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 房产税2021年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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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上海房产税费最新规定如下:
1、上海房产税2021年开征标准计税依据,住屋市场交易价格的70%;
2、上海房产税2021年开征标准税率实行0.4%~0.6%差别化税率。适用税率暂定为0.6%,但对应税住屋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屋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的,税率可暂减为0.4%;
3、上海房产税2021年开征标准征税面积,对本市居民家庭给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屋面积(指住屋建筑面积)扣除。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屋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屋面积和其他住屋面积的总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屋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屋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屋,重新承受住屋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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