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文职人员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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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文职人员级别

我国军队文职干部不授军衔,但为了与军官军衔有相对应的等级,设置了文职干部的级别(特级、1级、2级、3级、4级、5级、6级、7级、8级、9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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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文职有几级?

军队文职管理岗位由高到低分为九个等级,即部级副职、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至十。

文职人员岗位,分为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两种类别。管理岗位为担负领导职责或者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为从事专业技术和专业技能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专业技能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关于军队文职岗位级别的其他规定。

《中国人民文职人员条例》第十七条文职人员首次招录聘用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一)局级副职以上或者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的,50周岁;

(二)处级正职至科级正职或者专业技术八级至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的,45周岁;

(三)科级副职以下或者专业技术十一级以下岗位的,35周岁。

第十八条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文职人员,一般按照制定计划、发布信息、资格审查、统一考试、面试体检、考核、结果公示、审批备案的程序进行。考试工作由全军统一组织实施。直接引进文职人员和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的程序,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应当履行退役安置程序,由国家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网——中国人民文职人员条例

军队文职有什么级别

军队文职人员岗位分为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

其中,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者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岗位等级由高到低设置9个等级,即部级副职、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和专业技能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专业技能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至十。其中1-4级为高级,5-7级为副高级,8-10级为中级,11-13级为初级。

文职人员职务的任免权限:

1、部级副职岗位,专业技术一级至专业技术岗位,由军事委员会审批;

2、局级正职至处级正职岗位,专业技术四级至专业技术七级岗位,由战区级单位审批;

3、处级副职和科级正职岗位,专业技术八级至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由军级单位审批;

4、科级副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十一级以下岗位,由师、旅级单位审批。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文职人员级别管理暂行规定

文职人员有几个级别

军队文职人员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至十,其中,一级至四级为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五级至七级为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八级至十级为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至十为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文职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执行所在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结构比例。文职人员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不同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一级岗位不设结构比例,二级、、四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1∶3∶6;

2,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2∶4∶4;

3,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3∶4∶3;

4,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5∶5,十岗位不设结构比例。

文职人员非专业技术岗位中不同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本单位文职人员编制标准执行。

扩展资料:

军队文职考核内容:

根据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体。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有试用期的文职人员,应当组织试用期考核。晋升领导职务的文职人员,应当组织任职前考核。

文职人员年度考核和任职前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试用期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人民文职人员

百度百科-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

军队文职有什么等级设置?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十五条 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由高到低分为九个等级,即部级副职、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二)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至十。

第三十条 文职人员岗位确定和调整、辞职、退休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按照军.队规定的程序办.理。

文职人员职务的任免权限:

(一)部级副职岗位,专.业技术一级至专.业技术岗位,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审批;

(二)局级正职至处级正职岗位,专.业技术四.级至专.业技术七级岗位,由战区级单位审批;

(三)处级副职和科级正职岗位,专.业技术八级至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由军级单位审批;

(四)科级副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十一级以下.岗位,由师、旅级单位审批。

第三十一条 文职人员任职应当在规定的岗位编制标准内进行,并有相应的岗位空缺。

第三十二条 文职人员调整任职、辞职辞退、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退休、受到开除处分的,原职务自行免除。

第三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文职人员可以在用人单位内部交流使用;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在本专.业领域跨用人单位交流使用。

第三十四条 文职人员晋升岗位等级,应当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具备相应资格条件,且在规定最低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均为称职以上。

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等次为基本称职以下的,1年内不得晋升岗位等级。

第三十五条 文职人员晋升岗位等级,在现等级岗位任职的最低年限:

(一)管理岗位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分别为5年,处级正职至科级正职分别为4年,科级副职以下分别为3年;

(二)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分别为4年、4年、3年。

第三十六条 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一般应当逐级晋升。表现特别优秀的可以提前晋升,表现特别优秀、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越级晋升。

文职人员岗位等级的降低,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文职人员岗位等级调整,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文职人员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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