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規章制度與勞動法衝突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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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規章制度與勞動法衝突怎麼辦?應以勞動法爲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條的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公司的規章制度。第八十七條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第八十八條 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第八十九條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第九十條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 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這樣解釋好理解嗎? 該內容由 楊振軍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公司規章制度與勞動法衝突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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