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的勞動合同從什麼時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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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無效分為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兩類。全部無效包括違反法律規定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合同。部分無效是指合同中的某些條款無效,但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勞動合同的無效需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而不能由合同雙方當事人決定。

法律分析

是指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訂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按合同內容來劃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按合同無效程度來劃分,分為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兩類

一、勞動合同全部無效

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無效勞動合同的表現形式為: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2)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如果訂立勞動合同時,當事人一方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有意製造假象欺騙對方,致使另一方上當受騙,造成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認識和判斷,從而同意訂立的勞動合同,則屬於採取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威脅手段,指當事人一方用可能實現的危害對方人身或財產安全的行為相要挾,迫使對方違背意願而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無論是採取欺詐手段還是威脅手段,所訂立的勞動合同都違背了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它的後果是侵犯了一方當事人的權益,因而這種勞動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勞動合同部分無效

部分無效勞動合同是指,其部分條款無效的合同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也就是說,勞動合同的無效不能由合同雙方當事人決定

結語

根據上述內容,勞動合同的無效性可分為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兩類。全部無效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部分無效是指合同中的某些條款無效,但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勞動合同的無效性需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不能由合同雙方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三十條 【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什麼時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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