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東西可以作爲證據

來源:趣味經驗館 2.52W

哪些東西可以作爲證據

1、書證:是指文字、符號、圖案等記載的內容來證明案件的事實證據。書證都是以它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

2、物證:是指以其外形、重量、損害程度等特徵來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和痕跡。

3、視聽資料:是指利用圖像、音響以及電腦存儲的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錄音、錄像資料等。

4、證人證言:指的是證人就其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向法院所作的陳述。這種陳述既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5、當事人陳述:指的是案件當事人對案件的有關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當事人向法院所作的陳述包括多種內容,其中既有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屬於證據。

6、鑑定結論:指的是鑑定人運用自己的專門知識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鑑別後所做出的分析性意見,如醫學鑑定、會計鑑定等。

7、勘驗筆錄:指的是法院爲了查明案件事實,對與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驗、檢查後後做的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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