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訴訟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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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民法典》等法律更貴的有關規定,離婚有兩種途徑,一是當事人對離婚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均無異議的,可以達成協議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二是透過人民法院由訴訟程序解決。在涉外離婚中,無論是雙方自願離婚還是一方要求離婚,一般最好是透過訴訟程序由我國法院作出判決的方式離婚。這是因爲,有些國家只承認法院的判決的離婚。在雙方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有些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爲雙方辦妥離婚手續。

另外,涉外離婚訴訟中委託訴訟代理人需要注意:

(一)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二)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需要委託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

一、訴訟離婚的程序有哪些

對方不同意離婚,可以進行訴訟離婚。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離婚後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等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由一方向人民提起起訴,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審理後,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制度。訴訟的主要程序爲:

(一)起草起訴狀;

(二)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三)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四)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五)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六)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二、怎麼辦理訴訟離婚手續

訴訟離婚手續主要包括以下幾步:

(一)起訴。離婚起訴是指婚姻關係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婚姻關係的請求,並一併要求處理財產、債務及子女撫養問題。一般訴訟離婚是到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二)審理。當事人到法院起訴後,法院在受理案件後會進入到審判程序。一般包括庭前準備、調解、開庭審理。而法院審理會主要圍繞離婚與否、財產分割、債務承擔、子女撫養權等問題。

(三)判決。在法院開庭審理完後,會對案件作出處理意見並製作判決書。之後法院會向當事人送達判決文書。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基本會判決不予准許離婚。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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