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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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監定的同時應當先分清事故的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嘗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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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處罰

1、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是指:(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

1.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後,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

所謂“交通肇事後逃逸”,《解釋》第3條規定,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的相關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如果尚未構成犯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

這裡要注意對“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

交通肇事撞人後逃逸,應當根據造成的後果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的相關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如果尚未構成犯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

其次,交通肇事逃逸並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於肇事後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後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

所謂“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解釋》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交通事故逃逸,但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可處15日以下的拘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1、未取得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的相關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如果尚未構成犯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

(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肇事後逃逸,不履行法定義務,事實上形成了新的違法行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無論是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處罰責任,或是刑事責任都要比沒有逃逸嚴重得多。以下是三種責任詳細介紹。 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一、什麼是交通肇事逃逸?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公安部70號令)》規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後,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肇事逃逸的構成條件主要有: (1)肇事人知

2、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判刑三年至七年,參考《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

根據《解釋》,“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論上對“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形成了諸多不同的觀點。本書認為,“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心理態度應限於過失,因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為保持犯罪構成的純潔性,其加重構成的心理態度也應是過失。故《解釋》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交通事故逃逸如何認定: 1、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以行為人構成交通肇事罪為前提條件。 《解釋》中“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指的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是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的前提條件。如果行為人的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如何處罰

交通肇事逃逸承擔責任劃分

交通肇事是司法實踐中發案率較高的一種過失犯罪。交通肇事後逃逸的現象也比較常見。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情形比較紛雜,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交通肇事後逃逸就應當“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只要因逃逸緻人死亡,就應當“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的相關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如果尚未構成犯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

交通運肇事後逃逸或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並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 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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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責任如何認定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於逃逸當事人的責任可以有以下幾種認定結果:

1) 事故因當事人逃逸,而無法認定當事人責任的場合,無論事故各方的實際責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擔全部責;

2) 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認定結果是雙方均無責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

3) 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認定結果是逃逸方有安全違法行為或駕駛有錯誤,他方沒有過錯,逃逸方負全責;

4) 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認定結果是事故當事人雙方均有責任,在確定過錯比例的基礎上適當減輕逃逸方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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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性質

一“罪後表現說”,認為交通肇事後又逃跑和受重傷的被害人後來又死亡,這二者之間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為的繼續,死亡是重傷後在特殊情況下的必然結果,行為人對被害人可能進一步引起的後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這一心態沒有與進一步的行為相聯絡,也就沒有獨立意義,或者說,逃逸的實質是行為人在趨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結果進一步加重的條件;

二“獨立行為說”,認為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為是獨立的犯罪行為,因此應實行數罪併罰或者按吸收犯處理;

三“分別情況說”,認為交通肇事犯罪的行為人在犯罪後逃逸並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對待,如果是在過失支配下進行的,就不是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為。如果是在新的放任的故意支配下進行的,就是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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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構成

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構成有三個方面。

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即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動機一般是逃避搶救義務以及逃避責任追究。這種動機是積極的心理活動。雖然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但僅就逃逸行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為故意。因此只有行為人對肇事行為明知,同時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因為從主觀方面來看,在犯罪惡意上是很小的,是對現場後果的害怕所致。但毫無疑問,其逃逸行為還是直接故意所致。所以無論何種情形,行為人在逃逸時都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發生,並對逃逸行為有直接的故意,這是行為人的主觀方面。

客觀方面

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從刑法理論來看,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對行為的客觀方面予以認定。對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為,是最高院的《解釋》中規定了在五種情形的基礎上而逃跑的行為。這就可以明確交通肇事後逃逸是作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節來規定的。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的先前行為沒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或者雖有交通違規行為但該違規行為與結果沒有因果關係,或者行為人在交通事故中僅負同等責任或者次要責任,或者交通行為在所造成的結果尚未達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標準的,或者在負事故全部責任或主責的情況下僅致1人重傷,但又不具備酒後駕駛、無執照駕車、無牌照駕車《解釋》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為人事後有逃逸行為,也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逃逸後

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的空間要素,即該行為是否僅限於“逃離事故現場”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雖然沒有逃離現場(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將傷者送到醫院後或在等待交警部門處理時畏罪逃跑,雖然無論從主觀方面還是客觀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的構成的,也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而在學界部分學者認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並不深。因此,對其處理不宜過重,具體把握尺度也宜寬不宜嚴,所以要對逃逸行為的時間和空間作必要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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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後果

一、損害賠償重。

按《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賠償費用少則幾千塊,多則上萬元甚至於幾十萬元,如肇事車輛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發生交通事故後,賠償時,保險公司有先予支付的義務。但如果肇事車輛逃逸,按《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就不再承擔保險責任,車主要承擔全部的賠償費。

二、行政處罰重。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規定,對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司機,不論其造成交通事故後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都將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

三、刑事責任重。

根據《刑法》第133條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肇事後逃逸的,屬法定的加重情節,傷者因搶救不及時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傷者沒有死亡,機動車駕駛員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將撞傷者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傷者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嚴重殘廢的,則構成了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按《刑法》規定,將會受到更加嚴厲的處罰。此外,法律還規定,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車人指使肇事司機逃逸,致使傷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員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有的交通肇事逃逸者心存僥倖,試圖逃避法律的制裁;也有的缺乏起碼的道德和良知,不僅不積極救助傷者,還利用他人救助時的混亂開溜。殊不知,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那些自作聰明的肇事者,最終也會付出慘重的代價——或刑之、或拘之、或賠之,或刑、拘、賠三者兼得之。提醒:車輛肇事後千萬不能逃逸,應在儘快救助事故傷者的同時主動接受調查並依法承擔自己的責任。只有這樣,才能使他人和自己的損害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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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

(一)犯罪客體的上的區別。犯罪客體是區別此罪彼罪的重要標準,交通肇事的犯罪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與安全,交通肇事行為人完成交通肇事行為時違反了交通法規、給公共安全帶來嚴重威脅,故交通肇事罪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逃逸行為侵犯的是我國法律保護的國家正常司法追訴活動、公民人身權、財產權;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交通肇事者在肇事後有迅速報案接受交通警察或公安機關調查處理的義務,但在刑法上,我國並未規定行為人犯罪後必須報案接受有關機關調查處理,逃逸行為侵犯刑法保護的客體只能是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逃逸行為人肇事後逃逸,一般不再對公共安全構成威脅,而威脅到受害人的生命權、健康權或財產權。

(二)犯罪的主觀方面上的區別。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過失犯罪,交通肇事行為人對造成交通肇事嚴重後果的心理態度是過失的。至於對於違反交通法規來說,則往往是明知故犯。但判定行為人主觀性質的依據不是針對行為本身,而是行為可能造成的後果。犯罪行為人對交通肇事的結果的發生完全是出於過失 。如果行為人對違章行為所造成的後果持故意態度 ,就不能認定交通肇事罪。而交通肇事逃逸人對逃逸造成的後果果在主觀上既可能出於過失也可能出於故意。

鑑於交通肇事後行為人對逃逸造成的結果本身有時是持直接故意的心理;而該行為所侵害的客體也不再是公共安全,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及財產;逃逸行為已經不再只是一個情節,而完全可以作為獨立的罪行,當然也不是所有逃逸行為都構成犯罪,只有當行為達到可能造成生命、財產等無法挽回的損失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即其犯罪形態為危險犯,而由於行為本身的主觀惡性程度,以及搶救被害人生命危險的緊迫性,這種危險只要達到抽象的危險即可。可見,逃逸和交通肇事之間是有著重大區別的,交通肇事的外延已經不能包括逃逸了。據此筆者認為,我國立法將逃逸作為交通肇事罪的一個情節是不妥當的。

定性

交通肇事逃逸明顯不同於交通肇事,那麼,對逃逸應如何定性呢?理論界有如下觀點:

(一)獨立罪名說。論者認為,交通肇事後逃逸而致人死亡,完全符合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為所具有的全部構成要件,成立一個新的不作為。又由於《解釋》認為,在“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行為中,可以出現共同犯罪,再由於我國刑法明確把這種情況的故意殺人行為排除在故意殺人罪的罪名範圍外,因此,交通肇事後逃逸緻人死亡的就應構成一個新罪。把“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罪”作為一個獨立的罪名,符合該種行為的主客觀特徵,同時,可以解決理論上關於“因逃逸緻人死亡”的主觀罪過的爭論,防止出現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定相同罪名的邏輯矛盾,解決交通肇事後逃逸緻人死亡行為的共同犯罪問題,不至於出現共同過失犯罪這一與法律規定相悖的結論。

此論者看到了逃逸行為的獨立性,是可取的,但錯在僅將“逃逸緻人死亡”獨立出來而沒有看到這種獨立性來自於在“肇事後逃逸”時已經轉化的心理。因此獨立成為罪名的應該是肇事後逃逸而不是“逃逸緻人死亡”,只有這樣才能形成一個完整的邏輯鏈條。

(二)轉化犯說。認為具有“逃逸緻人死亡”的情節,交通肇事罪就轉化成為故意犯罪。不難看出,此種轉化犯的含義似乎與我國刑法分則中規定的其他轉化犯(如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以及部分轉化為非法經營罪的罪名)有所不同,這些罪的主觀方面並不發生變化,只是由於具有特定情節轉化為其他罪名,因此該說存在明顯漏洞。

(三)吸收犯。此論者認為交通肇事後畏罪潛逃行為符合吸收犯的特徵,具有吸收關係:交通肇事是前行為,是一種作為行為,主觀上是過失;而對所造成的嚴重後果放任不管則是後行為,是一種不作為行為,主觀上是故意(間接),前、後兩個行為之間存在著必然的聯絡,如果兩個行為均構成犯罪,則應按吸收原則定罪量刑,而不能一律都按交通肇事處理。照此說法“肇事者逃逸緻人死亡的,按故意殺人罪;沒有致人死亡的按交通肇事罪。” 這顯然有點粗糙。

(四)數罪說。基於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而逃逸緻人死亡是故意行為的認識,認為逃逸緻人死亡不能包含在內,而應該構成故意殺人罪與交通肇事罪數罪併罰。此說有很大的合理性,但錯在沒有考慮到情節輕微等複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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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構成有下面三個點。

1.交通肇事後逃逸的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即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動機一般是逃避搶救義務以及逃避責任追究。這種動機是積極的心理活動。雖然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但僅就逃逸行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為故意。

2.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客觀方面:

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從刑法理論來看,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對行為的客觀方面予以認定。對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為,是最高院的《解釋》中規定了在五種情形的基礎上而逃跑的行為。

3.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的空間要素,即該行為是否僅限於“逃離事故現場”。

二、交通肇事逃逸有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另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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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無傷亡怎麼處罰新交規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的同時,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於推卸、逃脫責任的行為。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的相關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如果尚未構成犯罪,*機關交通管理部門e799bee5baa6e997aee7ad94e59b9ee7ad9431333431336664可以對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並由*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將對其終生不得重新獲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記入全國*交通管理資訊系統備案。

擴充套件資料

交通肇事逃逸主觀方面的原因

1、法制觀念淡薄

法制觀念淡薄是指道路交通主體對於道路交通相關法律法規內容的不瞭解、不清楚,發生交通肇事行為後,不知所措。

這裡不僅包括駕駛員而且還包括車 輛的售票員、車輛的所有者以及車輛的隨行人員。這是導致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發生最重要的主觀原因。發生交通事故後,大部分逃逸者並不知道逃逸行為會加重自己 的肇事量刑情節,甚至有的駕駛員認為逃逸行為只是道德行為,與違不違法無關。

而同車人慫恿與縱容其逃逸的主要原因也是由於對相關法律規範的不瞭解、不清 楚。在這樣一個法律觀念淡薄的氛圍中,如何能夠起到法律法規應有的震懾作用!

2、職業道德水準低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員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或者* 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這不僅是法律規定的應盡義務,也是為人的起碼標準,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很多人無視法律規定的應盡義務,發生交通事故以後,不是積極主 動地搶救受害者,保護現場,報告交通*,把事故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而是千方百計地為自己考慮,故意駕車逃離現場,甚至為了逃脫罪責,採取破壞現 場,將受害人移離現場故意殺害。這不僅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也是一種極不道德的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輕微肇事逃逸應該如何賠償?應該受到什麼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的相關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如果尚未構成犯罪,*機關交通管抄理部門可以對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並由百*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將對其終生不得重新獲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記入全國*交通管理資訊系統備案。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從重處罰的情節。交通肇事後逃逸,並已構成交度通肇事罪的,將受到3年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如果因逃逸之人死亡的,將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處罰。

交通事故法律肇事司機逃逸,肇事車怎麼處罰

交通肇事撞人zd後逃逸,應當根據造成的後果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回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答亡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發生輕微交通事故逃逸後,*怎麼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知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的相關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如果尚未構成犯罪,*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道。並由*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將對其終生不得重新獲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記入全國*交通管理資訊系統備案。肇事回逃逸是交通答肇事罪從重處罰的情節。交通肇事後逃逸,並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將受到3年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如果因逃逸之人死亡的,將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處罰。

交通事故後打人肇事逃逸如何處罰

既然已經簽了全責的認定,要想改就很難了。 一般認定車輛責任的原因就是未盡到謹慎駕駛義務。

協商不成起訴解決。

是否承擔責任取決於交通事故認定。對你不利的是你認可了你的全責,對方已佔理。

你把牌照號記下來了就更好了。直接打電話報警,如果沒記住號碼,有監控的,警方會追逃的,交通意外如果嚴重,另一方逃跑,被警方抓捕後,肯定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交通喪命或傷重逃跑,rn第一種,發生交通意外導致其當場喪命,這種隸屬交通肇事e69da5e6ba907a6431333365653932罪,不是有意殺人罪。像有些人看到自己闖死人之後,第一反應就是害怕,為了怕自己坐牢就駕車逃跑,這樣的做法就是交通肇事罪。rn第二種是將受害人撞成重傷,最終喪命,其罪名和交通肇事罪是相同的,因為基本和當場喪命是相似的,所以不存在有意傷人罪。rn第三種是駕車將受害人撞成了輕傷或者是不算重傷,但是將受害人置之不理,甚至是丟棄到荒郊野外,招致受害人因為得不到及時的救助而喪命,這樣的隸屬交通肇事以及有意殺人罪。rn第四種,做法人將受害人撞成重傷,為逃避法律制裁逃跑,而受害人在去醫院搶救經過中再次出現車禍導致喪命,那麼,逃跑者只需要承受交通肇事罪即可,不承受後面的罪行。rn第五種,做法人將受害人以救助為名丟棄,導致受害人因為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而喪命,隸屬間接殺人罪,符合逃跑致死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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