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起訴離婚應該怎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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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國外合法居留6個月以上未定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包括出國探親、考察和學習),不論哪一方要求離婚,可依我國民政部、外交部1997年頒佈的《出國人員婚姻登記管理一、在國外合法居留6個月以上未定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包括出國探親、考察和學習),不論哪一方要求離婚,可依我國民政部、外交部1997年頒佈的《出國人員婚姻登記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向出國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二、夫妻雙方均是居住在國外的華僑,他們要求離婚,原則上應向居所地有關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如他們原先是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的,現因某種原因,居所地有關機關不受理時,雙方可以回國向原結婚登記機關或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申辦離婚如雙方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國時,當事人可以辦理授權委託書,委託國內律師為代理人代為辦理,並向國內原結婚登記機關或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該登記機關辦理或人民法院審理委託書和意見書均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駐外使領館認證上述委託書和意見書也可由我駐外使館領直接公證如他們原在我駐外使領館登記結婚的,申請離婚時,雙方無爭議的,可向原經辦結婚登記的我駐外使領館辦理離婚手續;雙方有爭議的,則應向出國前最後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如已遷居其他國家仍按以上規定辦理,但有關法律文書需經居住國公證機關公證,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已回國定居,其離婚申請則向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如他們原是在外國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或舉行結婚儀式的,他們的離婚案件國內不受理如他們已回國定居而要求離婚,應向其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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