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幼女的嚴重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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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幼女的嚴重法律後果

對未成年幼女的性侵犯行為應予以嚴懲,無論是否使用強制手段,只要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都應以強姦罪論處。根據《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對不滿12週歲的幼女實施性侵害行為,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對12週歲以上不滿14週歲的幼女,從其身體發育、言談舉止、衣著特徵等觀察可能是幼女,行為人也應明知對方是幼女。此意見的制定考慮了幼女的特殊保護需求。

法律分析

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姦淫幼女,是指行為人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強姦幼女的量刑,犯罪情節一般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從重處罰。犯罪情節嚴重惡劣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客觀:

幼女身心、智力等方面尚未發育成熟,自我防護意識和能力低,易受犯罪侵害,且一旦遭受性侵害,會給其一生幸福蒙上陰影,危害後果十分嚴重。對幼女進行特殊保護是世界各國的基本共識。以強姦罪為例,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和司法實踐,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構成強姦罪,不要求採取強制手段實施,對於使用暴力、脅迫或者任何其他強制手段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無論是否“明知”被害人為幼女,都要以強姦罪論處,從重處罰。實踐中,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與幼女發生性關係,而以各種理由辯解是與幼女正常交往,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給審查認定案件事實造成一定困難。《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19條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對於不滿十二週歲的被害人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對於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被害人,從其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徵、生活作息規律等觀察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0條規定:以金錢財物等方式引誘幼女與自己發生性關係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幼女被他人強迫賣淫而仍與其發生性關係的,均以強姦罪論處。《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1條規定:對幼女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幼女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論處。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制定過程中,各方普遍反映,應當對不滿十二週歲的幼女予以絕對保護,而且該年齡段的被害人通常外在幼女特徵也較為明顯。

結語

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對於姦淫幼女行為,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嚴厲的刑罰,旨在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和安全。幼女身心尚未發育成熟,易受性侵害的危害後果嚴重,因此特別需要社會的特殊保護。無論是否使用暴力或脅迫手段,只要行為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並與其發生性關係,都將被論處為強姦罪。對於不滿十二週歲的幼女,更是給予了絕對的保護。在制定法律時,各方普遍認識到對這一年齡段的幼女要予以特殊關注和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百四十八條 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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