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取保候審的具體流程和步驟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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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訴訟法》,取保候審是由公安機關執行的一種強制措施,目的是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偵查和審判。取保候審的申請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辯護人提出。申請機關在收到申請後應在三日內作出決定,如果不同意變更,需告知申請人理由。辯護人在三個階段都有權提起取保候審的申請,並要求在三日內做出決定。

法律分析

一、辦理取保候審由誰執行

1、取保候審是由公安機關執行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依法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擔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偵查和審判,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

2、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而且,取保候審人員必須服從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傳喚。三個機關,在程式上也有所區別,具體如下:公、檢、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直接主動地採用取保候審;在偵查階段,根據犯罪嫌疑人的代理律師的申請或者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請,決定是否該嫌疑人是否可以取保候審。

二、取保候審由誰申請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這是一項授權性規定,也是一項排他性規定,這一規定即將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授予給了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辯護人。“法定代理人”就是指依法代理被代理人從事某種行為的人。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則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賦予了辯護人在刑事案件的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都可以以辯護人的名義提起取保候審的申請,並要求取保候審決定機關在三日內做出決定,如果不同意變更,應該告知申請人不同意的理由。

結語

綜上所述,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並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在申請取保候審時,相關機關應在三日內作出決定,並告知申請人不同意的理由。這一規定確保了公正與合法的刑事訴訟程式,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十二條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辦理取保候審的具體流程和步驟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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