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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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补办方法根据的种类不同而不同,下面分别介绍:一、普通丢失的补办办法:1、复印存

现在很多人都需要很多,那么丢失怎么办呢?今天小编为大家讲讲丢失怎么办,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材料/工具

方法

首先一般分为专用和普通。如果丢失了专用,要到当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挂失/损毁报告表》,而且要在省,市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丢失,补办方法根据的种类不同而不同,下面分别介绍:一、普通丢失的补办办法:

丢失应该怎么办

然后如果丢失了普通,视情节严重程度,去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相关的报表并且说明遗失原因,并在报纸上登报声明。

丢失,补办方法根据的种类不同而不同,下面分别介绍:一、普通丢失的补办办法:

丢失应该怎么办 第2张

最后去税务机关登记遗失后要接受罚款,建议大家小心保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丢失应该怎么办 第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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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完的*丢失了怎么办

*丢失,补办方法根据*的种类不同而不同,下面分别介绍:

一、普通*丢失的补办办法:

1、复印存根联,然后盖章;

2、交给客户入账;

3、财务人员应该设置*登记本,登记购入*的数量、号码,开出的*号码、日期、客户、金额、领取人;

4、然后送给客户要客户回签。

二、*e79fa5e98193e78988e69d8331333431366333*丢失的不办办法:

1、把存根联复印,

2、交客户当地主管税务局确认并出具未抵扣税证明,

3、报本公司主管税务局,开具红字*冲原开*。

扩展资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解决*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丢失*专用*产生的涉税问题,现将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如果该*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专用*已抄报税证明单。

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如果该*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专用*丢失被盗的处理方法

*丢失应该怎么处理

*专用*丢失,首先要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挂失/损毁报告表》,并且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可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扩展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专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92号)规定:纳税人必须严格按《*专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的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e799bee5baa6e79fa5e98193e4b893e5b19e31333431333961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

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关于*专用*丢失被盗的处理方法

开给客户的*丢失了怎么办?---急!!!

*丢失,补办方法根据发百票的种类不同而不同,下面分别介绍:

一、普通*丢失的补办办法:

1.复印存根联,然后盖章;

2.交给客户度入账;

3.财务人员应该设置*登记知本,登记购入*的数量、号码,开出的*号码、日期、客户、道金额、领取人;

4.然后送给客户要客户回签。

二、**丢失的不办办法:

1.把存根联复印,

2交客户当地主管税务专局确认并出具未抵扣税证明,

3.报本公司主管税务局,开具红字属*冲原开*,

4.再重新填开*给客户。

关于*丢失如何处理的问题

*专用*丢失,首先要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挂失/损毁报告表》,并且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636f70797a686964616f31333365666235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可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税总关于**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销售方开具**时,*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3、开*时填写项目必须齐全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另外,还需按规定填写备注栏的内容。

4、**开具需符合四项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专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四)按照*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购买方有权拒收。

5、未加盖*专用章最高罚款1万元

《*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或者未加盖*专用章的;

6、不得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

《*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的办法。第二十六条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出入境。

7、未填开全称的*不能抵扣

2017年7月1号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普通*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普通*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8、销货清单必须用税控系统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汇总开具专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专用章。 《*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销售方开具**时,*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局:*专用*使用规定

空白*丢失后怎么办?

*丢zd失,补办方法根据*的种类不同而不同,下面分别介绍:

一、普通*丢失的补办办法:

1.复印存根联,然后盖章;

2.交给客户内入账;

3.财务人员应该设置*登记本,登记购入*的数量、号码,开出的*号码、日期、客户、金额、领取人;

4.然后送给客户要客户回签。

二、**丢失的不办办法:

1.把存根联复印,

2交客户当地主管税务局容确认并出具未抵扣税证明,

3.报本公司主管税务局,开具红字*冲原开*,

4.再重新填开*给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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