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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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区别是:

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区别

1、功能不同。

程序法: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

实体法:实体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规定和确认权利和职权以及义务和责任。法律上的权利是法律关系主体(也称为权利主体),如自然人、法人依法拥有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者自由,这种权利的实现归根结底将给权利主体带来有形或者无形的利益。

2、内容不同。

程序法: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是正确实施实体法的保障。审判活动则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综合运用。

实体法: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

3、地位不同。

程序法:在我国长期的法律传统中,普遍存在着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观念。实体法: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把程序置于不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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