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贷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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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的贷款是否算夫妻共同债务的主旨是:离婚期间的贷款原则上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或者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那么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婚前借款购置财产、家庭共同生活债务、生产经营活动债务等。

法律分析

一、起诉离婚期间贷款是否算夫妻共同债务

1、离婚期间的贷款原则上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或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有哪些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期间的贷款原则上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或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购置共同财产所负的债务、家庭生活、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子女抚养、老人赡养、教育培训费用等。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则根据双方协议或由法院判决来决定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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