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住人口的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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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人口的户籍证明

常住户口证明由当事人带齐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开具。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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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人口证明需要什么资料

1、到迁出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

2、拿着户籍证明、户口薄、身份证、迁移申请书、(工作调动证明、一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结婚证等)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准迁证。

3、拿着迁入地开具的准迁证及身份证、户口薄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迁移证。

4、拿着以上所有手续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打印新户口薄。

5、在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身份证。

户籍证明是什么

户籍证明是户籍所在的证明,也是个人身份的证明,需要户籍证明的人一般需要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的机关或者派出所申请出具,属于应急适用。有效期限要根据出具证明时的备注,也可以根据当地的规定。

一、户籍证明是什么

      户籍证明,一般是指"集体户"的居民,需要户籍资料时,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机关可打印户籍证明。一般常住居民凭户口本可对外办理各项事宜。

      法定的户籍证明是指公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如果是集体户,或身份证、或户口本遗失,则派出所可以出具你的“户籍证明”。

      目前有些场合,需要户籍证明,你可以凭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去你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不收任何手续费,可能有些派出所会收取一定的工本费(一张纸)如果采用“鸿达”户籍管理系统的,则这个户籍证明叫“户籍证明书”,其他版本的也类似。

      户籍证明仅证明某人的户籍,因此是不另贴像片的,但有个人像片在电脑内的,在打印户籍证明的同时,会打在证明书上。如果不注明有效期的话,该证明没有有效期,使用时还是以机关登记为准,并不是以你提供的为准,这只能证明至你申请的当天。

      这种户籍证明是为公民应急所使用,不是法定的证明。

二、户籍注销的情形有哪些

(一) 、注销

      自2003年8月7日起,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以往已注销户口的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需要恢复户口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二) 参军注销

      1、入伍通知书;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持上述证明到派出所由户口内勤直接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收缴居民身份证。

(三) 出国、(境)人员户口

      取消出国、出境一年以上人员(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户口的规定。

      自2003年8月7日起,取消出国、出境一年以上人员(对于以往已注销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注销的规定。对于以往已注销户口的人员,若要恢复户口的,仍按原有。对于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人员,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注销其户口。

(四) 死亡注销

      由家属持1、死亡医学证明书;2、户口簿、身份证,到派出所由户口内勤直接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五) 高校录取学生迁出

      由本人持1、户口簿;2、入学录取通知书到派出所由户口内勤直接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六) 刑满释放、解除、解除本市人员落户

      由本人持1、释放证、解除或少管证明书;2、户口簿到原注销户口派出所申报,经户口内勤查核注销记录,由主管所长批准后,恢复户口。

三、户籍证明可以在异地开吗

      外地不能开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必须到户籍所在地开。

      一般是指“集体户”的居民,需要户籍资料时,凭本人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机关可打印户籍证明。

      一般常住居民凭户口本可对外办理各项事宜。也有常住居民特殊情况需要户籍证明的,居民凭身份证机关会出具的。

      市民户口簿遗失,如果确实急需户籍证明的,警方称可以将身份证复印件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到派出所加盖户籍专用章,可作为户籍证明使用。

      (一)法定的户籍证明是指公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如果是集体户,或身份证、或户口本遗失,则派出所可以出具你的“户籍证明”。

      (二)目前有些场合,需要户籍证明,你可以凭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去你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不收任何手续费,可能有些派出所会收取一定的工本费(一张纸)。户籍证明仅证明某人的户籍,因此是不另贴相片的,但有个人相片在电脑内的,在打印户籍证明的同时,会打在证明书上。

      因此根据上述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在我国户籍证明是什么以及户籍注销的情形有哪些,还在一定程度上介绍了我国户籍证明可以在异地开吗等相关的知识是怎样运行的。

户籍证明怎么开

开户籍证明的办法:夫妻双方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前往户籍登记机关,申请开具户籍证明。且登记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应当印有该机关的公章,否则无效。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镇,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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