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失信人的解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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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失信人的解除方法

失信資訊可以在滿足條件後刪除,刪除時限為三個工作日。滿足刪除條件的情形包括:被執行人已履行法律義務或執行完畢、達成和解協議並履行完畢、申請執行人請求刪除並經法院審查同意、執行程式終結後兩次未找到可供執行財產且未提供有效線索、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式中止執行、法院裁定不予執行或終結執行。有納入期限的情況除外,納入期限屆滿後三個工作日內應刪除失信資訊。

法律分析

滿足條件以後可以刪除失信資訊,刪除的時限是三個工作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資訊:(一)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資訊,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四)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後,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五)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第十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資訊:(一)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資訊,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四)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後,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五)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後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資訊。

結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滿足特定條件後,人民法院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資訊。這些條件包括:被執行人已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法院已執行完畢;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資訊並經法院同意;在終結執行程式後,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式,法院依法裁定中止執行、不予執行或終結執行。對於有納入期限的情況,納入期限屆滿後三個工作日內,法院應刪除失信資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三編 執行程式 第二十一章 執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三編 執行程式 第二十一章 執行措施 第二百六十二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資訊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三編 執行程式 第二十一章 執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四條 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於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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