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司法人收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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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司法人收入来源

日本公司法人收入来源包括公司售出产品或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公司从持有的股票、债券或其他投资渠道获得的收入;公司从银行、债券或其他贷款渠道获得的利息收入;公司从许可他人使用公司拥有的专利、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获得的收入等。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本质是法人能够与自然人同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成为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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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对于法人的所得,国家和地方要征收法人税、法人住民税和法人事业税。

法人税额的计算原则是什么呢?纳税人范围,征税对象和税率又是怎样的呢?

日本个人所得税是根据西历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年度单位来计算的,而法人税则是根据各个法人的条款所定的经营年度来作为计算期间的。

纳税人,课税对象和税率

原则上,法人税的申告期限都是事业年度终了后的2个月以内,如事业年度为4月1日至3月31日的法人的申告期限则为5月31日。

纳税人:

法人税的纳税人包括国内法人和外国法人。

国内法人是指在日本国内设立总机构的法人;外国法人是指机构设在日本境外的法人。

法人税税法规定,国内法人应就其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法人税;外国法人只就其来源于日本境内的所得缴纳法人税。

课税对象:

日本法人税的课税对象是企业的利润所得。

国内法人就经营所得(指企业从事各种经营行为的利润所得)、清算所得(指企业在解散、合并时的清算所得)、退休年金基金(对按规定建立的退休年金基金产生的利息征收,由银行、保险公司等代扣代缴)缴纳法人税。展开剩余77%

外国法人来源于日本境内的所得共分为11类:经营活动及资产运用所得、提供劳务所得、不动产租赁所得、存款利息所得、股息所得、贷款利息所得、广告所得、生命保险基金所得、外国企业风险准备金、从匿名组合等组织分得的所得、资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利润总额减去费用后的余额。

法人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①股息的处理:实行法人之间分配股息扣除制度

法人A对法人B持股达25%以上、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法人A从法人B取得的股息全额不征税;持股低于25%时,取得的股息80%不征税。

②向外国分支机构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日本法人向外国分支机构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允许扣除,但是必须符合独立公平交易价格的规定。

对资本弱化公司而言,负有关联公司债务的日本法人支付利息的可扣除部分受到限制。

运用公式计算出的负债资产比例超过3:1时,不得扣除负债利息。

③固定资产折旧: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余额递减法和直线法,残值是购置成本的10%,网站服务器的使用年限为4年,税法规定了不同种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使用上述两种方法时的年折旧率。

④亏损结转:法人合并、分立发生的经营亏损,可以向后结转5年,即允许从今后5年内实现的利润中抵扣(特殊情况允许结转7年至10年),不论法人税还是法人居民税均不允许亏损向前结转。

⑤准备金制度:税法允许为今后可能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列支的税收制度。

现行准备金包括:坏账准备金、返销品调整准备金、特别维修准备金、海外投资风险准备金和金属矿山预防灾害准备金。

⑥交际费扣除:从2003年起,对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下的法人,交际费列支标准为400万日元,允许实际扣除90%。

⑦留存利润征税制度:为防止关联公司内部过度使用节税策略,日本规定了公司内部留成比例最高限额,对年度留存利润超过规定扣除限额的部分,采用特别税率征收。

考虑到内部留成是中小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因此对其超额留存利润适用较低的三级累进税率:对不超过3000万日元的部分,税率为10%;超过3000万日元至1亿日元的部分,税率为15%;超过亿日元的部分,税率为20%。

从2003年至2006年期间,对于自有资本比率低于50%的中小企业,停止适用留存利润征税制度。

⑧捐赠款扣除:用于振兴科教文卫或社会福利事业的捐赠款,允许全额扣除。

慈善捐款的扣除比率为应纳税所得的1.25%或者实收资本的0.125%,但是,对外国分支机构的捐款则一概不予扣除。

⑨未向税务机关提供收款人姓名、住址等信息资料的费用支出一概不能扣除。

除了征收正常的法人税和居民税以外,对这类费用支出还将适用48.28%的特殊税率征税。

⑩2002引进母公司合并纳税制度:合并前母公司产生的亏损允许向后结转5年,从企业重组后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

日本法人税征收方法

日本法人税实行自行纳税制度,法人税的申报有蓝色申报和普通申报两种。

蓝色申报是指对于有较为健全的记账凭证和会计制度,并能正确计算和缴纳税款的法人企业,经税务批准,可使用蓝色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

实行蓝色申报制度的法人,在亏损结转、准备金的建立、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比普通法人享有较多的税收优惠。

普通申报,亦称白色申报,纳税人必须在事业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并缴清税款,逾期不缴税款或申报不实、少缴法人税税款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法人税税率和计算方法

根据法人的区分所定的税率乘以所得金额来计算基本的法人税额。

另外,根据特殊的情况有加算特别课税或减算税额扣除等项目,加减后最终计算出应缴纳的税额。

具体的算式如下:

所得金额×税率+特别课税额-税额扣除额-中间已缴纳税额=最终应缴税额。

法人税税率:

15%- 23.20%,类似于国内的企业所得税,应税额以企业财税年度利润为基数,可以理解为交给国税的企业所得税部分。

发布于:广东省

日本的税收和财务制度!

三、日本的主要税种

日本国税和地方税的主要税种是个人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及居民税等。

( 一 )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在日本的居民和非居民的所得课征的一种税。

1 、纳税人。日本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居民是指在日本居住 1 年或 1 年以上的个人,应就其在日本境内外的全部所得课税。但居民如果无永久居住日本的意图而在日本设有住所或居民并连续居留日本未达 5 年者,则被视为非永久居民,应就其在日本来源所得,以及在日本境内支付或汇入日本的境外来源所得课税。个人在日本没有住所,且在日本居留未达 1 年者,称为非居民,就其在日本境内来源所得课税。

2 、课税对象、税率。日本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各类所得,包括利息所得、分红所得、不动产所得、薪金所得、退职所得、事业所得、转让所得、山林所得、临时所得、其他所得等。所得扣除项目主要有:基础扣除、配偶扣除、抚养扣除、残疾人扣除、老人扣除、孤寡扣除、勤工俭学扣除、医疗费扣除、社会保险费扣除、人寿保险费扣除、损失保险费扣除、捐赠款扣除、小规模企业共济款扣除、杂项扣除等。其中,配偶扣除、抚养扣除、基础扣除等已从 35 万日元提高到 38 万日元。

日本居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 1995 年实施减税后的税率如下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

1 不越过 330 万日元的部分 10

2 超过 330 万日元至 900 万日元的部分 20

3 超过 900 万日元至 1800 万日元的部分 30

4 超过 1800 万日元的部分 37

工薪人员的工薪所得扣除最低为 65 万日元。工薪所得扣除率表:

工薪所得 最低扣除额 扣除率( % )

超过 162.5 万日元至 180 万日元的部分 65 万日元 40

超过 180 万日元至 360 万日元的部分 72 万日元 30

超过 360 万日元至 660 万日元的部分 126 万日元 20

超过 660 万日元至 1000 万日元的部分 186 万日元 10

超过 1000 万日元的部分 220 万日元 5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因基本生活扣除额等因素影响而有所变化,目前,夫妇带两个孩子的标准工薪家庭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 384.2 万日元。

日本非居民纳税:因工作滞留在日本的时间不满 1 年的纳税人通常被视为非必恭必敬纳税人,该非居民纳税人必须按 20% 的比例税率缴纳工薪税,而不论工薪来源何处。如果该非居民纳税人作为本国居民在本国纳税,则不在日本缴纳工薪税。如果该国与日本订有税收协定,该国居民在日本停留时间不满 183 天,其雇主是非居民或外国公司,其工资不是由日本的分支机构支付,则可免除上述 20% 的税。非居民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须缴纳 20% 的工薪税。当非居民来源于日本的营业所得属于在日本常设机构的劳务所得,或属于日本的不动产销售收入或租金,均要按居民的相同累进税率征税。非居民在日本设有常设机构,其个人营业所得与该常设机构有关,应缴纳个人居民税和个人事业税。

日本税法规定,在日本或从日本向居民或非居民、国内公司或公司支付的股息、利息,都要缴纳预提税。在国税上,股息税率为 20% ,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的国税利息税率为 15% ,居民税率是 5% 。非居民不必缴纳 5% 的预提居民税。支付给非居民和法人的债券或欧洲债券的利息和清偿所得等,可免征预提税。

3 、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 个人扣除项目包括:

基本生活扣除标准为 38 万日元

配偶扣除标准为 38 万日元;

抚养扣除标准为 38 万日元;

医疗费扣除最高限额为 200 万日元;

社会保险费扣除按照家庭构成扣除标准不同,独身为 11.4 万日元。夫妇为 22 万日元, 1 个孩子的家庭为 28.3 万日元, 2 个孩子的家庭为 38.4 万日元;

人寿保险费扣除的最高限额为 10 万日元;

损害保险费扣除最高限额为 1.5 万日元;

捐赠款扣除的计算公式为:特定捐赠款合计金额- 1 万日元,或者,(年收入金额 × 25% )- 1 万日元,其中较少金额作为扣除标准;

残疾人扣除标准为 27 万日元;

老年扣除标准为 50 万日元;

鳏寡扣除标准为 27 万日元;

勤工俭学扣除标准为 27 万日元;

小企业互助款扣除标准为实际支付的全部金额;

各种损失扣除的计算公式为:(灾害损失金额+关联支出金额)-年收入金额 × 10% 。或者,灾害关联支出金额- 5 万日元,其中较多金额者作为扣除标准。

②股息抵免和外国税额抵免。日本个人所得税法为避免个人所得税和法人税的双重征税设置了股息抵免项目。应纳税总所得额低于 1000万日元时,扣除额为股息所得的10%,应纳税总所得额超过1000万日元时,扣除额为股息所得的10%和超过部分的股息所得的5%的合计金额。为避免国内个人所得税和外国个人所得税的双重征税,设置了外国税额抵免。日本居民的国外源泉所得,依据外国法律已缴纳的外国税额可以从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和居民税中抵免。

③有价证券转让收益征税。为了方便个人投资者纳税,从 2003年1月1日起证券公司对日本居民或在日本国内拥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在证券公司开设的专用账户,免除个人所得税申报事务。作为临时措施,从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在专用账户上转让上市股票(持有期超过1年),证券公司减按10%代征代缴个人所得税,并设置了100万日元的特别扣除项目。此外,2001年11月30日至2002年12月31日购进的上市股份于2005年至2007年之间转让时,购进成本为1000万日元的转让收益享受免税待遇。对于某些特殊的指定证券(法人股、可转换债券)减按20%(15%为国税、5%为地方居民税)征收,转让损失于当期未能扣除的部分,可以在以后的3年内结转扣除。

4 、征收方法。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依所得来源性质不同而分别采用申报征收法和源泉征收法。对利息、分红、工资、退职所得等实行源泉征收,对其他所得实行申报征收。通常采取预交和汇算两种交纳形式。个人纳税人将上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去上年源泉征收所得税额后作为预交基础税额。第一期是当年 7 月 1 日到 31 日为止,第二期是当年 11 月 1 日到 30 日为止。每期交纳预交基础税额的 1/3 。个人纳税人应在提出确定所得申报表时,将汇算应交所得税,即年应纳税额减去预交和源泉征收税额后的余额,向国家交纳。

(二)法人税

法人税亦称公司税或公司所得税,是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征收的一种税。日本的法人税开征于 20 世纪 30 年代,最初所占比重较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人税就逐渐成为仅次 于个人所得税的第二大税种。

1 、纳税人。法人税的纳税人包括国内法人和外国法人。国内法人是指在日本国内设立总机构的法人;外国法人是指机构设在日本境外的法人。法人税税法规定,国内法人应就其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法人税;外国法人只就其来源于日本境内的所得缴纳法人税。

2 、课税对象、税率。日本法人税的课税对象是企业的利润所得。国内法人就经营所得(指企业从事各种经营行为的利润所得)、清算所得(指企业在解散、合并时的清算所得)、退休年金基金(对按规定建立的退休年金基金产生的利息征收,由银行、保险公司等代扣代缴)缴纳法人税。

外国法人来源于日本境内的所得共分为 11 类:经营活动及资产运用所得、提供劳务所得、不动产租赁所得、存款利息所得、股息所得、贷款利息所得、广告所得、生命保险基金所得、外国企业风险准备金、从匿名组合等组织分得的所得、资产转让所得。

日本法人的税率如下:

资本额在 1 亿日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800 万日元以下的部分,适用税率为 22% ;超过 800 万日元的部分,税率为 30% 。

资本额超过 1 亿日元的大中型企业,税率为 30% 。

3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利润总额减去费用后的余额。

法人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① 股息的处理:实行法人之间分配股息扣除制度。法人 A 对法人 B 持股达 25% 以上、持续时间在 6 个月以上的,法人 A 从法人 B 取得的股息全额不征税;持股低于 25% 时,取得的股息 80% 不征税。

② 向外国分支机构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日本法人向外国分支机构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允许扣除,但是必须符合公平交易价格的规定。对资本弱化公司而言,负有关联公司债务的日本法人支付利息的可扣除部分受到。运用公式计算出的负债资产比例超过 3 : 1 时,不得扣除负债利息。

③ 固定资产折旧: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余额递减法和直线法。残值是购置成本的 10% 。网站服务器的使用年限为 4 年。税法规定了不同种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使用上述两种方法时的年折旧率。

日本公司所得税固定资产折旧率简表

不同类型固定资产 使用年限(年) 直线法折旧率( % ) 余额递减法折旧率( % )

办公用钢筋水泥建筑 50 2 . 0 4 . 5

客车 6 16.6 31.9

电子计算机 4/5 16.6 31.9

桌椅或者木制橱柜 8 12.5 25.0

制造业自动化成套设备 10 10.0 20.6

钢铁业成套设备 14 7.1 15.2

④亏损结转:法人合并、分立发生的经营亏损,可以向后结转 5年,即允许从今后5年内实现的利润中抵扣(特殊情况允许结转7年至10年),不论法人税还是法人居民税均不允许亏损向前结转。

⑤准备金制度:税法允许为今后可能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列支的税收制度。现行准备金包括:坏账准备金、返销品调整准备金、特别维修准备金、海外投资风险准备金和金属矿山预防灾害准备金。

⑥交际费扣除:从 2003年起,对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下的法人,交际费列支标准为400万日元,允许实际扣除90%。

⑦留存利润征税制度:为防止关联公司内部过度使用节税策略,日本规定了公司内部留成比例最高限额,对年度留存利润超过规定扣除限额的部分,采用特别税率征收。考虑到内部留成是中小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因此对其超额留存利润适用较低的累进税率:对不超过 3000万日元的部分,税率为10%;超过3000万日元至1亿日元的部分,税率为15%;超过亿日元的部分,税率为20%。从2003年至2006年期间,对于自有资本比率低于50%的中小企业,停止适用留存利润征税制度。

⑧捐赠款扣除:用于振兴科教文卫或社会福利事业的捐赠款,允许全额扣除。慈善捐款的扣除比率为应纳税所得的 1.25%或者实收资本的0.125%,但是,对外国分支机构的捐款则一概不予扣除。

⑨未向税务机关提供收款人姓名、住址等信息资料的费用支出一概不能扣除。除了征收正常的法人税和居民税以外,对这类费用支出还将适用 48.28%的特殊税率征税。

⑩ 2002引进母公司合并纳税制度:合并前母公司产生的亏损允许向后结转5年,从企业重组后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

4 、征收方法:日本法人税实行自行纳税制度。法人税的申报有蓝色申报和普通申报两种。蓝色申报是指对于有较为健全的记账凭证和会计制度,并能正确计算和缴纳税款的法人企业,经税务批准,可使用蓝色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实行蓝色申报制度的法人,在亏损结转、准备金的建立、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比普通法人享有较多的税收优惠。普通申报,亦称白色申报,纳税人必须在事业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并缴清税款,逾期不缴税款或申报不实、少缴法人税税款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商品和劳务的增值额课征的一种税,属于多阶段增值型课税,于 1989 年 4 月 1 日开征。纳税人是进行商品交易或提供劳务的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其征税范围几乎覆盖了所有的商品交易和劳务。该税实行多环节多次课征制。在税率设计上,实行单一比例税率,税率为 5% 。在日本国内提供货物及劳务必须缴纳 5% 的消费税。出口产品为零税率,进口产品则需缴此税。提供应纳税销售额或劳务额低于 4 亿日元的纳税人可选用简易课税法,根据企业的性质,对销售和劳务按固定税率 0.3% (批发)和 1.2% (劳务)征税。日本消费税以纳税人的总销货额与总进货额的差额为计税依据。此外,日本税法还对某些特殊商品交易和提供劳务行为作出了免税规定,主要有土地转让、公债券、公司信用债券、通货及其他支付手段的交易、社会保险业务、劳保医疗、教育,以及国际运输、租赁业、出口商品、邮票等。

(四)遗产和赠与税

日本遗产税是对财税继承人或遗赠财产接受人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是通过继承或遗赠而取得财产的个人。课税对象是继承或遗赠取得的财产总额扣除被继承人的现有债务和丧葬费用后的余额。除特殊情况外,财产按取得时间的时价计算。日本遗产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财产总额扣除遗产的基础扣除额后的余额,遗产的基础扣除额按继承人每人定额计算。该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税率为 10% ,最高一级税率为 70% 。在日本通过继承方式接受财产的个人需缴纳遗产税,遗产税根据继承财产的价值计算,即减基础扣除 5 亿日元,再加上 1 亿日元乘以法定继承人数。在此基础上计算的总遗产税额按实际分配给继承人的资产价值比例决定每位继承人的遗产税额,遗产税税率也是 800 万日元以下的适用 10% 税率, 2 亿日元以上的适用 70% 税率。通常,未亡配偶继承的遗产在一定限度内免征遗产税,其限额是法定继承份额或 1 亿 6 千万日元中的金额较大者。

赠与税是指日本对赠与财产接受人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是因接受赠与而取得财产的人。课税对象是赠与财产金额。纳税人在税法施行地有住所的,以其在当年取得的赠与财产的全部金额征税。 无住所的,以其在税法施行地取得的赠与财产金额征税。日本赠与税以纳税人取得的赠与财产金额减去基础扣除和配偶扣除后的余额为依据,基础扣除为 60 万日元,配偶扣除视不同情况而定。该税也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税率为 10% ,最高一级税率为 70% 。在日本通过赠与取得另一个人的财产的个人需缴纳赠与税,赠与税按日历年度征收。 150 万日元以下适用 10% 的税率, 1 亿日元以上的适用 70% 的税率。日本遗产税和赠与税都采取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方法。日本赠与税规定,取得赠与财产按规定应纳赠与税者,必须在其受赠年的次年 2 月 1 日至 3 月 15 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详细记载征税金额、赠与税额及其他政令规定事项的申报书,并在申报限期内缴纳税款。

(五)社会保障税

在日本,健康福利养老金、失业和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是主办的、雇主和雇员参加的制度。除了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其他保费由雇主和雇员均摊。税率为:每月健康保险的保费是月标准补偿万日元以下部分的 8.2% ;每月福利养老金保险的缴款大约是月标准补偿 59 万日元的 16.5% ;每月失业及劳动者补偿保险的保费大约是月标准补偿的 1.75% ,其中, 1.35% 由雇主负担, 0.4% 由雇员负担。

(六)居民税

日本居民税是东京都、各道府县和市町村对各自管辖的个人和法人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居民税是日本地方税的主要税种,也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由地方征收。居民税实际上是由两种税收组成,即个人居民税和法人居民税,它们与国税中的所得税和法人税有密切的关系。以个人居民税来看,除了税率、扣除规定以及收入不同外,其他事项基本相同。在具体税法规定及征收上,各级也有所不同。东京都的居民税只对国家法人征收。道府县居民税的纳税人既包括道府县的法人,也包括县民个人。市 町村的居民税,其纳税人为市町村的法人和村民个人。日本的法人除缴纳 37.5% 的法人税外,还必须缴纳事业税和居民税。事业税属市町村的收入,税率由地方制定,不同地区适用不同税率。东京都地区按法人税额的 12.6% 征收。事业税的税额,允许企业在下一年度进入费用总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居民税由都道府县征收,按法人税额的 20.7% 征收。在日本,居民个人应根据自上一年度 1 月 1 日起的收入减去就业所得扣除、个人扣除等后的应纳税所得缴纳都道府县民税和市町居民税。超额累进税率如下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日元) 税率( % )

1 200 万以下的部分 5

2 超过 200 万至 700 万的部分 10

3 超过 700 万的部分 15

在日本,个人事业税是都道府县对个体经营者的净收入(即扣除 270 万日元后的净所得)征收的都道府县税。依据营业性质的不同,税率为 3% 至 5% 。个人事业税可从下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在日本开公司法人工资多少合适

在日本开公司公司法人代表是企业的雇员,工资就要根据劳动合同的协商规定发放。法人代表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不是一个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最终所有者,工资由自己自主决定。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

在日本成立公司,需要承担哪些税收

在日本成立公司,需要承担法人税、个人所得税、都道府县民税、事业税、市町村民税等税收,此外,如果经营公司还涉及了流通交易、消费及财产所有,则还需要征收事业所税、印花税、房地产购置税、汽车购置税、消费税、固定资产税等税种。具体税收如下:

法人税:公司法人收入的22-30%;

个人所得税:当获得利息、分红收入及其他收入时,原则上对在日本国内银行存款利息代扣代缴国税15%和地方税5%;

都道府县民税和市町村民税:法人税的17.3-20.7%及根据法人规模等计算的一定金额;

事业税与地方法人特别税:法人收入的一定比例(各都道府县的税率有所不同,并非一定在该范围之内,注册资本超过1亿日元的法人须另行缴纳外部标准纳税);

事业所税:在东京都特别区、政令指定市及其他一些指定城市拥有营业所,且从业人员达到一定数量以上,营业所的建筑面积达到一定面积以上时缴纳;

印花税:填写、出具纳税文件及合同、时缴纳;

房地产购置税:获取土地、建筑物时缴纳;

汽车税:拥有汽车者缴纳;

消费税:消费产品价格的8%;

固定资产税:拥有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固定资产时缴纳。

以上依据来源于《日本税收制度简介》:http://www.it.org/Contents/Channel_4128/2016/0727/675834/content_675834.htm

日本独立行政法人和财团法人有什么区别?

行人为公法人的一种,乃新公共管理风潮下的产物。日本称之为「行人」( 行人,どくりつぎょうせいほうじん)。

为因应公共事务的庞大与复杂性,原本由组织负责的公共事务,经执行后,被普遍认为不适合再以组织继续运作,而牵涉的公共层面,又不适合以财团的形式为之,遂有『行人』的设置。

与财团法人最大的不同是,行人的资金来源是国家的预算,并且不再以国家考试的方式进用人员,杜绝公务人员缺乏创新、只求无过的心态,组织采合议制,设有董事会与监事会,定期召开会议,让领导与执行专业化,也保障专业人员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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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企业所得税和法人税怎么征?

日本没有企业所得税。日本国税和地方税的主要税种是个人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及居民税等。

法人税按照23.2%征收。

日本历史上法人税的最高税率曾高达43.3%(1984年至1987年期间),此后逐渐下调。安倍上台的2012年法人税的基本税率为30%,年所得金额800万日元以下的中小企业适用18%的优惠税率。

从2013年开始法人税基本税率下调为25.5%,年所得金额800万日元以下的中小企业优惠税率下调为15%(该优惠税率至今延用),2015年基本税率下调为23.9%,2016年进一步下调为23.4%,2018年将下调至23.2%。

扩展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法人税,不能完全与我国企业所得税相类比。由于日本实行地方自治,各地在《地方税法》规定的税率幅度之内有自行选择适用地方企业所得税(日文:法人事业税及法人住民税等)税率的权限,因此实际税负因地而异。

从日本财务省计算的、考虑地方标准税率之后的综合实质税率(+地方)来看,2014年实质综合税率为34.62%、2015年为32.11%,2016年至今为29.97%,2018年后将降为29.74%。

横向比较,目前日本的综合实质税率与德国接近(29.79%),高于英国(20%)、意大利(24%)、中国(25%)、加拿大(26.5%),低于美国(40.75%)与法国(33.33%)。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日本税收

参考资料来源:商务部-日本法人税制的基本概况

日本法人税率是多少

在日本国内有总部或主要事务所的法人为居民企业,除此之外的法人为非居民企业。日本法人税是对法人的业务活动所产生的所得征收的税金,对于居民企业,无论其所得来自国内或国外,全部所得属于征税对象,非居民企业仅对其在日本国内的所得承担纳税义务。

      作为法人税纳税人的居民企业又分为普通法人、合作组织、公益法人以及无法人资格的社团等。普通法人和合作组织以全部所得作为法人税征税对象,而对于公益法人和无法人资格的社团则只对其从事营利性业务的所得征税。

      法人税的税率原则上为 对于注册资本金小于等于1亿日元的法人的 800 万日元以下的所得部分适用 15%的税率,这是为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而设置的二级税率。法人税的税率以确保国家税收为目的,谋求与所得税等其他税种的平衡,日本会在考虑日本财政状况及经济形势的基础上确定法人税率。

日本税收怎么算

日本国税和地方税的主要税种是个人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及居民税等。

(一)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在日本的居民和非居民的所得课征的一种税。

(二)法人税

法人税亦称公司税或公司所得税,是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征收的一种税。日本的法人税开征于20世纪30年代,最初所占比重较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人税就逐渐成为仅次于个人所得税的第二大税种。

(三)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商品和劳务的增值额课征的一种税,属于多阶段增值型课税,于1989年4月1日开征。

(四)遗产和赠与税

日本遗产税是对财税继承人或遗赠财产接受人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是通过继承或遗赠而取得财产的个人。

(五)社会保障税

在日本,健康福利养老金、失业和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是主办的、雇主和雇员参加的制度。

(六)居民税

日本居民税是东京都、各道府县和市町村对各自管辖的个人和法人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在日本,个人事业税是都道府县对个体经营者的净收入(即扣除270万日元后的净所得)征收的都道府县税。依据营业性质的不同,税率为3%至5%。个人事业税可从下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扩展资料:

日本是以直接税为主的国家,现行的主要税种有:法人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酒税、关税、继承和赠与税、固定资产税、印花税等。其中,对个人与公司的所得征税,是日本的主要税收来源,是日本税制的核心和主要税种。

此外,1989 年开始征收的消费税也已成为日本税制体系中的主要税种之一,而且一般认为在今后的税制改革中,消费税的地位会不断上升。

在日本,对法人的活动所产生的所得要征收法人税、法人居民税、法人事业税等。除了部分特例之外,法人居民税、法人事业税的应纳税收入范围和计算方法与法人税相同。

日本关税税率涉及7000 多个货物品种,但有许多已进行了调整。总体上看,其进口农产品的关税税率较高,如牛肉为50%,进口工业品的税率较低,其关税水平在发达国家中处于低水平。

日本12月20日汇总了旨在振兴旅游的新税种“国际观光旅客税”用途的基本方针案。旅客税是在访日外国人和日本人出境日本时征收1000日元(约合人民币58元)。新税将主要用于3个领域:完善舒适的旅游环境,加强有关日本魅力的信息传播,提升利用地区固有文化和自然的体验型观光的满意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日本税收

参考资料来源:闽南网-日本2019年起征收“观光税” 日本观光税收多少钱

日本的税收和财务制度!

1994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一些大企业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办法。但由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分布区域广,汇总方式不一,汇总类型多样,汇总层次和成员企业众多,实际操作较为复杂,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必须加以完善。

一、汇总(合并)纳税的利弊分析

(一)汇总(合并)纳税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1.可以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汇总纳税可以实现内部各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盈亏互抵,即集团内一家企业的损失可抵消其他企业的利润。企业可利用时间性差异递延纳税时间,获取一定的税收利益。这相当于税务机关提供一笔无息贷款,有助于企业集团的发展。

2.可以提高企业集团的风险承受能力。汇总(合并)纳税使集团内部成员之间的风险相对分散,单个成员的大量亏损可以通过集团内部其他成员当期税负减少而分担风险,这在客观上就减少了企业集团进入其他领域的风险,使得企业集团能够实现经营的多元化和全球化,从而增强企业集团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增强本国企业的国际贸易地位。由于企业集团风险承受能力强,因而可以成为市场的减振器,对经济的稳定增长起到积极作用。目前国际上著名的大企业集团均是多元化的经营,它们在经济衰退时比其他中小企业更易生存,体现出很强的市场风险承受能力。

3.企业集团内股利收入可从应税收益中全部抵扣,不存在根据税率差异补税问题。

4.有利于加强总公司或集团母公司对成员公司所得税申报、缴纳等方面的监管力度,使各成员公司在履行纳税义务方面更加规范自觉。

5.对税务机关而言,则是可以减少征收对象,降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复杂性,减少征管层次和工作量,同时也能够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从而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二)汇总(合并)纳税的缺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集团内所有公司必须使用相同的纳税年度,并且选择合并纳税方式后就很难在以后年度更改。

2.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国家的税收收入,也容易使企业有意识地进行税收筹划,逃避同家税收。例如,现行税法规定,关联企业之间以销售资产方式进行重组,若收购单位将被收购单位作为非核算单位,则被收购公司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应与总公司一起合并纳税。因此,当公司盈利时,可以通过收购亏损关联公司,减少应纳税所得,从而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3.汇总(合并)纳税在技术处理上比较复杂,需要辅之以先进的监控审核手段,有可能会增加税收成本。

二、企业集团汇总(合并)纳税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的问题

1.对成员企业的条件过严。只有母公司对其资产控股比例达到100%的子公司才能参加合并纳税,而且一旦股权比例发生变化,在发生变化的当年就要推出合并纳税,这种严格的限定不利于合并纳税的执行。随着我国企业改革的深入,股份制已经成为发展趋势,新成立的企业多采用股份制形式。此外,许多原来南母公司100%控股的企业也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符合合并纳税条件的企业越来越少,这使合并纳税对于企业集团而言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2.母公司(总公司)身兼两职,申报工作量大。母公司(总公司)既是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同时又是肩负对全部成员企业汇总职能的汇缴企业,以双重身份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一方面作为成员企业要按照就地预缴的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本部的纳税申报表,并预缴本补税款;另一方面作为汇缴企业,要按月或按季汇总成员企业的申报表,进行月度或季度的汇缴申报,并缴纳汇缴税款。年度终了后的汇算清缴工作量更大。另外,总机构先后申报两套申报表,但申报单位名称只能使用母公司(总公州)的名称,由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在税务征收管理中只有一个税务代码,如果一个纳税企业按两种征收方式进行申报,计算机系统则不支持,主管税务机关只能接受手工申报的方式,很多数据要辅助手工帐等人工统计才能完成,效率低,容易造成差错。

3.总机构与汇缴企业的划分带来具体执行的矛盾。企业集团为了提升集团的整体形象,在对外宣传时,多由集团进行整体宣传。但现行税法规定,当年税前扣除广告费不能超过营业收入的2%.由于集团多为管理机构,无营业收入,集团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则广告费无法税前列支;业务招待费也是这样,对外接待和交往,多由集团公司负责,但业务招待费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扣除,集团公司作为的纳税人,各项税收事项必须单独考核,使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等费用无法税前扣除。

4.亏损抵补与退税问题。由于成员企业在各地就地按不同比例预缴,如果一部分成员赢利在当地已预缴税款,以后的季度亏损或其他成员亏损,使汇总之后出现亏损,其已就地预缴的税款往往出现当地不退、总部不让抵的问题,这与对汇总纳税的扶持相背。

5.成员企业预缴比例多样,难以操作。对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合并)纳税办式的企业,总局采用一户一批的办法,有的为纳税所得额的15%,有的为应纳税额的15%,有的为应纳税额的60%,汇总之后,盈亏相抵,企业根本无适用税率,会计报表和申报的对应关系根本无法对应。

(二)管理方面的问题

1.汇总纳税不确定因素多。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都是我国金融保险、电信、石油化工等特大规模企业,尽管从国家税务总局到各级税务机关都十分重视对汇总纳税企业的征管工作,但由于汇总纳税企业层次多,即有二级、或四级成员企业,成员企业多,而且有易受企业的改组、改制及宏观调整影响大的特点,税源情况起伏变化大,不确定因素多,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多难题。

2.监管地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监督不到位。虽然对汇总企业实行就地监管和查出违纪金额就地缴纳等规定,但由于没有税款入库的考核指标,造成经营地税务部门思想不重视,形成"不去管"的局面,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就地监管往往流于形式,不能实行严格的实质性的税务稽查,也不能按规定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处罚。而汇总纳税企业缴库地税务机关因本身人员力量、资料采集、工作协调等因素,往往又"管不到".这样既不利于调动经营地税务机关加强企业监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又不利于缴库地税务机关的管理和征收。

3.税务机关执法力度不够。由于汇缴成员企业分布在各地,行业各异,管理层次较多,经营方式和核算办法也不尽相同,省、地、县各级税务机关都有监管的职责,使这项工作具有监管层次多,、业务复杂的特点。目前,对各汇缴企业的税收和财务按不同的行业和集团制定了许多相应的具体规定。由于汇总纳税企业的特殊性,税务人员对此类企业财务制度不熟,法规不精通,在工作中存在掌握不一致问题,执法力度不够.

4.在税务管理的组织安排上,存在管理脱节现象。长期以来,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其费用开支标准完全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核定,不少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扩大税前扣除项目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是超规定标准列支工资和代办员手续费;二是超范同计提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三是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支出在税前列支等。税法上规定应作纳税调整的项目没有按规定调整。而负责汇总(合并)缴纳的税务机关只能凭汇总表计算缴纳,对于应调整的纳税项目是否进行调整,所得额、扣除项目是否准确等方面无法逐一审查。

5.宣传和业务培训不到位,税企之间缺乏协调、联系和配合。一方面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宣传、解释跟不上,一些企业财会人员对税收和某些财务规定不够熟悉,部分税务人员对新的规定掌握不够全面;另一方面企业缺乏主动申报、接受监督的意识,认为企业盈亏由上级年中汇总,日常的核算只要符合会计制度即可,不按规定提供汇缴完税后的反馈资料等。

三、国外汇总(合并)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西方国家所得税合并纳税的制度与管理已比较规范。其做法主要有:

1.主要表现为合并纳税,而汇总纳税一般不存在。由于西方国家的所得税都是公司所得税或法人所得税,以法人为纳税人,而不是我国所得税中以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非法人的分公司并不需要交纳所得税。因此,西方国家的所得税中一般不存在我国总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现象。

2.对于合并纳税,一般都有严格的条件。如美国规定进行合并申报纳税必须符合四个条件:一是母公司为居民公司;二是母公司拥有子公司80%或以上的表决权股份;三是国外(除加拿大和墨西哥)注册的子公司不能与美国集团合并申报纳税;四是公司书面同意合并申报所得税税表。从各国税收来看,对汇总(合并)纳税的条件主要集中在控股权方面,即母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股份的大小成为能否进行合并纳税的关键。尽管实施汇总(合并)纳税的结果在各同不尽相同,但共同的效果是公司集团不同成员的利润和损失可以相互冲抵。但这种税收待遇一般只涉及国内成员公司之间,而不包括国外子公司。在允许合并纳税的条件规定上,各国也不相同。

3.不同国家的集团课税制度有所不同。大体可分为三类:

(1)完全税收合并制度。将集团本身视为纳税人,集团内所有成员间的交易与纳税无关,应纳税所得从整个集团的角度来计算。荷兰和澳大利亚采用这种制度。其适用条件是母公司必须持有子公司95%以上股权,所有公司的财政年度和财务制度必须一致。集团内各成员的资产和负债可以分给母公司,各成员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在财务上可以合并,对母公司征收公司所得税。但是,子公司依然可以常缴纳公司所得税,这是组成集团各实体的税收协定权利。在涉及公司所得税的情况下,各公司可以进行业务重组,按照参股免税的规定,属于统一税收联合体的公司间的股息分配可以免税。

(2)共同分担制度、按照组成集团的各个实体的实际情况来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然后加总,算作他们上一级公司的应纳税所得。目前,采用这种制度的国家比较普遍,主要有意大利、德国、法国、日本、美国等。控股公司和受控公司可以选择合并纳税。

(3)集团分担制度。根据集团内每个公司订的实际水平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集团内的交易要遵守交易原则,但是盈利公司可以将其利润无偿转让给有亏损的公司,这样盈利公司应纳税所得可以减少,甚至为零,而亏损公司也可以用其他公司的利润来弥补其亏损。瑞典采用此制度。规定可以在集团内的公司间重新分配利润与亏损,允许支付公司扣除给接受公司的集团分担额,接受公司必须将该所的计入应纳税所得中,所以支付公司的应纳税所得就会减少相当于分担额的部分,而接受公司的亏损也可以用该分担额来冲抵。

4.对合并纳税的管理比较规范。对合并纳税的资格及成员企业的范围,都有明确的法规界定,并不需要税务机关的批准。对成员企业,并不存在委托当地税务机关监管的问题,更不存在在当地与母公司所在地之间入库比例的划分以及由此导致的子公剐当地税务机关监管积极性不高等问题。

从长远来看,合并纳税是个国际上的统一方向。在现代经济中,以股权为联结纽带的利益共同体(关联企业和公司集团化),在刺激投资、增加总需求、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有着势不可挡的潜力,各国均视本国财力和发展要求,制定鼓励企业集团的,其中一个具体体现就是允许集团企业合并纳税。从税收公平角度而言,合并纳税更能反映出集团整体纳税能力,而且不会因纳税人选择不同投资形式(如总分机构与公司)而导致税收待遇上的差异。

四、完善我国企业集团汇总(合并)纳税的思考

1.适当放宽参加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的条件。由于企业集团的发展壮大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合并纳税是国家支持企业集团发展的之一。因此,为了更好地体现该的优越性,应考虑适当放宽母公司资产控股比例,扩大成员企业范围,给企业集团汇总(合并)纳税较大的操作空间,使汇总(合并)纳税发挥更大的作用。

2.简化母公司(总公司)在汇总(合并)纳税中担任的角色。母公司(总公司)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只以汇缴企业的身份出现,不再按照成员企业和汇缴企业双重身份进行申报和预缴税款。即母公司(总公司)只作为汇缴企业进行申报及预缴税款,企业的各项税前扣除事项均由总机构统一计算。

3.法人企业实行统一纳税,比如银行、保险、证券企业,这样,既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围企业所得税规定一致,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做准备,又符合法人企业经营风险和盈亏南法人承担的情况。

4.加强监管力度。一是要加强日常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转移主体、明确责任、做好服务、强化稽查"的征管思路,促使纳税人丰动申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二是要完善纳税申报、财产损失审批,完税反馈等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程序办事,积极受理、审核、审批企业的有关涉税项目,确保企业能够享受的权利落实到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三是在企业自查、自核、自缴的基础上,要有重点地开展年度纳税检查,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促使企业严格执行税收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自觉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5.搞好宣传,优化服务。服务是搞好规范化管理的基础,只有各级税务机关宣传服务到位,及时向纳税人提供新的税收信息,认真搞好纳税辅导,才能使纳税人了解税收和法规,自觉进行纳税操作,主动配合税务机关执法。

6.提高征管人员素质。从专业化的要求出发,强化税务人员与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造就一批专业性强的复合型人才。总局应针对各地税务机关、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组织专门的税收培训,加强纳税辅导,使各地对汇总(合并)纳税的理解、执行口径得到统一。建议对于合并纳税及其某些具估的实务操作能够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得各地税务机关可以协调一致,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分支机构汇总纳税需符合条件

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为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提高资金运转效率,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全国各地开立存款账户,各地实现的销售,由总机构直接开具给购货方,货款由购货方直接存入总机构的存款账户,或者实行连锁经营。这样的行为应该怎样缴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其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其二,销售代销货物;其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其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其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其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其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其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对于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简称受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上述第三款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过《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该通知明确规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是向购货方开具;二是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各种新型经营方式和管理方式不断出现。如: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为加强对分支机构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运转效率,与总机构所在地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建立资金结算网络,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全国各地开立存款账户(开立的账户为分支机构所在地账号,只能存款、转账,不能取款),各地实现的销售,

由总机构直接开具给购货方,货款由购货方直接存入总机构的网上银行存款账户。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对这种新的结算方式纳税地点如何确定进行了明确: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

关于连锁经营的纳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97号)规定: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以下简称“四个统一”),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国税局会同财政局),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规定,为支持连锁经营的发展,将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缴纳、所得税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为:其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区域经营的统一核算的连锁企业,需要实行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实行“四个统一”,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从事跨区域连锁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对于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的纳税处理应注意把握两点:其一,如果分支机构不向购货方开具,也不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的,则可以汇总纳税;其二,如果经营上实行“四个统一”,财务上不单独核算的连锁经营方式,则可以汇总纳税。参考资料:青岛财经论坛

日本公司需要交什么税?

日本公司有以义务在当地经营及商业活动那个缴纳企业所得税。资本金1亿日元以下,且年净收入金额在800万日元以下,按照15%收取(企业所得税15%),如果年净收入金额在800万日元以上,按照33.58%收取(日本实效税率33.58%)。每年需报税及每年进行财务记账及税务申报。

在日本成立一家公司,有什么好处吗?

一是在日本开设公司更容易增加社会信用。

个人创业和成立公司,在社会信誉上存在差异。一般来说,公司的信用比较高。公司必须根据资本、管理人员、公司规模来披露结算内容,对企业主可以进行客观的判断,但对个体经营者则不行。在做广告和宣传的时候,公司更容易获得消费者的信任,形象也会有所不同。另外,便于开展销售活动也是开设公司的优点。根据客户的不同,也有非公司不可的情况,通过成立可以扩大商业机会。

二是在日本开设公司更容易进行资金筹措。

如果是个人创业,资金只能是经营者个人的自有资金或借款,贷款的范围也比较窄。但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股东募集资金。另外,从银行、公库等贷款方面,设立公司后也更容易获得。

三是在日本开设公司可以节税。

个人事业的所得税是按照最高税率45%的超过累进课税率来征收的,如果是公司的话会则是法人税。法人税是根据资本和收入额而变化的,但是最高也有23.4%的一定税率。而且,根据资本金的不同,或许可以免除2个事业年度的消费税。另外,如果成立了公司,即使赤字,也可以在7年的时间里将赤字结转,可以和下期以后发生的利益相抵消。

如果想取得日本长期签证,也可以在开设公司,初始注册公司的资本金建议在500万日元以上,就有机会申请到经营管理签证。事实上,在日本创办公司还有更多好处,但需要根据经营者自身条件与想要达成的目标来实际考虑。

日本的税收和财务制度!

三、日本的主要税种

日本国税和地方税的主要税种是个人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及居民税等。

( 一 )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在日本的居民和非居民的所得课征的一种税。

1 、纳税人。日本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居民是指在日本居住 1 年或 1 年以上的个人,应就其在日本境内外的全部所得课税。但居民如果无永久居住日本的意图而在日本设有住所或居民并连续居留日本未达 5 年者,则被视为非永久居民,应就其在日本来源所得,以及在日本境内支付或汇入日本的境外来源所得课税。个人在日本没有住所,且在日本居留未达 1 年者,称为非居民,就其在日本境内来源所得课税。

2 、课税对象、税率。日本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各类所得,包括利息所得、分红所得、不动产所得、薪金所得、退职所得、事业所得、转让所得、山林所得、临时所得、其他所得等。所得扣除项目主要有:基础扣除、配偶扣除、抚养扣除、残疾人扣除、老人扣除、孤寡扣除、勤工俭学扣除、医疗费扣除、社会保险费扣除、人寿保险费扣除、损失保险费扣除、捐赠款扣除、小规模企业共济款扣除、杂项扣除等。其中,配偶扣除、抚养扣除、基础扣除等已从 35 万日元提高到 38 万日元。

日本居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 1995 年实施减税后的税率如下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

1 不越过 330 万日元的部分 10

2 超过 330 万日元至 900 万日元的部分 20

3 超过 900 万日元至 1800 万日元的部分 30

4 超过 1800 万日元的部分 37

工薪人员的工薪所得扣除最低为 65 万日元。工薪所得扣除率表:

工薪所得 最低扣除额 扣除率( % )

超过 162.5 万日元至 180 万日元的部分 65 万日元 40

超过 180 万日元至 360 万日元的部分 72 万日元 30

超过 360 万日元至 660 万日元的部分 126 万日元 20

超过 660 万日元至 1000 万日元的部分 186 万日元 10

超过 1000 万日元的部分 220 万日元 5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因基本生活扣除额等因素影响而有所变化,目前,夫妇带两个孩子的标准工薪家庭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 384.2 万日元。

日本非居民纳税:因工作滞留在日本的时间不满 1 年的纳税人通常被视为非必恭必敬纳税人,该非居民纳税人必须按 20% 的比例税率缴纳工薪税,而不论工薪来源何处。如果该非居民纳税人作为本国居民在本国纳税,则不在日本缴纳工薪税。如果该国与日本订有税收协定,该国居民在日本停留时间不满 183 天,其雇主是非居民或外国公司,其工资不是由日本的分支机构支付,则可免除上述 20% 的税。非居民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须缴纳 20% 的工薪税。当非居民来源于日本的营业所得属于在日本常设机构的劳务所得,或属于日本的不动产销售收入或租金,均要按居民的相同累进税率征税。非居民在日本设有常设机构,其个人营业所得与该常设机构有关,应缴纳个人居民税和个人事业税。

日本税法规定,在日本或从日本向居民或非居民、国内公司或公司支付的股息、利息,都要缴纳预提税。在国税上,股息税率为 20% ,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的国税利息税率为 15% ,居民税率是 5% 。非居民不必缴纳 5% 的预提居民税。支付给非居民和法人的债券或欧洲债券的利息和清偿所得等,可免征预提税。

3 、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 个人扣除项目包括:

基本生活扣除标准为 38 万日元

配偶扣除标准为 38 万日元;

抚养扣除标准为 38 万日元;

医疗费扣除最高限额为 200 万日元;

社会保险费扣除按照家庭构成扣除标准不同,独身为 11.4 万日元。夫妇为 22 万日元, 1 个孩子的家庭为 28.3 万日元, 2 个孩子的家庭为 38.4 万日元;

人寿保险费扣除的最高限额为 10 万日元;

损害保险费扣除最高限额为 1.5 万日元;

捐赠款扣除的计算公式为:特定捐赠款合计金额- 1 万日元,或者,(年收入金额 × 25% )- 1 万日元,其中较少金额作为扣除标准;

残疾人扣除标准为 27 万日元;

老年扣除标准为 50 万日元;

鳏寡扣除标准为 27 万日元;

勤工俭学扣除标准为 27 万日元;

小企业互助款扣除标准为实际支付的全部金额;

各种损失扣除的计算公式为:(灾害损失金额+关联支出金额)-年收入金额 × 10% 。或者,灾害关联支出金额- 5 万日元,其中较多金额者作为扣除标准。

②股息抵免和外国税额抵免。日本个人所得税法为避免个人所得税和法人税的双重征税设置了股息抵免项目。应纳税总所得额低于 1000万日元时,扣除额为股息所得的10%,应纳税总所得额超过1000万日元时,扣除额为股息所得的10%和超过部分的股息所得的5%的合计金额。为避免国内个人所得税和外国个人所得税的双重征税,设置了外国税额抵免。日本居民的国外源泉所得,依据外国法律已缴纳的外国税额可以从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和居民税中抵免。

③有价证券转让收益征税。为了方便个人投资者纳税,从 2003年1月1日起证券公司对日本居民或在日本国内拥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在证券公司开设的专用账户,免除个人所得税申报事务。作为临时措施,从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在专用账户上转让上市股票(持有期超过1年),证券公司减按10%代征代缴个人所得税,并设置了100万日元的特别扣除项目。此外,2001年11月30日至2002年12月31日购进的上市股份于2005年至2007年之间转让时,购进成本为1000万日元的转让收益享受免税待遇。对于某些特殊的指定证券(法人股、可转换债券)减按20%(15%为国税、5%为地方居民税)征收,转让损失于当期未能扣除的部分,可以在以后的3年内结转扣除。

4 、征收方法。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依所得来源性质不同而分别采用申报征收法和源泉征收法。对利息、分红、工资、退职所得等实行源泉征收,对其他所得实行申报征收。通常采取预交和汇算两种交纳形式。个人纳税人将上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去上年源泉征收所得税额后作为预交基础税额。第一期是当年 7 月 1 日到 31 日为止,第二期是当年 11 月 1 日到 30 日为止。每期交纳预交基础税额的 1/3 。个人纳税人应在提出确定所得申报表时,将汇算应交所得税,即年应纳税额减去预交和源泉征收税额后的余额,向国家交纳。

(二)法人税

法人税亦称公司税或公司所得税,是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征收的一种税。日本的法人税开征于 20 世纪 30 年代,最初所占比重较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人税就逐渐成为仅次 于个人所得税的第二大税种。

1 、纳税人。法人税的纳税人包括国内法人和外国法人。国内法人是指在日本国内设立总机构的法人;外国法人是指机构设在日本境外的法人。法人税税法规定,国内法人应就其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法人税;外国法人只就其来源于日本境内的所得缴纳法人税。

2 、课税对象、税率。日本法人税的课税对象是企业的利润所得。国内法人就经营所得(指企业从事各种经营行为的利润所得)、清算所得(指企业在解散、合并时的清算所得)、退休年金基金(对按规定建立的退休年金基金产生的利息征收,由银行、保险公司等代扣代缴)缴纳法人税。

外国法人来源于日本境内的所得共分为 11 类:经营活动及资产运用所得、提供劳务所得、不动产租赁所得、存款利息所得、股息所得、贷款利息所得、广告所得、生命保险基金所得、外国企业风险准备金、从匿名组合等组织分得的所得、资产转让所得。

日本法人的税率如下:

资本额在 1 亿日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800 万日元以下的部分,适用税率为 22% ;超过 800 万日元的部分,税率为 30% 。

资本额超过 1 亿日元的大中型企业,税率为 30% 。

3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利润总额减去费用后的余额。

法人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① 股息的处理:实行法人之间分配股息扣除制度。法人 A 对法人 B 持股达 25% 以上、持续时间在 6 个月以上的,法人 A 从法人 B 取得的股息全额不征税;持股低于 25% 时,取得的股息 80% 不征税。

② 向外国分支机构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日本法人向外国分支机构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允许扣除,但是必须符合公平交易价格的规定。对资本弱化公司而言,负有关联公司债务的日本法人支付利息的可扣除部分受到。运用公式计算出的负债资产比例超过 3 : 1 时,不得扣除负债利息。

③ 固定资产折旧: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余额递减法和直线法。残值是购置成本的 10% 。网站服务器的使用年限为 4 年。税法规定了不同种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使用上述两种方法时的年折旧率。

日本公司所得税固定资产折旧率简表

不同类型固定资产 使用年限(年) 直线法折旧率( % ) 余额递减法折旧率( % )

办公用钢筋水泥建筑 50 2 . 0 4 . 5

客车 6 16.6 31.9

电子计算机 4/5 16.6 31.9

桌椅或者木制橱柜 8 12.5 25.0

制造业自动化成套设备 10 10.0 20.6

钢铁业成套设备 14 7.1 15.2

④亏损结转:法人合并、分立发生的经营亏损,可以向后结转 5年,即允许从今后5年内实现的利润中抵扣(特殊情况允许结转7年至10年),不论法人税还是法人居民税均不允许亏损向前结转。

⑤准备金制度:税法允许为今后可能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列支的税收制度。现行准备金包括:坏账准备金、返销品调整准备金、特别维修准备金、海外投资风险准备金和金属矿山预防灾害准备金。

⑥交际费扣除:从 2003年起,对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下的法人,交际费列支标准为400万日元,允许实际扣除90%。

⑦留存利润征税制度:为防止关联公司内部过度使用节税策略,日本规定了公司内部留成比例最高限额,对年度留存利润超过规定扣除限额的部分,采用特别税率征收。考虑到内部留成是中小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因此对其超额留存利润适用较低的累进税率:对不超过 3000万日元的部分,税率为10%;超过3000万日元至1亿日元的部分,税率为15%;超过亿日元的部分,税率为20%。从2003年至2006年期间,对于自有资本比率低于50%的中小企业,停止适用留存利润征税制度。

⑧捐赠款扣除:用于振兴科教文卫或社会福利事业的捐赠款,允许全额扣除。慈善捐款的扣除比率为应纳税所得的 1.25%或者实收资本的0.125%,但是,对外国分支机构的捐款则一概不予扣除。

⑨未向税务机关提供收款人姓名、住址等信息资料的费用支出一概不能扣除。除了征收正常的法人税和居民税以外,对这类费用支出还将适用 48.28%的特殊税率征税。

⑩ 2002引进母公司合并纳税制度:合并前母公司产生的亏损允许向后结转5年,从企业重组后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

4 、征收方法:日本法人税实行自行纳税制度。法人税的申报有蓝色申报和普通申报两种。蓝色申报是指对于有较为健全的记账凭证和会计制度,并能正确计算和缴纳税款的法人企业,经税务批准,可使用蓝色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实行蓝色申报制度的法人,在亏损结转、准备金的建立、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比普通法人享有较多的税收优惠。普通申报,亦称白色申报,纳税人必须在事业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并缴清税款,逾期不缴税款或申报不实、少缴法人税税款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商品和劳务的增值额课征的一种税,属于多阶段增值型课税,于 1989 年 4 月 1 日开征。纳税人是进行商品交易或提供劳务的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其征税范围几乎覆盖了所有的商品交易和劳务。该税实行多环节多次课征制。在税率设计上,实行单一比例税率,税率为 5% 。在日本国内提供货物及劳务必须缴纳 5% 的消费税。出口产品为零税率,进口产品则需缴此税。提供应纳税销售额或劳务额低于 4 亿日元的纳税人可选用简易课税法,根据企业的性质,对销售和劳务按固定税率 0.3% (批发)和 1.2% (劳务)征税。日本消费税以纳税人的总销货额与总进货额的差额为计税依据。此外,日本税法还对某些特殊商品交易和提供劳务行为作出了免税规定,主要有土地转让、公债券、公司信用债券、通货及其他支付手段的交易、社会保险业务、劳保医疗、教育,以及国际运输、租赁业、出口商品、邮票等。

(四)遗产和赠与税

日本遗产税是对财税继承人或遗赠财产接受人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是通过继承或遗赠而取得财产的个人。课税对象是继承或遗赠取得的财产总额扣除被继承人的现有债务和丧葬费用后的余额。除特殊情况外,财产按取得时间的时价计算。日本遗产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财产总额扣除遗产的基础扣除额后的余额,遗产的基础扣除额按继承人每人定额计算。该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税率为 10% ,最高一级税率为 70% 。在日本通过继承方式接受财产的个人需缴纳遗产税,遗产税根据继承财产的价值计算,即减基础扣除 5 亿日元,再加上 1 亿日元乘以法定继承人数。在此基础上计算的总遗产税额按实际分配给继承人的资产价值比例决定每位继承人的遗产税额,遗产税税率也是 800 万日元以下的适用 10% 税率, 2 亿日元以上的适用 70% 税率。通常,未亡配偶继承的遗产在一定限度内免征遗产税,其限额是法定继承份额或 1 亿 6 千万日元中的金额较大者。

赠与税是指日本对赠与财产接受人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是因接受赠与而取得财产的人。课税对象是赠与财产金额。纳税人在税法施行地有住所的,以其在当年取得的赠与财产的全部金额征税。 无住所的,以其在税法施行地取得的赠与财产金额征税。日本赠与税以纳税人取得的赠与财产金额减去基础扣除和配偶扣除后的余额为依据,基础扣除为 60 万日元,配偶扣除视不同情况而定。该税也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税率为 10% ,最高一级税率为 70% 。在日本通过赠与取得另一个人的财产的个人需缴纳赠与税,赠与税按日历年度征收。 150 万日元以下适用 10% 的税率, 1 亿日元以上的适用 70% 的税率。日本遗产税和赠与税都采取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方法。日本赠与税规定,取得赠与财产按规定应纳赠与税者,必须在其受赠年的次年 2 月 1 日至 3 月 15 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详细记载征税金额、赠与税额及其他政令规定事项的申报书,并在申报限期内缴纳税款。

(五)社会保障税

在日本,健康福利养老金、失业和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是主办的、雇主和雇员参加的制度。除了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其他保费由雇主和雇员均摊。税率为:每月健康保险的保费是月标准补偿万日元以下部分的 8.2% ;每月福利养老金保险的缴款大约是月标准补偿 59 万日元的 16.5% ;每月失业及劳动者补偿保险的保费大约是月标准补偿的 1.75% ,其中, 1.35% 由雇主负担, 0.4% 由雇员负担。

(六)居民税

日本居民税是东京都、各道府县和市町村对各自管辖的个人和法人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居民税是日本地方税的主要税种,也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由地方征收。居民税实际上是由两种税收组成,即个人居民税和法人居民税,它们与国税中的所得税和法人税有密切的关系。以个人居民税来看,除了税率、扣除规定以及收入不同外,其他事项基本相同。在具体税法规定及征收上,各级也有所不同。东京都的居民税只对国家法人征收。道府县居民税的纳税人既包括道府县的法人,也包括县民个人。市 町村的居民税,其纳税人为市町村的法人和村民个人。日本的法人除缴纳 37.5% 的法人税外,还必须缴纳事业税和居民税。事业税属市町村的收入,税率由地方制定,不同地区适用不同税率。东京都地区按法人税额的 12.6% 征收。事业税的税额,允许企业在下一年度进入费用总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居民税由都道府县征收,按法人税额的 20.7% 征收。在日本,居民个人应根据自上一年度 1 月 1 日起的收入减去就业所得扣除、个人扣除等后的应纳税所得缴纳都道府县民税和市町居民税。超额累进税率如下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日元) 税率( % )

1 200 万以下的部分 5

2 超过 200 万至 700 万的部分 10

3 超过 700 万的部分 15

在日本,个人事业税是都道府县对个体经营者的净收入(即扣除 270 万日元后的净所得)征收的都道府县税。依据营业性质的不同,税率为 3% 至 5% 。个人事业税可从下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在日本开公司法人工资多少合适

在日本开公司公司法人代表是企业的雇员,工资就要根据劳动合同的协商规定发放。法人代表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不是一个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最终所有者,工资由自己自主决定。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

在日本成立公司,需要承担哪些税收

在日本成立公司,需要承担法人税、个人所得税、都道府县民税、事业税、市町村民税等税收,此外,如果经营公司还涉及了流通交易、消费及财产所有,则还需要征收事业所税、印花税、房地产购置税、汽车购置税、消费税、固定资产税等税种。具体税收如下:

法人税:公司法人收入的22-30%;

个人所得税:当获得利息、分红收入及其他收入时,原则上对在日本国内银行存款利息代扣代缴国税15%和地方税5%;

都道府县民税和市町村民税:法人税的17.3-20.7%及根据法人规模等计算的一定金额;

事业税与地方法人特别税:法人收入的一定比例(各都道府县的税率有所不同,并非一定在该范围之内,注册资本超过1亿日元的法人须另行缴纳外部标准纳税);

事业所税:在东京都特别区、政令指定市及其他一些指定城市拥有营业所,且从业人员达到一定数量以上,营业所的建筑面积达到一定面积以上时缴纳;

印花税:填写、出具纳税文件及合同、时缴纳;

房地产购置税:获取土地、建筑物时缴纳;

汽车税:拥有汽车者缴纳;

消费税:消费产品价格的8%;

固定资产税:拥有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固定资产时缴纳。

以上依据来源于《日本税收制度简介》:http://www.it.org/Contents/Channel_4128/2016/0727/675834/content_675834.htm

日本独立行政法人和财团法人有什么区别?

行人为公法人的一种,乃新公共管理风潮下的产物。日本称之为「行人」( 行人,どくりつぎょうせいほうじん)。

为因应公共事务的庞大与复杂性,原本由组织负责的公共事务,经执行后,被普遍认为不适合再以组织继续运作,而牵涉的公共层面,又不适合以财团的形式为之,遂有『行人』的设置。

与财团法人最大的不同是,行人的资金来源是国家的预算,并且不再以国家考试的方式进用人员,杜绝公务人员缺乏创新、只求无过的心态,组织采合议制,设有董事会与监事会,定期召开会议,让领导与执行专业化,也保障专业人员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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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企业所得税和法人税怎么征?

日本没有企业所得税。日本国税和地方税的主要税种是个人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及居民税等。

法人税按照23.2%征收。

日本历史上法人税的最高税率曾高达43.3%(1984年至1987年期间),此后逐渐下调。安倍上台的2012年法人税的基本税率为30%,年所得金额800万日元以下的中小企业适用18%的优惠税率。

从2013年开始法人税基本税率下调为25.5%,年所得金额800万日元以下的中小企业优惠税率下调为15%(该优惠税率至今延用),2015年基本税率下调为23.9%,2016年进一步下调为23.4%,2018年将下调至23.2%。

扩展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法人税,不能完全与我国企业所得税相类比。由于日本实行地方自治,各地在《地方税法》规定的税率幅度之内有自行选择适用地方企业所得税(日文:法人事业税及法人住民税等)税率的权限,因此实际税负因地而异。

从日本财务省计算的、考虑地方标准税率之后的综合实质税率(+地方)来看,2014年实质综合税率为34.62%、2015年为32.11%,2016年至今为29.97%,2018年后将降为29.74%。

横向比较,目前日本的综合实质税率与德国接近(29.79%),高于英国(20%)、意大利(24%)、中国(25%)、加拿大(26.5%),低于美国(40.75%)与法国(33.33%)。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日本税收

参考资料来源:商务部-日本法人税制的基本概况

日本法人税率是多少

在日本国内有总部或主要事务所的法人为居民企业,除此之外的法人为非居民企业。日本法人税是对法人的业务活动所产生的所得征收的税金,对于居民企业,无论其所得来自国内或国外,全部所得属于征税对象,非居民企业仅对其在日本国内的所得承担纳税义务。

      作为法人税纳税人的居民企业又分为普通法人、合作组织、公益法人以及无法人资格的社团等。普通法人和合作组织以全部所得作为法人税征税对象,而对于公益法人和无法人资格的社团则只对其从事营利性业务的所得征税。

      法人税的税率原则上为 对于注册资本金小于等于1亿日元的法人的 800 万日元以下的所得部分适用 15%的税率,这是为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而设置的二级税率。法人税的税率以确保国家税收为目的,谋求与所得税等其他税种的平衡,日本会在考虑日本财政状况及经济形势的基础上确定法人税率。

日本税收怎么算

日本国税和地方税的主要税种是个人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及居民税等。

(一)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在日本的居民和非居民的所得课征的一种税。

(二)法人税

法人税亦称公司税或公司所得税,是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征收的一种税。日本的法人税开征于20世纪30年代,最初所占比重较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人税就逐渐成为仅次于个人所得税的第二大税种。

(三)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商品和劳务的增值额课征的一种税,属于多阶段增值型课税,于1989年4月1日开征。

(四)遗产和赠与税

日本遗产税是对财税继承人或遗赠财产接受人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是通过继承或遗赠而取得财产的个人。

(五)社会保障税

在日本,健康福利养老金、失业和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是主办的、雇主和雇员参加的制度。

(六)居民税

日本居民税是东京都、各道府县和市町村对各自管辖的个人和法人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在日本,个人事业税是都道府县对个体经营者的净收入(即扣除270万日元后的净所得)征收的都道府县税。依据营业性质的不同,税率为3%至5%。个人事业税可从下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扩展资料:

日本是以直接税为主的国家,现行的主要税种有:法人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酒税、关税、继承和赠与税、固定资产税、印花税等。其中,对个人与公司的所得征税,是日本的主要税收来源,是日本税制的核心和主要税种。

此外,1989 年开始征收的消费税也已成为日本税制体系中的主要税种之一,而且一般认为在今后的税制改革中,消费税的地位会不断上升。

在日本,对法人的活动所产生的所得要征收法人税、法人居民税、法人事业税等。除了部分特例之外,法人居民税、法人事业税的应纳税收入范围和计算方法与法人税相同。

日本关税税率涉及7000 多个货物品种,但有许多已进行了调整。总体上看,其进口农产品的关税税率较高,如牛肉为50%,进口工业品的税率较低,其关税水平在发达国家中处于低水平。

日本12月20日汇总了旨在振兴旅游的新税种“国际观光旅客税”用途的基本方针案。旅客税是在访日外国人和日本人出境日本时征收1000日元(约合人民币58元)。新税将主要用于3个领域:完善舒适的旅游环境,加强有关日本魅力的信息传播,提升利用地区固有文化和自然的体验型观光的满意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日本税收

参考资料来源:闽南网-日本2019年起征收“观光税” 日本观光税收多少钱

日本的税收和财务制度!

1994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一些大企业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办法。但由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分布区域广,汇总方式不一,汇总类型多样,汇总层次和成员企业众多,实际操作较为复杂,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必须加以完善。

一、汇总(合并)纳税的利弊分析

(一)汇总(合并)纳税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1.可以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汇总纳税可以实现内部各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盈亏互抵,即集团内一家企业的损失可抵消其他企业的利润。企业可利用时间性差异递延纳税时间,获取一定的税收利益。这相当于税务机关提供一笔无息贷款,有助于企业集团的发展。

2.可以提高企业集团的风险承受能力。汇总(合并)纳税使集团内部成员之间的风险相对分散,单个成员的大量亏损可以通过集团内部其他成员当期税负减少而分担风险,这在客观上就减少了企业集团进入其他领域的风险,使得企业集团能够实现经营的多元化和全球化,从而增强企业集团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增强本国企业的国际贸易地位。由于企业集团风险承受能力强,因而可以成为市场的减振器,对经济的稳定增长起到积极作用。目前国际上著名的大企业集团均是多元化的经营,它们在经济衰退时比其他中小企业更易生存,体现出很强的市场风险承受能力。

3.企业集团内股利收入可从应税收益中全部抵扣,不存在根据税率差异补税问题。

4.有利于加强总公司或集团母公司对成员公司所得税申报、缴纳等方面的监管力度,使各成员公司在履行纳税义务方面更加规范自觉。

5.对税务机关而言,则是可以减少征收对象,降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复杂性,减少征管层次和工作量,同时也能够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从而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二)汇总(合并)纳税的缺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集团内所有公司必须使用相同的纳税年度,并且选择合并纳税方式后就很难在以后年度更改。

2.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国家的税收收入,也容易使企业有意识地进行税收筹划,逃避同家税收。例如,现行税法规定,关联企业之间以销售资产方式进行重组,若收购单位将被收购单位作为非核算单位,则被收购公司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应与总公司一起合并纳税。因此,当公司盈利时,可以通过收购亏损关联公司,减少应纳税所得,从而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3.汇总(合并)纳税在技术处理上比较复杂,需要辅之以先进的监控审核手段,有可能会增加税收成本。

二、企业集团汇总(合并)纳税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的问题

1.对成员企业的条件过严。只有母公司对其资产控股比例达到100%的子公司才能参加合并纳税,而且一旦股权比例发生变化,在发生变化的当年就要推出合并纳税,这种严格的限定不利于合并纳税的执行。随着我国企业改革的深入,股份制已经成为发展趋势,新成立的企业多采用股份制形式。此外,许多原来南母公司100%控股的企业也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符合合并纳税条件的企业越来越少,这使合并纳税对于企业集团而言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2.母公司(总公司)身兼两职,申报工作量大。母公司(总公司)既是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同时又是肩负对全部成员企业汇总职能的汇缴企业,以双重身份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一方面作为成员企业要按照就地预缴的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本部的纳税申报表,并预缴本补税款;另一方面作为汇缴企业,要按月或按季汇总成员企业的申报表,进行月度或季度的汇缴申报,并缴纳汇缴税款。年度终了后的汇算清缴工作量更大。另外,总机构先后申报两套申报表,但申报单位名称只能使用母公司(总公州)的名称,由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在税务征收管理中只有一个税务代码,如果一个纳税企业按两种征收方式进行申报,计算机系统则不支持,主管税务机关只能接受手工申报的方式,很多数据要辅助手工帐等人工统计才能完成,效率低,容易造成差错。

3.总机构与汇缴企业的划分带来具体执行的矛盾。企业集团为了提升集团的整体形象,在对外宣传时,多由集团进行整体宣传。但现行税法规定,当年税前扣除广告费不能超过营业收入的2%.由于集团多为管理机构,无营业收入,集团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则广告费无法税前列支;业务招待费也是这样,对外接待和交往,多由集团公司负责,但业务招待费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扣除,集团公司作为的纳税人,各项税收事项必须单独考核,使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等费用无法税前扣除。

4.亏损抵补与退税问题。由于成员企业在各地就地按不同比例预缴,如果一部分成员赢利在当地已预缴税款,以后的季度亏损或其他成员亏损,使汇总之后出现亏损,其已就地预缴的税款往往出现当地不退、总部不让抵的问题,这与对汇总纳税的扶持相背。

5.成员企业预缴比例多样,难以操作。对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合并)纳税办式的企业,总局采用一户一批的办法,有的为纳税所得额的15%,有的为应纳税额的15%,有的为应纳税额的60%,汇总之后,盈亏相抵,企业根本无适用税率,会计报表和申报的对应关系根本无法对应。

(二)管理方面的问题

1.汇总纳税不确定因素多。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都是我国金融保险、电信、石油化工等特大规模企业,尽管从国家税务总局到各级税务机关都十分重视对汇总纳税企业的征管工作,但由于汇总纳税企业层次多,即有二级、或四级成员企业,成员企业多,而且有易受企业的改组、改制及宏观调整影响大的特点,税源情况起伏变化大,不确定因素多,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多难题。

2.监管地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监督不到位。虽然对汇总企业实行就地监管和查出违纪金额就地缴纳等规定,但由于没有税款入库的考核指标,造成经营地税务部门思想不重视,形成"不去管"的局面,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就地监管往往流于形式,不能实行严格的实质性的税务稽查,也不能按规定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处罚。而汇总纳税企业缴库地税务机关因本身人员力量、资料采集、工作协调等因素,往往又"管不到".这样既不利于调动经营地税务机关加强企业监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又不利于缴库地税务机关的管理和征收。

3.税务机关执法力度不够。由于汇缴成员企业分布在各地,行业各异,管理层次较多,经营方式和核算办法也不尽相同,省、地、县各级税务机关都有监管的职责,使这项工作具有监管层次多,、业务复杂的特点。目前,对各汇缴企业的税收和财务按不同的行业和集团制定了许多相应的具体规定。由于汇总纳税企业的特殊性,税务人员对此类企业财务制度不熟,法规不精通,在工作中存在掌握不一致问题,执法力度不够.

4.在税务管理的组织安排上,存在管理脱节现象。长期以来,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其费用开支标准完全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核定,不少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扩大税前扣除项目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是超规定标准列支工资和代办员手续费;二是超范同计提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三是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支出在税前列支等。税法上规定应作纳税调整的项目没有按规定调整。而负责汇总(合并)缴纳的税务机关只能凭汇总表计算缴纳,对于应调整的纳税项目是否进行调整,所得额、扣除项目是否准确等方面无法逐一审查。

5.宣传和业务培训不到位,税企之间缺乏协调、联系和配合。一方面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宣传、解释跟不上,一些企业财会人员对税收和某些财务规定不够熟悉,部分税务人员对新的规定掌握不够全面;另一方面企业缺乏主动申报、接受监督的意识,认为企业盈亏由上级年中汇总,日常的核算只要符合会计制度即可,不按规定提供汇缴完税后的反馈资料等。

三、国外汇总(合并)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西方国家所得税合并纳税的制度与管理已比较规范。其做法主要有:

1.主要表现为合并纳税,而汇总纳税一般不存在。由于西方国家的所得税都是公司所得税或法人所得税,以法人为纳税人,而不是我国所得税中以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非法人的分公司并不需要交纳所得税。因此,西方国家的所得税中一般不存在我国总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现象。

2.对于合并纳税,一般都有严格的条件。如美国规定进行合并申报纳税必须符合四个条件:一是母公司为居民公司;二是母公司拥有子公司80%或以上的表决权股份;三是国外(除加拿大和墨西哥)注册的子公司不能与美国集团合并申报纳税;四是公司书面同意合并申报所得税税表。从各国税收来看,对汇总(合并)纳税的条件主要集中在控股权方面,即母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股份的大小成为能否进行合并纳税的关键。尽管实施汇总(合并)纳税的结果在各同不尽相同,但共同的效果是公司集团不同成员的利润和损失可以相互冲抵。但这种税收待遇一般只涉及国内成员公司之间,而不包括国外子公司。在允许合并纳税的条件规定上,各国也不相同。

3.不同国家的集团课税制度有所不同。大体可分为三类:

(1)完全税收合并制度。将集团本身视为纳税人,集团内所有成员间的交易与纳税无关,应纳税所得从整个集团的角度来计算。荷兰和澳大利亚采用这种制度。其适用条件是母公司必须持有子公司95%以上股权,所有公司的财政年度和财务制度必须一致。集团内各成员的资产和负债可以分给母公司,各成员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在财务上可以合并,对母公司征收公司所得税。但是,子公司依然可以常缴纳公司所得税,这是组成集团各实体的税收协定权利。在涉及公司所得税的情况下,各公司可以进行业务重组,按照参股免税的规定,属于统一税收联合体的公司间的股息分配可以免税。

(2)共同分担制度、按照组成集团的各个实体的实际情况来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然后加总,算作他们上一级公司的应纳税所得。目前,采用这种制度的国家比较普遍,主要有意大利、德国、法国、日本、美国等。控股公司和受控公司可以选择合并纳税。

(3)集团分担制度。根据集团内每个公司订的实际水平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集团内的交易要遵守交易原则,但是盈利公司可以将其利润无偿转让给有亏损的公司,这样盈利公司应纳税所得可以减少,甚至为零,而亏损公司也可以用其他公司的利润来弥补其亏损。瑞典采用此制度。规定可以在集团内的公司间重新分配利润与亏损,允许支付公司扣除给接受公司的集团分担额,接受公司必须将该所的计入应纳税所得中,所以支付公司的应纳税所得就会减少相当于分担额的部分,而接受公司的亏损也可以用该分担额来冲抵。

4.对合并纳税的管理比较规范。对合并纳税的资格及成员企业的范围,都有明确的法规界定,并不需要税务机关的批准。对成员企业,并不存在委托当地税务机关监管的问题,更不存在在当地与母公司所在地之间入库比例的划分以及由此导致的子公剐当地税务机关监管积极性不高等问题。

从长远来看,合并纳税是个国际上的统一方向。在现代经济中,以股权为联结纽带的利益共同体(关联企业和公司集团化),在刺激投资、增加总需求、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有着势不可挡的潜力,各国均视本国财力和发展要求,制定鼓励企业集团的,其中一个具体体现就是允许集团企业合并纳税。从税收公平角度而言,合并纳税更能反映出集团整体纳税能力,而且不会因纳税人选择不同投资形式(如总分机构与公司)而导致税收待遇上的差异。

四、完善我国企业集团汇总(合并)纳税的思考

1.适当放宽参加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的条件。由于企业集团的发展壮大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合并纳税是国家支持企业集团发展的之一。因此,为了更好地体现该的优越性,应考虑适当放宽母公司资产控股比例,扩大成员企业范围,给企业集团汇总(合并)纳税较大的操作空间,使汇总(合并)纳税发挥更大的作用。

2.简化母公司(总公司)在汇总(合并)纳税中担任的角色。母公司(总公司)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只以汇缴企业的身份出现,不再按照成员企业和汇缴企业双重身份进行申报和预缴税款。即母公司(总公司)只作为汇缴企业进行申报及预缴税款,企业的各项税前扣除事项均由总机构统一计算。

3.法人企业实行统一纳税,比如银行、保险、证券企业,这样,既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围企业所得税规定一致,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做准备,又符合法人企业经营风险和盈亏南法人承担的情况。

4.加强监管力度。一是要加强日常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转移主体、明确责任、做好服务、强化稽查"的征管思路,促使纳税人丰动申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二是要完善纳税申报、财产损失审批,完税反馈等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程序办事,积极受理、审核、审批企业的有关涉税项目,确保企业能够享受的权利落实到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三是在企业自查、自核、自缴的基础上,要有重点地开展年度纳税检查,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促使企业严格执行税收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自觉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5.搞好宣传,优化服务。服务是搞好规范化管理的基础,只有各级税务机关宣传服务到位,及时向纳税人提供新的税收信息,认真搞好纳税辅导,才能使纳税人了解税收和法规,自觉进行纳税操作,主动配合税务机关执法。

6.提高征管人员素质。从专业化的要求出发,强化税务人员与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造就一批专业性强的复合型人才。总局应针对各地税务机关、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组织专门的税收培训,加强纳税辅导,使各地对汇总(合并)纳税的理解、执行口径得到统一。建议对于合并纳税及其某些具估的实务操作能够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得各地税务机关可以协调一致,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分支机构汇总纳税需符合条件

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为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提高资金运转效率,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全国各地开立存款账户,各地实现的销售,由总机构直接开具给购货方,货款由购货方直接存入总机构的存款账户,或者实行连锁经营。这样的行为应该怎样缴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其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其二,销售代销货物;其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其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其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其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其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其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对于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简称受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上述第三款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过《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该通知明确规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是向购货方开具;二是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各种新型经营方式和管理方式不断出现。如: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为加强对分支机构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运转效率,与总机构所在地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建立资金结算网络,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全国各地开立存款账户(开立的账户为分支机构所在地账号,只能存款、转账,不能取款),各地实现的销售,

由总机构直接开具给购货方,货款由购货方直接存入总机构的网上银行存款账户。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对这种新的结算方式纳税地点如何确定进行了明确: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

关于连锁经营的纳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97号)规定: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以下简称“四个统一”),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国税局会同财政局),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规定,为支持连锁经营的发展,将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缴纳、所得税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为:其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区域经营的统一核算的连锁企业,需要实行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实行“四个统一”,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从事跨区域连锁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对于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的纳税处理应注意把握两点:其一,如果分支机构不向购货方开具,也不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的,则可以汇总纳税;其二,如果经营上实行“四个统一”,财务上不单独核算的连锁经营方式,则可以汇总纳税。参考资料:青岛财经论坛

日本公司需要交什么税?

日本公司有以义务在当地经营及商业活动那个缴纳企业所得税。资本金1亿日元以下,且年净收入金额在800万日元以下,按照15%收取(企业所得税15%),如果年净收入金额在800万日元以上,按照33.58%收取(日本实效税率33.58%)。每年需报税及每年进行财务记账及税务申报。

在日本成立一家公司,有什么好处吗?

一是在日本开设公司更容易增加社会信用。

个人创业和成立公司,在社会信誉上存在差异。一般来说,公司的信用比较高。公司必须根据资本、管理人员、公司规模来披露结算内容,对企业主可以进行客观的判断,但对个体经营者则不行。在做广告和宣传的时候,公司更容易获得消费者的信任,形象也会有所不同。另外,便于开展销售活动也是开设公司的优点。根据客户的不同,也有非公司不可的情况,通过成立可以扩大商业机会。

二是在日本开设公司更容易进行资金筹措。

如果是个人创业,资金只能是经营者个人的自有资金或借款,贷款的范围也比较窄。但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股东募集资金。另外,从银行、公库等贷款方面,设立公司后也更容易获得。

三是在日本开设公司可以节税。

个人事业的所得税是按照最高税率45%的超过累进课税率来征收的,如果是公司的话会则是法人税。法人税是根据资本和收入额而变化的,但是最高也有23.4%的一定税率。而且,根据资本金的不同,或许可以免除2个事业年度的消费税。另外,如果成立了公司,即使赤字,也可以在7年的时间里将赤字结转,可以和下期以后发生的利益相抵消。

如果想取得日本长期签证,也可以在开设公司,初始注册公司的资本金建议在500万日元以上,就有机会申请到经营管理签证。事实上,在日本创办公司还有更多好处,但需要根据经营者自身条件与想要达成的目标来实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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