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房屋买卖合同能否作为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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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房屋买卖合同能否作为质押

民法典中房屋买卖合同不能作为质押。

房屋买卖合同本身不能够作为担保,但可以作为具有还款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交。担保,是用已经取得私人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保证,将来不能按时还债时,债主就可以对担保物享有一定的优先处置的权利。

担保包括抵押、质押等种类,所以,可以提供的担保物首先要是有价值的、可以变现财产,比如房屋、车辆。在信用担保的情况下,形式上看只是某个个人签字,没有提供任何财产,实际上保证人是承诺以自己名下所有财产作为债务担保。

而房屋买卖合同本身没有价值,不能变现,也就不能作为担保物。如果提供担保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房贷,分期购买商品房,那么房屋买卖合同是银行必须要求提供的材料之一,最终是将房屋作为担保财产抵押给银行。

如果是想用房屋作为担保物进行其他类贷款,但尚未取得房产证件的情况,则要看具体放贷机构的审核要求。拥有房屋买卖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贷款人具有较高的收入及还款能力,放贷机构可能将其视为优质贷款对象,贷款申请通过率会更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抵押担保的债权有哪些

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主要包括:

1、主债权,有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

2、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3、延迟利息。指由于债务人延迟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因此不必经当事人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保范围。

4、违约金。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为违约行为支付的带有惩罚性或者补偿性的金钱。

5、损害赔偿金。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费用。

6、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指抵押权人因行使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比如拍卖费、变卖费、诉讼费等。

民法典中房屋买卖合同能否作为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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