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審查的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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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書審查的方法有哪些?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由具備資格的交通警察作出,必須有鑑定人資格證明。認定書應在40天內作出並及時公佈,需完善簽名、蓋章手續。公安機關應按規定送達認定書,並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出具相關證據和理由。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最多隻能進行兩次。

法律分析

(一)事故責任認定書只能由特定的人員作出。依照《刑訴法》第ll9條《處理程式》第2條、第4條和第34條的規定,事故責任認定書必須由具有一定資格的交通警察作出。審判實踐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偵查終結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案件,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往往沒有附鑑定人資格證明,即沒有證據證實鑑定人是否系具有3年以上交通管理實踐、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頒發證書的交通警察,審判人員應當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作出。按照公安部公通字

(1991)113號《關於修訂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的通知》第1條和《處理程式》第32條的規定,交通肇事事故責任認定書至少要於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40日內作出,作出後應當及時向當事人公佈。

(三)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必須完善簽名、蓋章手續。依照《刑訴法》第120條第l款和《處理程式》第32條、第35條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或重新認定作出後,應當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由事故責任認定人簽名並加蓋單位公章。審判實踐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偵查終結的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案件,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往往只加蓋鑑定單位印章而沒有鑑定人簽名,有的鑑定人的名字系列印而不是親筆簽名,審判人員應當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鑑定人員補籤。

(四)公佈事故責任認定書或重新認定書應遵循特定的程式。在審判實踐中,往往存在著這樣二種情況,一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手續不規範,有的根本沒有送達有關當事人,有的只送達犯罪嫌疑人而沒有送達受害人,有的只送達受害人而沒有送達犯罪嫌疑人;二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雖然將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了有關當事人,但未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出具有關證據,說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和理由。根據《刑訴法》第l2l條及《處理程式》第33條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書作出後,案卷中不僅要附有事故各方當事人簽收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記載,而且還要附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出具有關證據,說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和理由這一過程的筆錄。

(五)事故責任認定有一定的次數的限制。依照《處理程式》第35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為最終決定,這就意味著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最多隻能進行兩次。

結語

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過程中,必須遵守特定的程式和規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由具有資格的交通警察簽發,並在一定期限內公佈。此外,簽名、蓋章手續也必須完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確保送達手續規範,並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出具相關證據和理由。最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最多隻能進行兩次。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十一章 執法監督 第一百零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查獲交通肇事逃逸車輛及人員提供有效線索或者協助的人員、單位,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接到協查通報不配合協查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公安機關或者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追究有關人員和單位主管領導的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十一章 執法監督 第一百零三條 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現場督察,查處違紀違法行為。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錯誤應當及時糾正,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章 調 查 第三節 交通肇事逃逸查緝 第四十八條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已經為受害人墊付搶救費用或者喪葬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偵破後及時書面告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交通肇事逃逸駕駛人的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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