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的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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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的三个条件

因果关系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时间顺序,相关性和排除其他解释。一般认为,两事物之间因果关系成立的条件是:在发生顺序上,因在前,果在后。它们之间有关联或者说共变的关系。必须排除其他可能用于解释结果的因素。时间先后顺序说不清而无法断定孰是因孰是果的,两者有可能互为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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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的三个条件

因果关系成立的三大条件

一般认为,两事物之间因果关系成立的条件是:

1、在发生顺序上,因在前,果在后(temporal order)。

2、它们之间有关联(association)或者说共变(co-variation)的关系。

3、必须排除其他可能用于解释结果的因素(elimination of spuriousness)。

先说时间顺序。假如我们认为两事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现在需要确定孰是因,孰是果。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发生在先的事物才可能是因,时光倒逆只是幻想。时间先后顺序说不清而无法断定孰是因孰是果的,两者有可能互为因果。

如贫困与多生多育的关系。多生多育也许是贫困的原因,然而后者未尝不是前者的原因。因为穷,所以想多生一些孩子以增加劳力、摆脱困境。

时间顺序是因果关系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把凡是发生在先的就作为因,显然大谬不然。如我在屋子里打了个喷嚏,外面紧跟着就响了个雷。能说我的喷嚏引起了打雷吗?不能。有个男的骑车摔骨折了,一查原来是家里前一天未给供奉的菩萨烧香。这未免荒谬。

尽管如此,仍然有不少人错把时间顺序当作因果关系成立唯一的条件。

再说关联。关联就是通常所说的“相关性”(co-relation)。当自变量引起因变量的变化时,两个变量之间有一种恒定的联系,也就是说,自变量方面的每一个变化都引起因变量相应的、可以预见的变化。

如果研究表明,每当我们改变事物的一个方面,事物的另一个方面就出现可以预见的变化时,我们就会考虑前者是否导致了后者。假设我们在不同的情景和条件下,重复同一项研究(如实验),这种共变关系总是保持不变,我们对当初的判断就更有信心了。

两事物之间的共变关系有方向和强度的问题。当自变量的值上升、因变量的值也相应上升时,两者呈正向的联系;而当前者上升、后者下降时,两者呈负向的联系。联系的强度说明共变的显著性。

方向和强度都可用统计学中的相关系数来表示,可用统计软件进行计算。相关系数数值的范围是-1至+1之间,越向两端,强度越大;正号表示正向的联系,负号表明是负向的联系,零表示没有联系。

举例说明判断两个变量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在有相关关系的两个变量中,如果明确说明了一个变量的变化引起另一个变量的变化,那么这种关系就可以称作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就是“因x的变化导致了y的变化”。因果关系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x和y有相关关系;

(2)x、y之间的关系不是由其他因素形成的;

(3)x的变化在时间上先于y的变化。例如,如果说“社会整合程度影响越轨行为”,那么,首先“社会整合(社会组织中一个人与大多数人相结合的程度)与“越轨行为(偏离或违规范的行为)之间是相关的,它们共同起变化。

其次,假如控制其它可能与“越轨行为”相关的因素(如社会经济地位、年龄、性别等),“社会整合”与“越轨行为”也仍然是相关的。

最后,在时间上“社会整合”的变化先于“越轨行为”的出现,由此可以认为这种关系是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特定性,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为了了解单个的现象,我们就必须把它们从普遍的联系中抽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一个为原因,另一个为结果。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定性表现在它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扩展资料:

非正式的场合中,物理学家使用因果关系一词和普通人所说的该词没什么差别。例如,在物理理论中,一些物理学家会说力导致了运动(或加速)。然而,严格说来,这并非因果律的正式理论。

因果关系并不内在隐含于运动公式中,而是假定作为一个额外的需要满足的条件,也即,原因总是先于效果。这一有数学上的意义,例如克拉莫-克若尼关系式。

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为转移。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在刑事案件中,只能从危害结果发生以前的危害行为中去查找原因。

因果关系的复杂性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客观事物之间联系的多样性决定了因果联系复杂性。不作为犯罪中的因果关系不作为的原因,在于它应该阻止而没有阻止事物向危险方向发展,从而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它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除此以外,它的因果关系应与作为犯罪一样解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三大条件

因果关联的推断标准有8个,其中关联的时间顺序是必须满足的;关联的强度,关联的可重复性,剂量反应关系及实验证据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他标准可作为判断病因时的参考。

1,关联的时序性,指因与果出现的时间顺序,有因才有果,作为原因一定发生在结果之前,这在病因判断中是唯一要求必备的条件。(暴露因素与疾病发生的时间顺序,在前瞻性队列研究中容易判断,但在病例对照研究或横断面研究中则常常难以断定)。

2,关联的强度,指疾病与暴露因素之间关联程度的大小,常用OR或RR值来描述。在除外偏倚和随机误差的条件下,关联的强度可作为判别因果关系和建立病因假说的依据,关联强度越大存在因果关联的可能性也越大。

3,关联的可重复性,指某因素与某疾病的关联在不同研究背景下、不同研究者用不同的研究方法约可获得一致性的结论。重复出现的次数越多,因果推断越有说服力。

4,关联的特异性,指某因素只能引起某种特定的疾病,也就是说某种疾病的发生必须有某种因素的暴露才会出现。从传染病的病因研究角度来看,常可确立某病原微生物与某疾病之间的特异性因果关联。而从慢性非传染病角度来讲,大多情况下不易确立某因素与某疾病间的特异性。

5,剂量-反应关系,指某因素暴露的剂量、时间与某种疾病的发生之间存在的一种阶梯曲线,即暴露剂量越大、时间越长则疾病发生的概率也越大。

6,生物学合理性,指能从生物学发病机制上建立因果关联的合理性,即所观察到的因果关联可以用已知的生物学知识加以合理解释。

7,关联的一致性,指某因素与疾病之间的关联与该病已知的自然史和生物学原理相一致。

8,实验证据,指用实验方法证实去除可疑病因可引起某疾病发生频率的下降或消灭,则表明该因果关联存在终止效应,其作为因果关联的判定标准论证强度很高。实验证据可来自人群现场试验,也可来自临床试验或基础医学实验。

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复杂的,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中,并不一定要求8条标准全部满足。但满足的条件越多,则其因果关联成立的可能性越大,误判的可能性就越小。

简述因果关联的推断标准

因果关联的推断标准一般包括时间、相关性和排他性。

原因必须在结果之前发生。如果结果先于原因发生,那么就不能推断因果关系。原因和结果之间应该存在一定的相关性。这种相关性可以通过实验或者观察数据来确定。除了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关系,不能有其他因素能够解释结果的出现。如果有其他因素介入,那么就不能推断因果关系。

这三个标准在因果关系的推断中都是非常重要的,如果缺少任何一个标准,就不能推断因果关系。因此,在实际研究中,需要非常谨慎地设计实验或者观察,以保证推断出来的因果关系是可靠的。

因果关联的特点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为转移。

2、因果关系的特定性。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为了了解单个的现象,我们就必须把它们从普遍的联系中抽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一个为原因,另一个为结果。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定性表现在它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在刑事案件中,只能从危害结果发生以前的危害行为中去查找原因。

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刑法因果关系是具体的、有条件的。在刑事案件中,危害行为能引起什么样的危害结果,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因此,查明因果关系时,一定要从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作具体分析。

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客观事物之间联系的多样性决定了因果联系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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