为的认定。(六)以借款为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行为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2)款项的去向;(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7)未归还的原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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