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對過錯方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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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對過錯方的規定

。婚姻中過錯一方一般要承擔賠償責任,還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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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離婚過錯方賠償標準是什麼

法律主觀:

正確地實行婚姻法,不僅將使中國男女羣衆,從幾千年野蠻落後的舊婚姻制度下解放出來,而且可以建立新的婚姻制度。一、婚姻法離婚過錯方賠償標準是什麼1、所謂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2、物質損害賠償主要是一方在重婚、與他人同居期間將財產贈與與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致使無過錯方的財產損失,無過錯方可要求過錯方賠償因該贈與行爲給其帶來的物質損失。3、關於精神損害賠償,最高人民規定參照《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實施。其賠償數額的確定,需由侵權人過錯程度、侵害手段、場合、侵權後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經濟能力和受訴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來予以確定。4、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係破裂,並對無過錯方的財產或精神造成損失,過錯方對此應予以賠償的法律制度。中國目前司法實踐中,對於離婚糾紛中的過錯賠償標準是很低的。二、婚姻法離婚要多久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人民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批准。1、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爲三個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爲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2、二審: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爲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希望上文的的內容會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

作爲一項法律制度,要得以實現,必須依法進行(1)必須由無過錯方一方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至於無過錯方提起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時間,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的相關規定,必須在離婚時一併提起,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爲被告的離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1年內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爲被告的離婚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46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二審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1年內另行起訴。(2)必須向有過錯的導致婚姻關係破裂的配偶提起,即只有與無過錯方形成有效婚姻關係的人才是義務主體,其他人如與有配偶重婚、同居的人,不屬於賠償義務主體。(3)必須在離婚時得以提起,即提起必須以離婚存在爲前提。沒有提起離婚,無過錯方不能在婚內提起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在離婚後,無過錯方也不得提起離婚損害賠償。(4)離婚損害賠償,既適用於協議離婚,也適用於訴訟離婚。(5)離婚損害賠償,既包括物質賠償,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對於金額的確定,法律沒有具體的規定,一般應考慮過錯程度、實際損失、以及雙方的財力與未來的生活需要、年齡狀況、對家庭義務的支付、謀生能力、當地一般的賠償標準等因素來確定。應當以過錯方的個人財產來承擔,不能由共同財產承擔,原則上應一次性給付,如果一次性給付有困難,也可以分期給付,無過錯方可以要求執行分期給付的過錯方提供擔保。

一方出軌新婚姻法怎麼規定的

法律主觀:

在我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出軌的處罰爲:出軌方作爲婚姻關係中的過錯方,其配偶可以選擇與其離婚,對出軌方少分配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出軌方可能要支付配偶因此受到的損害賠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

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婚姻法對過錯方的規定和賠償

法律主觀:

我國新婚姻法第46條規定,因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一規定標誌着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在我國正式確立,在離婚過程中無過錯方配偶將有權要求另一方配偶就法定婚姻過錯行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一制度的確立對完善我國婚姻立法制度、保障婚姻當事人合法權益、撫慰受害人的精神、制裁和預防違法行爲、維持社會的安定及維律的公正形象均具有重要意義。但是上述第46的規定無過錯方配偶要請求對方承擔婚姻過錯賠償責任必須自身無過錯,即請求方如也有過錯則不能請求賠償。筆者認爲婚姻法規定的“無過錯方”這一概念很難把握,在實踐中將使許多受害人無法得到賠償,也使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可操作性大大降低。法律在這裏沒有明確無過錯的內涵是什麼,即何爲無過錯?這裏可以有兩種解釋:一是對另一方配偶的婚姻過錯行爲的產生無過錯,如丈夫實施家庭暴力完全是其性格暴躁的緣故,妻子從來沒有罵丈夫,也沒有其它任何可能導致丈夫將會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爲,這樣可以說妻子無過錯;第二種理解是賠償請求提起方對婚姻過錯行爲的損害結果無過錯,即其因爲對方的婚姻過錯行爲受到精神和物質的損害,並導致離婚,對這一結果的發生無過錯。以上兩種理解存在很大的區別,仍以丈夫實施家庭暴力爲例,妻子經常辱罵、冷淡丈夫等行爲,可以視爲是丈夫實施家庭暴力的原因之一,以第一種理解妻子可能就不是婚姻法中所要求的無過錯方,將無權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以第二種理解看,妻子經常辱罵、冷淡丈夫等行爲只是損害結果發生的間接原因,兩者之間並不存在侵權法上的因果關係,所以妻子依然可以成爲婚姻法上的無過錯方。但不管我們做哪種理解,新婚姻法以無過錯作爲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前提都是欠妥的。如以第一種解釋認定無過錯,則在現實中能夠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情況將是少之又少,因爲不管是重婚、同居還是暴力,在複雜的現實中,促使一方做出上述行爲在很多情況下往往存在多種原因,如妻子不關心丈夫、有婚外戀、經常無端懷疑、辱罵丈夫等,以第一種解釋認定無過錯,妻子則顯然變成了有過錯,無法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再者以第一種解釋認定有無過錯也是與侵權行爲法的理論相違背的,侵權行爲法上的違法行爲和過錯都是針損害對結果而言的,違法行爲需與結果有因果關係,過錯也是主觀對結果的一種態度,而非對中間行爲而言。以第二種解釋認定無過錯,則在現實中絕大部分受害人將是無過錯的,因爲照第二種理解,妻子不關心丈夫、有婚外戀、經常無端懷疑、辱罵丈夫等並不構成侵權法上的過錯,妻子不關心丈夫可能是丈夫與她人同居的原因,但卻不是妻子因丈夫與她人同居而自身受到受害並離婚的原因,妻子不關心丈夫與其自身受到受害是沒有侵權法上的因果關係的,也是妻子無法預料的。但如果以第二種解釋認定一方的無過錯,無視另一方的誘因行爲,對賠償義務方也是有失公平的。何況,在實踐中各種複雜的情形都會出現,要逐一仔細分辨另一方的一些誘因行爲是否構成侵權法上的原因也是十分困難的。新婚姻法提出無過錯方這一概念是欠妥當的,不管法律將對這一概念做何種解釋,都將會對離婚損害賠償訴訟的一方當事人造成不公。有鑑於此,在法律對無過錯方這一概念沒有消除之前,在立法沒有修改之前,在審判實踐中不能拘泥於該條所的“無過錯方”,而應依照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民法原則,採取區別過錯、過錯相抵的原則來裁判案件。只要一方存在四十六條所規定的賠償情形,另一方不論有無過錯及過錯大小,都允許其提出賠償請求,同樣,也應允許另一方提出相應的抗辯,並在審判中查清損害的事實,區分過錯的有無、大小和程度,在過錯相抵之後,由過錯大的一方予以賠償。這樣,才能體現審判的公平和公正,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法律客觀:

此外,適用《婚姻法》第46條規定應當區分不同情況。根據離婚自由的原則,不論是無過錯方還是過錯方均可作爲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因此,人民在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規定的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46條時,還應區分以下不同情形:1.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爲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2.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爲被告,在離婚訴訟案件中如果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3.無過錯方作爲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46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而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1年內另行起訴。離婚過錯賠償,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種方式。財產損害賠償主要是指,因過錯方的過錯行爲導致無過錯方所持財產的減少,無過錯方可能失去的利益,如雙方共同經營或者是可期待的利益以及人身傷害所支出的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等費用。財產損害賠償可根據《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定,對他人財產造成的損害,應按實際損失予以賠償。離婚損害賠償中的財產損害賠償,應遵循全部賠償原則,全部賠償要求損害不僅要賠償直接損失,而且對確定的間接損失也要予以賠償。精神損害具體是指配偶身份的純正和感情專一的精神利益受到嚴重的損害,排他的性生活利益受到損害,家庭暴力或精神壓抑所致的肉體傷害和痛苦以及名譽、人格尊嚴、社會地位等社會價值的貶損等。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較之財產損害難度較大,金錢買不了感情,但金錢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婚姻中無過錯方的損失。由於精神損害的無形性及其不可估價性特徵,法官在裁量精神損害的賠償金額時,則必須參照最高人民《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0條規定和最高人民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解釋”來確定賠償金的數額,這些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一、精神損害程度。可以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出現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哀、羞辱等情緒障礙;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損害導致身體患病等等。由於其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應由醫學專家劃分輕重程度,作出相應判斷。二、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和具體侵權情節。包括過錯方實施過錯的種類、動機、情節等。過錯程度一般與違法造成損害成正比。三、其他情節。如雙方結婚時間的長短,過錯方對家庭、子女所盡義務的多少和貢獻大小,以及加害人的經濟狀況,承擔損害賠償的能力以及受訴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

新婚姻法過錯方是怎麼認定的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2、(一)重婚的;

3、(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4、(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5、(四)、遺棄家庭成員的。

6、修訂後的《婚姻法》中規定了無過錯方可向過錯方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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