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的制定機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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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的制定機關是

法律分析: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促進我省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幼兒園、普通中國小校、中等職業學校(包括職業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普通高等學校、成人初等中等高等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包括少年宮、教研室、電化教育機構等)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其他型別學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教育工作的領導,採取措施,提高教師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全體公民應當關心、尊重教師,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形成尊師重教的良好社會風尚。

第四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省的教師工作,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所屬學校的教師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

第五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教職工大會制度,保障教師參與本單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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