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領域怎麼寫

來源:趣味經驗館 2.47W
1. 海淀區高新技術產業 主要技術領域怎麼填寫

對於海淀的高興技術產業是這樣的,主要包括八大領域:

技術領域怎麼寫

1.電子資訊科技

2、生物與新醫藥技術

3、航空航天技術

4、新材料技術

5、高技術服務業

6、新能源及節能技術

7、資源與環境技術

8、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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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技術背景怎麼寫

專利技術背景包括:

一、相關技術背景(背景技術)

1、簡介該技術領域的發展;

2、解釋相關關鍵技術;

注意:對於理解發明內容沒有幫助的不要提供。

二、與本發明相近的現有實現方案(現有技術)

1、簡介與本發明相關的現有技術

2、介紹現有技術的技術方案

注意:只提供相關現有技術,不相關的不提供,如果該現有技術的缺點或不足正是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則為相關現有技術,否則為非相關現有技術;應結合附圖,用文字對實現方案進行描述;應詳細介紹,以不需再去看文獻即可領會該技術內容為準,如果現有技術出自專利、期刊、書籍,則提供出處。

3、解析現有技術的缺點

根據本發明的優點來找對應的缺點;

本發明不能解決的問題,不需要提供;

現有技術中的問題可以是成本高、誤位元速率高、反應速度慢等類似的問題,但因具體技術領域而異。如果由多篇現有技術與本發明十分相關,可以以上述類似方式分別描述。

3. 專利中,技術領域以說明書裡寫的為準嗎

技術領域只寫在說明書的第一部分,權利要求書裡只寫專利的名稱,該名稱不是技術領域,儘管該名稱可能會體現有關技術領域的資訊。

如果那專利產品的名稱是在通用名稱前加上限定詞而成,技術領域還應該是通用名稱所述的技術領域,具體一項專利所述的技術領域應該查《國際專利分類表》( IPC ―― 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 )。

最新版《國際專利分類表》已出版發行。該分類表2006年1月1日起生效使用。

本分類表為第8 版的高階版,約7萬條,包括基本版以及對基本版進一步細分的條目。高階版供屬於PCT最低文獻量的工業產權局和大的工業產權局使用,用來對大量專利文獻進行分類。本套分類表共分9個分冊,即A分冊——人類生活需要;B分冊——作業、運輸;C分冊——化學、冶金;D分冊——紡織、造紙;E分冊——固定建築物;F分冊——機械工程、照明、加熱、武器、爆破;G分冊——物理;H分冊——電學;第9分冊——使用指南

4. 如何理解“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

??“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也叫本領域的技術人員,是專利法中引入的一個十分重要的概念,它在現實生活中並不存在,是一個假想的人。

專利法中以“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作為“創造性”的判斷主體。除此之外,在其它若干問題的判斷中也要用到此概念。

例如:在判斷專利說明書是否“公開充分”、以及判斷專利等同侵權時也都要用到它。所以,我們應當對“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有正確的理解。

一、“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的含義 在中國專利局1993年修訂的《審查指南》中,曾將“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定義為:“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與審查員不同,他是一種假想的人。他知曉發明所屬技術領域所有的現有技術,具有該技術領域中普通技術人員所具有的一般知識和能力,他的知識隨著時間的不同而不同”。

在上述規定中,“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被定義為“知曉發明所屬技術領域所有現有技術”的人,用當時審查員中流行的話來說就是:“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對申請日之前的所有現有技術“無所不知、無所不曉”。 九十年代末曾經有一件名稱為“汽缸串聯四衝程往復式活塞內燃機”的發明專利申請,該專利申請涉及一種新式內燃機——將傳統的並聯式汽缸改為串聯式汽缸。

其說明書對技術方案的說明極其簡單,僅僅說明了該內燃機採用的是一種串聯式汽缸以及採用串聯式汽缸後所帶來的優點,而對這種內燃機其餘部分與傳統式並聯汽缸內燃機的差別未作任何說明。其附圖也僅為一幅極簡單的示意圖。

在該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審過程中,實質審查員以“公開不充分”為由駁回了該申請,認為汽缸串聯這一新的汽缸排列方式必然給這種內燃機的其他部分帶來一些不同於傳統汽缸並聯內燃機的結構變化,例如發動機的配汽設計等,申請人應在說明書中對這些具體技術內容進行說明。收到駁回決定後,申請人即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複審請求。

審查後專利複審委員會維持了原駁回決定。 申請人不服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的複審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人民法院審理期間,申請人提供了一篇新檢索出來的專利文獻,用以證明技術人員可以採用該現有技術來解決該機配汽系統的設計問題,故不存在說明書公開不充分的問題。 經審理,一審法院認為:由於專利複審委員會所認定的“公開不充分”的內容已經被記載在其申請日之前的現有技術中,故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完全可以使用該技術來實現本發明,不存在“公開不充分”的問題。

據此,人民法院撤銷了專利複審委員會的駁回決定。 問題的關鍵在於:申請人在後提交給人民法院的是一份申請日之前公開的專利文獻,該文獻所記載的內容究竟是否屬於該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應當知曉”的?或者說申請日之前公開的專利文獻是否可以用來作為“充分公開”的依據? 判斷說明書是否充分公開的主體應當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

按照上述《審查指南》對“技術人員”所作的定義,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應當“知曉”申請日之前所有的現有技術。該案中雖然申請人未將相關的配汽問題在說明書中寫清楚,但由於解決配汽問題的方案在現有技術中已經被公開了,就應當屬於“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應當知曉的內容。

既然知曉,就不必公開。所以該發明不存在“公開不充分”的問題。

這也許正是人民法院所作判決的基本依據。 如果上述結果被認可,那麼任何一項專利申請,其說明書中只需寫入那些現有技術中沒記載的技術內容,或者說在描述一項發明創造時,凡被申請日之前公開的現有技術包含的內容都可以不寫入專利說明書中,可以想象,其後果將是何等荒唐。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對此,審查指南所作的解釋是: “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是指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按照說明書記載的內容,就能夠實現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解決其技術問題,並且產生預期的技術效果。

說明書應當清楚地記載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詳細地描述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具體實施方式,完整地公開對於理解和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必不可少的技術內容,達到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程度。” 顯然,將“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解釋成“知曉發明所屬技術領域所有現有技術”的人,並以其作為判斷說明書“充分公開”的主體是錯誤的。

在國家智慧財產權局2001年修訂的審查指南中,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重新進行了定義和解釋,並延用至今:“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也可稱為本領域的技術人員,是指一種假設的人,假定他知曉申請日或者優先權日之前發明所屬技術領域所有的普通技術知識,能夠獲知該領域中所有的現有技術,並且具有應用該日期之前常規實驗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創造能力。如果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能夠促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其他技術領域尋找技術手段,他也應具有從該其他技術領域中獲知該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之前的相關現有技術、普通技術知識和常規實驗手段的能力。”

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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