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商密必须由本单位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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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商密必须由本单位谁审批

核心商密必须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是指负责某一条线或某一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商密是指重大的公司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且能为公司带来巨大经济利益,一旦泄露会使公司权益遭受严重损害,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管理、技术信息。商业秘密与一般知识产权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专有性、排他性,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特定公众均负有不得实施的义务;商业秘密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可以善意地实施通过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例如自行研发和反向工程等,不特定公众并不负有不得实施的义务,只是因为并不知晓而无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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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商业秘密出国由本单位谁审批

法律分析: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使载体始终处于本人有效监控之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律分析: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使载体始终处于本人有效监控之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携带商业秘密出国由本单位谁审批

工作单位或派出所负责对申请人出国签署意见。"单位意见"可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也可单独开具。本人申请因私普通护照,申请人本人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出入境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的护照。领取、填写《中国公民让慎因私出国申请表》。

扩展资料

因私护照特殊情形要求如下:

1、已向机关通报的出境登记备案人员(包括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单位领导成员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等)须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出入境管理部门将不缺弊批准其出境申请: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机关或者人民或者人民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4)坦扮敬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对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6)编造情况、提供明,欺骗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

3、现役人民军人、人民武装申请护照的,在单位驻地市、县(区)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须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申请资料。

4、具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凭相应的证明材料可以申请急事急办:

(1)、出国治病或探望危重病人(提供本市国家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2)、出国奔丧(提供有关机构签发的死亡证明或使、领馆发出的处理死者后事的通知);

(3)、前往国入境或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

(4)、机关认为确属紧急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申请急事急办,须填写《公民因私事出境“急事急办”申请表》,由地级以上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审批并开具加急手续证明给申请人。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加急证明、受理回执到省厅出入境管理处领取护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因私普通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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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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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所需要准备的手续和证件如下:1、护照:护照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出入本国国境和到国外旅行或居留时, 由本国发给的一种证明该公籍和身份的合法证件。2、签证:签证是一个国家的主权机关在本国或外国公民所持的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上的签注、盖印,以表示允... 点击进入详情页

本回答由--提供

匿名用户

2017-05-27

在岗涉密人员和离岗脱密期未满的涉密人伍激乱悄员,原则上不得因私出国(境)。符合条件,经审批同意,可以腔陪袜出国旅游。具体内部管理规定,请咨询本单位的外事管理部门及保密。

商密网络应由谁申请

按照有关规定

商密网络应由集团公司保密办申请,国家门设立或授权的等级保护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

携带商业秘密出国由本单位谁审批

涉及携带商业秘密出国这类敏感行为,首先应该遵守国家和企业的相关规定和程序,以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审批人应该是企业的保密管理部门或具有保密管理权限的领导,需要对携带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核和授权,同时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和计划,确保在出国期间和归来后信息不受泄露。此外,出国人员也应该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和行为准则,加强对信息的保护和管理。

企业订立《商业秘密管理规定》包括哪些内容

关于印发《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企业: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已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加快研究制订相关实施细则,切实保障企业利益不受侵害,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保障企业利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第三条 企业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必须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保护。

第四条 企业商业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五条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规范、企业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七条 各企业保密委员会是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上级保密机构、部门的工作要求,研究决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

各企业保密办公室作为本企业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事件查处等工作。

第八条 企业保密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商业秘密保护管理。

第九条 企业科技、法律、知识产权等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商业秘密的确定

第十条 企业依法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第十一条 因国家秘密范围调整,企业商业秘密需要变更为国家秘密的,必须依法定程序将其确定为国家秘密。

第十二条 企业商业秘密及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由产生该事项的业务部门拟定,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根据泄露会使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密级标注统一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

第十四条 企业自行设定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可以预见时限的以年、月、日计,不可以预见时限的应当定为“长期”或者“公布前”。

第十五条 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标志。标志由权属(单位规范简称或者标识等)、密级、保密期限三部分组成。

第十六条 企业根据工作需要严格确定商业秘密知悉范围。知悉范围应当限定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并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七条 商业秘密需变更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由业务部门拟定,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保密期限已满或者已公开的,自行解密。

第十八条 商业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当在原标明位置的附近作出新标志,原标志以明显方式废除。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标明“解密”的字样。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当含有保密条款。

企业与涉密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中,应当明确保密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期限、违约责任。

企业应当根据涉密程度等与核心涉密人员签订竞业协议,协议中应当包含经济补偿条款。

第二十条 企业因工作需要向各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商业秘密资料,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其明示保密义务。所提供涉密资料,由业务部门拟定,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企业涉及商业秘密的咨询、谈判、技术评审、成果鉴定、合作开发、技术转让、合资入股、外部审计、尽职调查、清产核资等活动,应当与相关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涉及境内外发行证券、上市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要建立和完善商业秘密保密审查程序,规定相关部门、机构、人员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加强企业重点工程、重要谈判、重大项目的商业秘密保护,建立保密工作先期进入机制,关系和利益的应当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涉密岗位较多、涉密等级较高的部门(部位)及区域,应当确定为商业秘密保护要害部门(部位)或者涉密区域,加强防范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对商业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销毁等过程实施控制,确保秘密载体安全。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涉及商业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及办公自动化等信息设施、设备的保密管理,保障商业秘密信息安全。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纳入风险管理,制定泄密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发现商业秘密载体被盗、遗失、失控等事件,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泄密事件要及时查处并报告国资委保密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对侵犯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依法主张权利,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保证用于商业秘密保密教育、培训、检查、奖励及保密设施、设备购置等工作的经费。

第五章 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条 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对成绩显著或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发生商业秘密泄密事件,由本企业保密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认定责任,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员工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商业秘密,情节较重或者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依据本规定制定本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实施办法或者工作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的商业秘密的密级分为

法律主观:

商业秘密(TradeSecrets),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对于一般企业来讲,公司商业秘密的密级,应该根据企业的实际状况确定。简单的划分方法是1级,将企业中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资产划分为一类,名称自己规定,例如:内部机密、企业秘密等。也可以分为2级,例如:《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中的“核心商密”、“普通商密”。也可以分为3级,例如:1级商密、2级商密、3级商密。甚至有的大型企业划分的更细,到5级。

法律客观:

《反不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款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商业秘密由谁认定

法律分析: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营信息是不需要鉴定的,所以没有鉴定机构。但国家科委有个知识产权中心,即国家科委鉴定中心,主要是为技术信息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可以提请什么等部门对核心密码普通密码有关物品和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规定密码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交通运输、海关等部门对核心密码、普通密码有关物品和人员提供免检等便利,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十九条 密码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交通运输、海关等部门对核心密码、普通密码有关物品和人员提供免检等便利,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密码管理部门和密码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和安全审查制度,对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和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审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商用密码技术的研究开发、学术交流、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商用密码市场体系,鼓励和促进商用密码产业发展。

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非歧视原则,依法平等对待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商用密码科研、生产、销售、服务、进出口等单位(以下统称商用密码从业单位)。国家鼓励在外商投资过程中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商用密码技术合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商用密码技术。

商用密码的科研、生产、销售、服务和进出口,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用密码管理,保护信息安全,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商用密码,是指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进行加密保护或者安全认证所使用的密码技术和密码产品。第三条 商用密码技术属于国家秘密。国家对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销售和使用实行专控管理。第四条 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密码管理机构)主管全国的商用密码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密码管理的机构根据国家密码管理机构的委托,承担商用密码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科研、生产管理第五条 商用密码的科研任务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单位承担。

商用密码指定科研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力量和设备,能够采用先进的编码理论和技术,编制的商用密码算法具有较高的保密强度和抗攻击能力。第六条 商用密码的科研成果,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组织专家按照商用密码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审查、鉴定。第七条 商用密码产品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单位生产。未经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商用密码产品。

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必须具有与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力量以及确保商用密码产品质量的设备、生产工艺和质量保证体系。第八条 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生产的商用密码产品的品种和型号,必须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并不得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第九条 商用密码产品,必须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第三章 销售管理第十条 商用密码产品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许可的单位销售。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第十一条 销售商用密码产品,应当向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商用密码产品知识和承担售后服务的人员;

(二)有完善的销售服务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有的法人资格。

经审查合格的单位,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发给《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第十二条 销售商用密码产品,必须如实登记直接使用商用密码产品的用户的名称(姓名)、地址(住址)、组织机构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以及每台商用密码产品的用途,并将登记情况报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三条 进口密码产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或者出口商用密码产品,必须报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境外的密码产品。第四章 使用管理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只能使用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认可的商用密码产品,不得使用自行研制的或者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第十五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使用密码产品或者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必须报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但是,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除外。第十六条 商用密码产品的用户不得转让其使用的商用密码产品。商用密码产品发生故障,必须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单位维修。报废、销毁商用密码产品,应当向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备案。第五章 安全、保密管理第十七条 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应当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环境中进行。销售、运输、保管商用密码产品,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从事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和销售以及使用商用密码产品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对所接触和掌握的商用密码技术承担保密义务。第十八条 宣传、公开展览商用密码产品,必须事先报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攻击商用密码,不得利用商用密码危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危害社会治安或者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第六章 罚则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没收密码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一)未经指定,擅自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或者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

(二)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密码产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出口商用密码产品或者销售境外的密码产品的。

经许可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单位未按照规定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用于保护国家秘密信息核心密码保护信息的最高密级为什么普通

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用于保护国家秘密信息,核心密码保护信息的最高密级为绝密级,普通密码保护信息的最高密级为机密级。

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属于国家秘密。密码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规、国家有关规定对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实行严格统一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密码应用和管理,促进密码事业发展,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密码,是指采用特定变换的方法对信息等进行加密保护、安全认证的技术、产品和服务。

第三条 密码工作坚持总体观,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创新发展、服务大局,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党对密码工作的领导。密码工作领导机构对全国密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制定国家密码工作重大方针,统筹协调国家密码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进国家密码法治建设。

第五条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密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密码工作。

国家机关和涉及密码工作的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机关、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密码工作。

第六条 国家对密码实行分类管理。

密码分为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和商用密码。

第七条 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用于保护国家秘密信息,核心密码保护信息的最高密级为绝密级,普通密码保护信息的最高密级为机密级。

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属于国家秘密。密码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规、国家有关规定对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实行严格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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